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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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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1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

    对于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连续几个问题。

    说实话…

    太具有倾向性了。

    基本上与一审时的判决以及卷宗上所记载的相关情况相差不大。

    只不过在一审卷宗的记载上…

    当时庭审宣布判定的情况,要比本次二审直接的多。

    面对审判长的数次倾向性提问,苏白直接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认为审判长的提问,并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审判长的提问,太过倾向于夏明远有罪。”

    “以上的几个问题,夏明远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审判长的有关提问。”

    …

    苏白直接开口,驳回了审判长的以上提问。

    驳回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审判长在询问中具有倾向性,于法于理于情都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么他在庭审场上肯定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应的诉讼权益。

    只不过面对苏白的驳回,庭审场上蒋峰表情上明显有些不悦。

    随后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

    “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

    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

    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

    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

    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

    “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

    “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

    “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

    “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

    “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

    “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

    “对的,没有证据。”

    “好的。”

    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有的。”

    “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

    “申请通过。”

    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

    “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多次欺负他人。”

    “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

    “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

    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

    “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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