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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上市之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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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时会经营多项业务,若各业务主体互不相关,可分别独立上市。若各业务之间有较强相似或相关性,根据整体上市的要求,企业一般需要对这些业务进行重组整合。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此外,在选择上市主体时,建议将历史沿革规范、股权清晰、主业突出、资产优质、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确定为上市主体,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上市架构。创业板要求上市主体应当经营一种业务,而主板和中小板的发行人可以多主业经营。

    (2)独立性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该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规范性

    上市主体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主体最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要求。上市主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重组中应剥离非经营资产和不良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与未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使得股份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规范合理。

    (4)财务要求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使其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内控规范健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并且符合财务方面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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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前能否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如何设计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通过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使企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股权激励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在股改时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主要有管理层及业务技术骨干、员工三种。通过股权激励,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

    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等三种安排方式,不同方式各有需注意的不同法律问题。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员工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或股权。需注意的是,拟上市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员工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这种模式下,通过持股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需同步转让股权。该持股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股权变动、扩大或减少员工持股比例,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若拟上市主体为中外合资企业,这种方式还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的限制。此外,核心员工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拟上市主体的股东人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3)合伙企业持股

    拟上市企业也可以安排员工通过新设合伙企业进行持股。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合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200人的人数限制,而且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实践中,拟上市企业针对不同员工的作用和特点,可以实行自然人直接持股和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并存的模式,统筹考虑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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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需注意哪些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需适用《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外,还需适用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目前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首先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其中主要条款包括:1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3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须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方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4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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