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假做真时(下)
3求助
江左市爱家风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本市一家比较大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这家中介公司的创始人兼总经理是费力。
办公室主任肖静怡交给费力一封特快专递。费力看罢,脸色从红润变成了铁青。
“真是蛮不讲理!”
费力一拳头砸在自己的实木办公桌上,吓得年轻的肖静怡像是站在了三伏天的马路上。
费力看到是法院发来的传票和起诉状。原告是江左市奋发有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是要求费力的中介公司支付软件费50万元。
事情的起因要从两年前说起。
“费力,帮我一个忙。”
“说吧。”
“我们公司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需要做一些收入……”
“是让我掏钱吗?”
“不,不。需要你跟我们签个合同。你别担心,合同是假的,你们只要盖个章就ok了。”
“为什么要做个假合同?”
“高新技术企业嘛。认证条件中有两项标准,企业的年收入要达到多少多少,客户数量要达到多少多少,数据我忘了,反正就是这么个意思。”
“原来是让我充个数。”
“对,就这意思。”
“那成。诶,罗群,我可是看在你的面子上帮你的。”
罗群和费力很早就是朋友。在费力眼里,这件事不过是当一回群众演员给罗群捧捧场。
这是公司总经理何旭交办给罗群的任务,罗群就想到了费力。
双方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何旭也从此认识了费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何旭的公司卖给费力的房产中介公司一套软件,价格是50万元,但这份合同的真实意图双方都明白,所以签订之后,谁也没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前些日子,何旭要求费力退还中介费,费力就觉得何旭不可理喻。现在回想起来,何旭的真实意图并不在这个所谓的“软件费”上。
去年,何旭想租一个位置好一点的写字楼,费力给他推荐了财富大厦。他租了这个办公楼第18层的一半。
费力现在的情绪如同翻滚的水:中介公司就像红娘,哪有给人当红娘还要保证夫妻俩终身不离婚的道理?
费力的脑子里在费力地搜索那次和何旭见面的情形。
“费总啊,咱们这不是朋友吗?再说,你介绍的这个办公室风水也不好。”
“何总,风水的事是你说了算,我不是风水师。”
“你,你不会找人看看吗?别忘了,咱们是朋友,你必须退我钱。”
费力恨爹妈给起了这么个名字,现在的他确实是费力。
什么风水不好,全是借口。自己是看在罗群的面子上帮何旭的,现在罗群辞职了,自己也就不在乎什么了,费力咬了咬牙,索性奉陪到底。
费力是一个企业主,想跟他攀上关系,从他这里讨点儿业务做的律师差不多能排到明年。但是费力却不想花钱请律师,他想起来关注的一个视频博主,他是博主最高等级的粉丝,时不时在博主制作的系列节目《小法庭》的评论区“冒个泡”,发表一些无关痛痒的评论,目的是帮助博主增加账号的活跃度。这个博主就是肖问豪。
收到费力的求助私信,肖问豪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一道通过网络帮助费力。酷博士和戴聪明很快形成了一致意见。
费力不仅收获了一系列诉讼技巧,还拿到了他在法庭上需要的材料。
4审理
一个月之后,原告江左市奋发有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左市爱家风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旭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费力出庭应诉。
进入法庭调查环节,何旭照着起诉状念了一遍。审判员转向费力:“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我公司没有买过原告的软件。”
审判员宣布由双方举证,首先是何旭出示证据。何旭拿出两份材料说:“证据一,《技术开发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二,《验收证明》,证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审判员问费力:“被告,对这两份证据有异议吗?”
“有异议。《技术开发合同》确实有我公司的签字和盖章,但这份合同的目的不是软件的买卖,而是为了原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用的。《验收证明》上面虽然有我公司的公章,但目的也是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审判员又问费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这些材料,对吗?”
“是的,要提交合同、验收证明,来证明原告的公司收入、客户数量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审判员问何旭:“原告,你说你公司卖给被告软件,这软件的用途是什么?”
“停车场管理软件,就是自动识别出入的车牌,自动计费。”
“安装这一套软件的被告停车场在哪儿呢?”
“被告买了软件在哪里使用我不管。”
“原告,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在……在,我需要回去查。”
审判员提醒书记员把这个问题计入庭审笔录,接着又问费力:“被告,你的停车场在哪里?”
“我公司没有停车场,我公司有三个门店,三个门店的门口都是公共道路。”
“你公司有没有跟停车场签订合同,卖给他们软件?”
“没有。”
“被告,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有,我请求传唤证人罗群到庭。”
随着审判员的一句:“传证人罗群到庭。”罗群拄着拐杖走入法庭,何旭见到罗群,头不由自主地下垂。审判员核对罗群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后,问:“证人罗群,证人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证人罗群,你知道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事吗?”
“知道。”
“这份合同履行了吗?”
“没有履行。”
“是哪一方没有履行?”
“都没有履行。”
“为什么不履行?”
“因为合同就是假的,就是为了让何旭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
“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当时是何旭公司的技术总监。”
“现在呢?”
“辞职了。”
“你跟被告有利害关系吗?比如是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不是。我现在跟双方没有关系。何旭和费力原来都是我的朋友。”
审判员宣布给原告五天时间调查被告使用这套软件的停车场地址。
“现在闭庭。”一声清脆的法槌响起。
申请罗群出庭作证是酷博士和戴聪明的主意。
五天时间过去了,何旭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停车场的地址。法庭也没有下达判决,而是中止审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久,何旭被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又过了三个月,法院对何旭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何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何旭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后,法院对原告江左市奋发有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左市爱家风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小法庭》的新节目
肖问豪依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假做真时》。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嘉宾出席。
节目对话环节,酷博士先发表意见:“两个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名词好难记,可不可以简单点儿?”肖问豪说。
“也可以简单称为‘虚假表示行为’。”酷博士回答。
戴聪明说:“我总结一下‘虚假表示行为’的构成条件:第一,当事人都知道对方和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二,都不准备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我总结的对吗?”
“对的。”酷博士回答。
“那么,后果是什么呢?”肖问豪问。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