第70章 第七十章
一周后。安监局会议室里。
事故处的全体人员,还有另外两男一女安静地坐在那里。
秦局长与康局长进来了。
童一诺连忙起身,指着旁边的年轻女子:“局长,这位是陈律师。”
两个局长与陈律师握手。秦局长:“感谢你提供的专业援助啊。”
“局长客气,应该的。”陈律师说。
童一诺又指着两个男人:“这是县安全站的孙站长,这是小李。”
秦局长与他们一一握手。
孙站长很激动:“太感谢秦局长了。”
“谢什么,咱们是一家人嘛。”秦明哲说完,对童一诺:“准备好了吗?”
童一诺点点头。
童一诺与谷良香坐到前面主席台上,面对台下秦局长等一众人。
秦明哲:“下面开庭。有请公诉人做陈述。”
童一诺:“被告人孙某和李某二人身为桐江县建筑工程管理站工作人员,在负责对平山廉租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未对其发现的严重的安全隐患提交县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致使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从而导致外来人员袁某死亡以及工地现场负责人黄某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谷良香:“检方对两个犯罪事实的指控前后矛盾。按照检方的办案逻辑,如果被告人采取的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有效了,事故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再要求他们将发现的隐患提交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还有何意义?如果要求被告人要将发现的安全隐患提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为什么还要求他们‘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两名被告人到底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还是要‘提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两个相矛盾的指控让法院如何认定?如果强行认定,结果只能是认定犯罪事实不清。
童一诺:“我们认为,两个犯罪事实的指控相辅相成,如果被告人签发了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不进行整改,签发了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仍不整改,查封物料提升机电源箱,施工单位继续不整改,被告人不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还能怎么办?”
谷良香:“检方指控两名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被告人的工作组在半年时间内,共计到工地现场实际检查六次,除下达五份书面整改通知书外,还下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告诫书、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共2份,还在物料提升机电源箱上贴上停工整改封条。所谓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所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实质上就是要求安监人员要督促施工方排除全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隐患能否得到治理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固然有督促之责,但保证不了督促一定会‘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抗拒整改,安监部门也无能为力。”
“在《桐江县建管站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安监站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这句话是有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安监部门的职责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了事故隐患,安监人员还要负责排除。地方政府领导、甚至有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也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县里的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安监站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就反映了这种错误认识。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警察’,而不是他们的‘安全保姆’。
秦明哲看着两人的对辩,不住地点头:“好!”
童一诺:“施工方无封闭围挡、无警示标志,物料提升机未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等安全隐患均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根据《桐江县建管站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监督组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所控区域内的违法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建设局及执法大队’的规定,两名被告人应当将未予整改到位的隐患于事故前提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谷良香:“这些隐患并不属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只要施工方愿意出钱,解决起来并不困难。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事前认定,且不以事故是否发生做为认定标准。检方指控被告人应当将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提交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但不能明确被告人究竟应当在什么时候移交执法大队,指控犯罪事实不清楚。另外,检方坚持要求被告人将隐患移交给行政执法大队,而这样一个执法大队却是一个未经过编委审批、由县建设局私自设立的非法机构。由于设立不合法,名不正、言不顺,它的职责从成立至今没有任何人能说得清楚。”
童一诺向谷良香点点头:“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两名安监人员对“423”事故发生不存在主观过失。”
这时,秦明哲向两人摆摆手:“不对,童一诺你到底是哪一方?你不是检方吗?”
