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曾试图做过什么以及特权者为第三等级倡议什么
政府并不是在想博得人们感激的一些动机的推动下,而是由于确信没有国民的自愿协助,它就无法弥补自己的种种过失,才答应为国民做些事,以为这样就赢得了对它的所有计划的盲目赞同。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德·卡伦先生9提出了建立省议会的方案。
第一节 省议会
只要关注一下国民的利益,就不会不为第三等级在政治上毫无地位而感到震惊。这位大臣甚至已经感觉到,等级的区分与一切向善的愿望是背道而驰的,他大概打算逐渐消除这种区分。第一个省议会方案似乎至少是本着这一精神设想和制定出来的。只须稍加留心地读一读这个方案,便会发现,此方案并未涉及公民个人的等级。提到的只是他们的财产,或现实的等级。人们应当作为财产所有者,而不是作为教士、贵族或平民被召集到省议会来。省议会因其宗旨而引人注目,因其应以何种方式组成而更显重要,因为真正的全国性的代表乃通过省议会产生出来。
财产分为四类:第一类,领地。凡领地所有者,贵族也好,平民也好,骑士也好,在俗的也好,构成这第一类。普通的或单纯的财产则分为另外三类,以示有别于领地。若采取更为自然的分类,则应依据劳动的性质和利益的分量只区分两类,即农村财产与城市财产。在城市财产中,除房舍外,还应包括所有的技艺、工场,行业,等等。但是,人们大概认为,将教会的普通财产溶入这两类财产中,为时尚早。因此人们认为应将教士的单纯财产单独列为一类。此即第二类财产。第三类包括农村财产,第四类则包括城市财产。
请注意,上述各类财产中有三类被三个等级的公民占有,彼此不分,因此四类中的三个,均可以由贵族、平民或教士组成,并无区别。第二类本身应包括马耳他教派骑士10,乃至俗人,以代表收容所、教区工场,等等。
由于在这些省议会中,处理公共事务时不考虑个人的等级,故而人们理所当然地相信,三个等级之间不久便可形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就是普遍利益;国家终将成为统一的,而这种统一状态本应是一切国家的起点。
人们曾对首席大臣的头脑大事吹嘘,但这头脑却对这么多的出色见解视而不见。这并不是因为他看不清他打算为之服务的利益;而是因为他丝毫不了解被他糟蹋的东西的实际价值。他重新划分了非政治性的个人等级;尽管这个唯一的变动使他必须制定新方案,但是对于那些在他看来并不违背他的意愿的东西,他还是满足于旧的方案;此后,因二者缺乏协调,每天都产生许多难题,对此他感到惊讶。贵族尤其无法想象,在一个数典忘祖的议会里,他们怎能重整旗鼓。他们这方面的忧虑成了旁观者的笑柄。
建造这座大厦有种种弊病,最严重的弊病就在于它不是建立在天然的基础,即人民的自由选举之上,而是本末倒置,从房顶动工。但是,这位大臣至少出于对第三等级权利的尊重,宣布第三等级的代表人数与僧侣和贵族的代表总数相等。从这一条来看,该方案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结果如何呢?竟让第三等级从特权等级中遴选议员。我就知道有一个这样的议会,在五十二名成员中,只有一个不属于特权阶级。人们就是这样在为第三等级的事业服务,而且事先还公开宣布要对第三等级公平相待!
