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
第279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
这个案子的整体情况,苏白已经大致的了解过了。
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驳回公诉方提起的诉讼,或者让检方直接撤销,对于本案的控告。
以及,索赔应得的赔偿款。
这一次集体诉讼案件的地点,在苏都下面的一个县区。
了解完相关的情况,等到来办理案件的人离开后。
苏白将相关的资料简单的进行了整理,轻呼口气。
这个案子的确有一定的难度。
其他的先不说,寻衅滋事罪,这一点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进行判定。
但是根据刚才的询问,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没有什么其他的情况。
这种还能被寻衅滋事?
…
不过,具体相关的情况还是要进一步深入的进行调查。
…
安县。
经过了相关的调查,苏白已经确定了,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违规行为。
并且。
将整个事情的经过进一步进行了了解,当时做这些的公司名叫,顺安地产有限公司,主要接触的就是地产行业。
…
理清楚事实,苏白向执法部门和检察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撤诉请求。
但是检察部门以犯罪事实充足为理由拒绝了苏白的请求。
苏白:???
犯罪事实充足?
不是,相关的情况已经表明了,老李,老张和老薛等人只是在进行简单的维权行为。
并没有什么其他出格的行为。
这样都能被驳回?并且回复了,只是一句犯罪事实,证据充足。
好好好!
他倒想要知道是怎么一个犯罪事实充足。
…
开庭前夕,苏白向法院方面申请了公开庭审。
法院方面以涉及到,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形象为由,拒绝了苏白申请的公开庭审。
不过…
不能公开庭审,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无非是,庭审上审判长和两名合议庭成员能够具有倾向性,
但是!
倾向性归倾向性,这个案子显然检方提起诉讼就有一定的问题。
像老李,老张和老薛这个案子,如果一定要以寻衅滋事来进行判定的话,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判定。
当然,利用治安管理处罚同样不合理,但是不至于会被提起公诉。
一般情况下的寻衅滋事是怎么判定的?
团伙聚集对于他人进行殴打,辱骂以及挑衅等行为。
以上在这场案件中都没有出现。
只利用了正当的维权手段。
所以…苏白认为检方不撤诉,并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这一点有些太离谱了。
可不管怎么说,现在已经提起公诉了。
那么还是要在庭审场上需要申请法院进行相关性的驳回。
…
与此同时。
在开庭前夕,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老总王安。
在听到助理汇报,那群要求赔偿的村民,竟然找了个律师。
笑了笑,不太在意的对着助理开口。
“这件事情你没有安排吗?”
助理回复:“王总,已经安排了。”
“只不过…”
“对面是个很有名的律师,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对于咱们这边的舆论非常的不利。”
“说不定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然后法院那边我联系过…”
“问了一下情况,那边说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么不好做的?该咋判就咋判。”
王安挥了挥手,显得不太在意。
“这事,明显是对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们公司门口找闹,他这不就是属于寻衅滋事吗?”
“这件事情我会去问清楚情况的,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响,不要闹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点头,离开了办公室。
…
很快,到了开庭日期。
苏白带着李雪珍来到了安县法院。
等候室内。
在等待了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相关的工作人员带着他们来到了庭审现场。
各方入座后,书记员开始宣读相关的法庭纪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读完毕后,伴随着一声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场。
合议庭成员,走上了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席位,胡军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开始核实人员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项。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
胡军下意识的看向了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上的苏白,胡军只觉得一阵头疼。
这次的案件,检方应该受到了什么压力,硬要提起公诉。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审的审理。
他原本是不愿意,因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东西的。
可是没有办法…
这一次庭审只能由他进行审理。
深吸了口气,胡军开始让检方陈述起状书。
“庭审流程就绪,人员信息核实完毕,请检方开始对本次庭审的相关内容进行陈述。”
马虎作为公诉人,在听到审判长的开口后开口陈述。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检方的相关陈述如下:”
“检方对被告方李某,张某以及薛某,认定犯罪情形为寻衅滋事。”
“认定原因:”
“李某,张某和薛某,以他们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团体,并且和其他人员向顺安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
“达成了依照寻衅滋事罪中的,客体和客观条件。”
“在寻衅滋事中,本体的客体条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
“客观条件是,表现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组织了将近50名人员,在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前进行活动,严重影响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点影响了相关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检方的相应观点。”
“还请审判长能够从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一点进行考虑。”
“判定我方没有寻衅滋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场答辩的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有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从对于刑事罪中的寻衅滋事的一般判定来说。
定这个罪,依照第四点,需要产生不良的后果影响。
可是…
老李,老张和老薛,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要说影响,无非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脸面。
可是顺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吗?
并不等同于!
可话又说回来,这个案子能判定寻衅滋事吗?
可以。
审判长如果硬判的话,还是能够判定下来的。
不过…
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问题,例如说有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所以说,关于本次庭审的判定,主要在审判长在主观上倾向于哪一方。
此时,审判长的目光也落在了苏白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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