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甄嬛传
“这个问题,应该都可以拿到张三普法直播间,当案例了吧?”林湘湘想到张三普法直播间就想笑,里面的好多案例都很有意思。
比如说,一位狗主人他在遛狗,结果我路过时被狗咬了一口,我想要正当防卫,能不能去咬狗主人,但是不咬狗呢?
张三老师说这是可以的,擒贼先擒王!狗是打不过,但是打对面的狗主人,可能还有些胜率!
还有一个非常经典的问题,妈妈和老婆同时掉到水里了,先救谁?
张三老师说,就谁都对,就谁也都不对,总之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
如果妈妈和女朋友同时掉到了水里!必须先救妈妈!如果救女朋友不救妈妈,这时就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张三老师还特意强调了领证的重要性!
小君不知道张三普法直播间是什么意思,宋明枫倒是看着林湘湘笑了,啧!酸牙!
自己也真是的,好端端的在那打包不好吗?明明知道是七夕,还要来这小情侣面前吃狗粮!
“去去去,你们两个也后面排队去,今天玩小游戏过关还有奖品呢!”小君装作一脸嫌弃的样子,一边说一边回到厨房继续帮忙去了。
林湘湘和宋明枫手拉手乖乖去排队。
“呀!小湘湘来啦!”苏柳芳看到林湘湘眼里直冒金光!还是自己人欺负起来爽呀~
林湘湘感觉浑身发毛!总感觉老板娘的眼神不怀好意呢!
“你们应该也知道规则了,我就直接开始问了!”苏柳芳的语气超级快,比中国好声音念广告的主持人还快!她就是故意想打一个措手不及!
“臭豆腐还是螺蛳粉?”
“”
“”
让人没想到的是,林湘湘和宋明枫都保持了沉默。
“啊?”这个场面是苏柳芳没有想到的。
“小宋你先说,为什么不回答!”
因为臭豆腐和螺蛳粉都是林湘湘喜欢吃的东西,这个时候先问林湘湘,就会被宋明峰知道了答案。
“我觉得湘湘一样爱吃,我选不出来。”
“小湘湘,你来回答,你为什么刚刚不说话?”
“因为这两样我都爱吃,放弃哪一样我都不能接受,我选不出来!”
苏柳芳终于明白了刚刚小君的感受,真的没事,别往小情侣面前晃悠!
“哈哈哈哈,芳芳姐,真的别自讨苦吃~”小君看到苏柳芳吃瘪,忍不住笑了出来。
难怪都说笑容不会消失,只会转移!
这不,苏柳芳脸上的笑容,就转移到小君脸上了。
苏柳芳摩拳擦掌,她就不信了下一个问题,这两个人还能这么默契?
“见家长还是去蹦极?”
“见家长!”
“见家长。”
“嘶——狠呐!你们两个居然不怕见家长吗?”苏柳芳想着林湘湘,平时看着文文静静的,应该不敢蹦极。
而且对于他们这个年纪年轻人来说,见家长,应该也是一件蛮紧张的事情。
“这有什么好怕的,等下个星期我就要去他家了!”原来林湘湘已经和宋明枫两人,已经说好了见家长的事情。
趁着这个暑假的尾巴,林湘湘先去宋明枫家,等林湘湘大四了,再带宋明枫去她家!
“甄嬛传还是宫心计?”
苏柳芳觉得宋明枫应该不会看这种古装宫斗戏,这局难度应该大了不少!
“甄嬛传。”
“甄嬛传。”
“小宋,你居然还看甄嬛传???”苏柳芳真是不信这个邪!宋明枫怎么什么题目都能答得和林湘湘一样?
“我不看啊,我猜的!”宋明枫看着林湘湘笑得露出两排整齐的大白牙。
苏柳芳克制住捂眼睛的冲动,真是没眼看啊
“行了,你们两个也不用复活赛了,直接过关!送你们一份招牌臭豆腐!去坐着等吃吧!”
苏柳芳感觉身心俱疲,还以为熟人可以好好玩一场呢~结果自己好心累!
“芳芳姐~你不要这么没精打采的嘛~我听说明天我们这可以看到狮子座流星雨!”
今天早上林湘湘看到了这个新闻,就和宋明枫约好了,明天也就是周六晚上一起去山顶露营!
“你要不要和我们一起去呀?你也可以带上你的朋友家人们,壮壮呀,旺仔呀~我们人多也热闹一些!”
苏柳芳想起明天自己就可以去提车了,上午把车提回来,下午就可以在这一家人去露营?!
诶,这个提议真不错!
“可以可以,那我就负责准备烧烤材料吧!我们早点去还可以先看落日,然后一边吃烧烤一边等流星!”
明天又可以愉快店休了~
哈哈哈哈哈,苏柳芳很高兴!
不过快乐的时光,好像就是格外短暂。
关了店门,苏柳芳就去警察局做笔录了
“我这进警察局的频率还挺高啊?”苏柳芳自嘲。
做完笔录,苏柳芳很好奇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是什么,苏姗姗这种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件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如果真是拿了浓硫酸泼人,那么格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如果只是用清水泼人,这就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罪或者是侮辱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