童一诺答:“是啊,此处检方应该是无语了,我的词儿太少了。”
秦明哲笑了:“那你就抢律师的词?好吧,你们继续。”
童一诺对谷良香说:“你来。”
谷良香笑着对童一诺:“处长来。”
童一诺笑笑:“从此往后已经没有检方了。”她继续说,“被告人孙某可以预见到工地没有安全围挡,外来人员可能会容易进入,仅此而已。他无法预见到后面发生的一系列偶然而又意外的事实:他无法预见到现场负责人黄某对外来人员袁某擅自进入工地不予阻止,无法预见到黄某找了没有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人来维修物料提升机,他更无法预见到袁某会站在吊篮正下方观看两个没有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人拆卸电机。而现场负责人黄某不闻不问。如果检方认为这些事实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请拿出相应的证据来。”
童一诺说到这里,向谷良香伸手示意。
谷良香:“是的,这样的一起意外事故,不仅仅是被告人无法预见到,就连在场的黄某、曾某包括死者想必也不会预见到。当然他们三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而被告人是根本无法预见到的。”
童一诺:“检方说,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不是意外的、偶然发生的,两名被告人对“423”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失。关于检方起诉安监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是否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如果建立了安全围挡,外面的人就进不来工地,如果进不来工地,就不会发生事故,这是检方的办案逻辑。这里是施工工地,并不是高墙电网的监狱,建立了安全围挡,外面的人就进不来了?我对此表示深度怀疑。进不来工地,就不会发生事故,言外之意,如果进了工地,就会发生事故,难道平山廉租房工地是‘死亡之谷’?实在是耸人听闻!我对检方将两名安监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隐患与发生事故直接联系在一起表示难以理解。”
谷良香:“事实上,外来人员袁某是和工地现场负责人黄某、维修工曾某有说有笑,一同进入工地的。由于黄某安全意识淡薄,外来人员可以随便进入工地,围挡的存在与否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黄某不去找无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曾某维修物料提升机,如果黄某阻止袁某进入工地,如果黄某能够将袁某驱离险地,这些如果只要有一项成为现实,‘423’事故就根本不会发生,这与围挡又有何干?围挡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人的问题不解决,即使是高墙电网也挡不住事故的发生。”
下面的听众鸦雀无声,目不转睛地看着她们俩。
童一诺:“以下就是一些司法机关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即,如果施工方停止使用物料提升机,就不会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如果不出现故障,就不会请无证之人修理,如果不请无证之人修理,就不会在拆卸电机中出现事故,因此,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没有有效的让施工方停下来具有因果关系,包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如果有安全围挡就不会发生事故,它把事物之间的极其偶然的联系,硬性地串连在一起,做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真是无理至极!如果可以这样认定,整个社会必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之中!”
说到这里,童一诺的情绪有些激动。
谷良香继续说:“‘423’事故真正的安全隐患在于,黄某聘请无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人维修物料提升机,并任由外来人员进入工地、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黄某和曾某违章拆卸电机,而且任由袁某身处险地,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另外,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隐患在于,这家公司经理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安全管理能力,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承包了工程,又聘请同样无专业资质、无安全管理能力的黄某担任现场负责人,且缺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谓被告人督促整改不力的那些安全隐患,其实与袁某之死并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此事故隐患并非彼事故隐患,不能混淆,否则,难免会冤及无辜。”
会场静默了几秒钟,秦明哲开始鼓掌,大家也跟着鼓掌。
秦明哲:“演练非常成功!”又看着谷良香:“看来平时没有给你展示的机会啊!”
“局长您才知道她厉害呀。”童一诺笑着说。
谷良香低下头,有点不好意思。
秦明哲看着陈律师:“真正上阵的时候,我们就只能依靠陈律师了。”
陈律师谦虚地笑着:“秦局长,思路上没有问题,我们都理顺好几遍了,只是我没有二位这么有激情。”
童一诺笑着说:“因为我们是当事人,我们身受其害呀。对了,当事人觉得怎么样?”她回头一看,只见小李伏在桌子上,孙站长拍着他的肩膀。
孙站长:“听你们的辩护,他太激动了。”
小李抬起头,擦了擦眼睛,走到秦明哲跟前,伸出双手:“我们有救啦!”
孙站长:“不管官司能不能赢,都非常感谢咱们市安监局的领导。”
秦明哲:“我们做最坏的打算,往最好里努力。”
孙站长跟小李不停地向童一诺她们点头作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