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意外的继承(中)
3丁郁香的咨询
“你侄儿说的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丁郁香刚刚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她的律师叫彭键。
丁郁香又问道:“我父亲立有遗嘱,这个不是遗嘱继承么?”
彭键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丁郁香的眼睛又冒出了光,脸上泛起了笑容,大声说道:“太好了,就是说,我还可以继承我爸爸的遗产,对吧?”
“是的”
“我侄子还是代位继承人吧?”
“是的,你侄子继承你哥哥的份额。你和你侄子平分。”
“还有,我爸爸有一个私生女,这该怎么办?”
“私生女?你们亲属承认吗?”
“不承认。”
“那她凭什么说是你父亲的私生女呢?”
“这是亲子鉴定报告。”
彭键的眉毛拧在一起,几分钟后舒展开来。
“哦,我有办法了。”
“你看,这个鉴定报告是个人申请的鉴定,没有经过各方同意,所以不具有证明力。”
“各方同意,怎么同意法?”
“就是你父亲得同意呀。”
“我不知道我父亲有没有同意。”
“这个报告说申请人是方雪菊,那就证明是单方申请的鉴定。”
“那谢谢了。”丁郁香兴奋地说。
“不用谢,诉讼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就可以。”
“这么明确的规定,我不需要请律师。”
彭键脸色立即阴沉下来,眼睛再也不愿意看丁郁香一眼:“行,那你交一下咨询费吧,我的收费标准是按小时收费,每小时2000元,你是半小时,收费1000元。”
4方雪菊的起诉
丁郁香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原告是方雪菊,诉讼请求是,确认自己是丁莫诩第一顺位继承人。
丁郁香是被告,另一个被告是丁露寒。
丁郁香郁闷。父亲年轻时就是风流才子。父亲风流,子女风凉。
案件开庭。原告方雪菊、被告丁郁香、被告丁露寒亲自出庭应诉。
进入法庭调查。审判员问方雪菊:“原告,你认为你是被继承人丁莫诩的非婚生女,证据是什么?”
“亲子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的名称是什么?”
“越海市第四医院医学检验中心”
“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
“有。是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两位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有无异议?”
丁郁香和丁露寒均回答:“不知道。”
审判员宣布:“被告,如果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法庭将认定原告提供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合法。”
审判员接着问方雪菊:“原告,鉴定的申请人是谁?”
“是我。”
“被继承人同意吗?”
“我没有告诉我爸爸。”
“你说的你爸爸是谁?”
“丁莫诩。”
“申请鉴定的时候,你告诉两位原告了吗?”
“没有。”
“你送检的检材是什么?”
“是我爸爸,就是丁莫诩的头发,还有我的头发。”
审判员转向丁郁香:“被告丁郁香,你同意原告所说的检材是你父亲的头发吗?”
“不同意,我没有看见,也许就是他亲爸爸的头发。”
“我亲爸爸就是丁莫诩。”
方雪菊情绪激动的抢答被审判员制止。
丁露寒的回答与丁郁香一致。
审判员又问方雪菊:“原告,还有什么证据?”
“有。丁郁香的妈妈死后,我爸丁莫诩没有再婚,为的就是我。他心里想的是,遗产要分给我,结一次婚,后老伴就要分走一些遗产……”
“原告,这与本案无关,不要再说了。”
审判员制止了方雪菊。
丁郁香露出不易觉察的一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原告自行申请鉴定,虽然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启动鉴定程序和选定鉴定机构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检材提取过程没有被告在场,诉讼中,被告对提取检材的过程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告的合理怀疑,因此认定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效力。
接过判决书,方雪菊的眼睛直接拉到判决书末尾的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前面长长的文字在她眼里成了空气。
“法官,亲子鉴定报告你为什么不采纳?”
“判决书已经说明了理由。不服你可以上诉。”
“那是证据,也是科学。”
“谁跟你说法院一定要采信亲子鉴定报告的?你是电视剧看多了吧?”
法院宣判虽然是严肃的事情,但通常,宣判现场都不举行仪式,那种庄严的仪式感基本上只存在于影视剧中。当事人领判决书跟领传票没有什么区别。
今天的领判决书现场成了方雪菊和审判员的辩论赛。
审判员觉得冒失,被迫判后释疑:“判决虽然没有认定你和丁莫诩是父女关系,但也没有否定,仅仅在证据上不能支持你们是父女关系。”
审判员问丁郁香:“你是什么血型?”
“b型”
“丁莫诩是什么血型?”
“o型。”
审判员扭向方雪菊:“你是什么血型?”
“a型。”
丁郁香抢着说:“你看,跟我们家血型不一样呢。”
“不能这么说。如果父母双方有一方是o型血,可以肯定子女不可能是ab型,如果父母双方有一方是ab型,子女不可能的血型是o型,如果父母都是a型,子女不可能出现的血型是b型和ab型,如果父母双方都是a型,子女不可能出现的血型是b型和ab型。”
方雪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