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贝恩家灭門案9
因为大卫·贝恩说(“我再也不想看到那栋房子了”)。
于是,在被害人亲属的请求下,“达尼丁”消防局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房子彻底烧毁了。
与之一起烧毁的是房子里可能被调查人员遗漏的证据,任何一个细小的证据或许都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然而现在一切都化为了灰烬。
最终独立调查团认为:(“此案警方的调查符合规范,法院的判罚没有问题”)。
(“于是便再次驳回了大卫·贝恩的上诉请求”)。
而大卫·贝恩的律师团仍然不愿放弃,并在1998年6月,他们再次向新西蘭总督请求救免大卫·贝恩。
为此新西蘭司法部在1998年至2000年间,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结论仍然是(“法院的判罚没有问题,大卫·贝恩不符合救免的条件”)。
然而大卫·贝恩的律师团依旧不愿放弃。
随后又过了几年、到了2003年,大卫·贝恩的律师团收集了新的证据(“并第二次向仑敦枢密院提出了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枢密院在审阅了新的证据后,表示确实有重大误判发生,并指出(“审判中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陪审团作出判断”)。
枢密院在审阅了大卫·贝恩的律师团提交的新证据后,要求新西蘭重新审理此案。
(“2003年4月,新西蘭总督将贝恩案转至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那么大卫·贝恩的律师团都找到了哪些新的证据,从而让枢密院回心转意了呢?
(“案发当天大卫·贝恩曾经背着一个黄色的单肩包去送报纸,并且大卫·贝恩还描述出了当天送报纸的线路”)。
(“而在送完报纸后,大卫·贝恩在06:42分或43分的时候回到了家中”)。
(“而这一点在1995年一审时,有一个目击者证明了他看到了大卫·贝恩在06:45分左右的时候,走进了家门”)。
而当时的一审法庭上,这位目击者证人含糊其辞、显然没有博得陪审团的信任。
(“实际上警方核实过这名目击者的时钟,该目击者还向警方描述了自己亲眼看到一个人进入了贝恩家,那个人背着一只黄色的单肩包”)。
(“而这点符合大卫·贝恩的特征”)。
原本该证据对大卫·贝恩是十分有利的,然而在一审的法庭上,目击证人并没有被检方问到这一点,因此陪审团根本不知道这个信息。
在一审时,陪审团被告知:(“被害人家的起居室二楼,那台写有遗书的电脑开机时间是06:44分,而当时的这个时间是由“奥塔哥大学”的一名计算机顾问、在测试后得出的开机时间”)。
(“然而在测试那天他没有带手表,于是便问了旁边的一位警员借了一只手表来计时”)。
(“而借来的这块手表上没有秒针、并且刻度的间隔是五分钟,因此一审中检方认定的06:44分的电脑开机时间是错误的”)。
(“在经过重新估算后,电脑的开机时间修正到了06:39:49秒这个时间。 而这个时间要早于目击证人在06:45分看到大卫·贝恩回家的时间”)。
(“因此大卫·贝恩的律师团发现的这个新证据,可以证明电脑是在大卫·贝恩回家之前、就已经被人打开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