第二节 显贵会议
显贵们已使一个又一个大臣大失所望。提到显贵们,没有比色吕蒂先生(11)卓越的笔锋形容得更中肯了:“国王曾两度把他们召集在自己身边,向他们就王权和国家利益征询意见。1787年(12)显贵们做了些什么呢?他们反对王权,维护特权。1788年(13)显贵们又做了些什么呢?他们反对国家,维护特权。”本来就不该在特权方面向显贵咨询,而应在知识方面向显贵咨询。倒是小民百姓,每当他们需要就自己的事情,或就与他们确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事情找人出个主意时,绝不至于找错对象。
内克先生(14)上当了。但是他怎能想到,正是投票赞成在省议会中第三等级代表与另两个等级代表总数相等的这些人,却反对在三级会议中实行这种平等呢?无论如何,公众在这个问题上不曾上当。我们总是听到公众说他们不赞成某项措施,因为他们已预计到其后果;他们认为,即使作最好的估计,由于这项措施迟迟不予实施,国家也将因此受害。这里倒象是个机会,可以探讨一下大多数末代显贵的行为动机。但是我们还是不要走在历史审判的前头吧;对于某些人来说,历史出来讲话还为时过早。这些人身处最佳地位,能指令一个伟大国家实现公正、美好、善良的事物,却热衷于糟蹋这大好机会,为一个卑鄙的集团谋私利。
可见大臣们的几次尝试并未产生有利于第三等级的可喜后果。
第三节 前两个等级的爱国作家
教会和贵族的一些作家在捍卫第三等级的事业方面,比非特权者本身更为热情,更为有力,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从第三等级的动作迟缓这一现象中,我只看到了受压迫者身上的那种沉默寡言和畏首畏尾的习惯,这是压迫确实存在的又一证据。如果对人类制度中残酷的不公正没有从内心深处感到愤慨厌恶,怎么可能对社会状况的原则和目的认真产肃地进行思考呢?因此,前两个等级产生了第一批正义和人道的捍卫者,对此我丝毫不感到惊异。才学之士是由专一思索和长期习惯造成的,第三等级成员有千万条理由应该在这方面才华出众;但是公共道义的学识则应首先出现在所处地位更宜于掌握社会重大关系、锐气比通常受挫较少的那些人身上;因为有一些学问既有赖于感情,也有赖于智力。如果国民取得了自由,我坚信不疑,他们一定会怀着感激之情回忆起前两个等级中那些爱国作家的。这些人带头抛弃了年深日久的谬误,以普遍公正的原则为重,反对以集团利益牺牲全民利益的罪恶行径。在等候国民授与他们公共荣誉之际,但愿他们不会鄙视一位公民的敬意,这位公民的灵魂在为自由的祖国而燃烧,对于所有旨在使祖国从封建制度的废墟中解脱出来的努力,他部表示由衷的敬佩!
可以肯定,前两个等级关注第三等级权利的恢复。对这一点丝毫不必隐讳;公众自由的保证只存在于拥有实际力量的地方。我们只有和人民在一起,并依靠人民,才能获得自由。
如果说,对人民的重要性作这样的评论超出了大多数法国人的猥琐和狭隘的自私自利,那么他们至少不能不为公众舆论方面发生的变化而感到震惊。理性的威力日益扩大;归还被窃取的权利日益成为必需。或迟或早,各个阶级必须约束在社会契约的界限之内。是采集这样做法的无数硕果,还是为专制制度而牺牲这些硕果?此乃真正的问题所在。在野蛮与封建的长夜里,人与人的真正关系遭到破坏,所有的国家被搅得动荡不安,所有的司法部门均已腐化;但是,当阳光升起的时刻,必须扫尽哥特人的颠倒黑白,消灭并埋葬古代封建制度的残迹。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我们究竟只是让苦难变个花样,还是让尽善尽美的社会秩序取代旧日的混乱?我们即将经受的变动,将产生于一场从各方面来说都有害于三个等级而仅仅有利于政府权力的一场内战呢?还是从简单与公正的观点出发,通过良好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惜助于强有力的时机,由所有利害相关的阶级真诚地加以推动)而产生的那种预期的、驾驭得当的自然结果呢?
第四节 平等承担赋税的许诺
显贵们已正式表示这样的愿望:让三个等级承担同样的赋税。人们并没有就此征求他们的意见。问题是召集三级会议的方式,而不是三级会议要讨论的议题。因此,只能将这种愿望看作来自王公、高等法院,以及大量的社团和个人的一种愿望,这些人现在急急忙忙地表示,最富的人应和最穷的人缴纳同等数量的赋税谁都明白,倘若从前真是按照应该采用的办法纳税,即作为纳税人的自愿赠与,那么第三等级是不会心甘情愿地表现得比其他等级更慷慨大方的。
这种从未见过的协作行动使一部分公众惊骇,对此我们亦无法隐讳。当一种公平合理的捐税摊派即将由法律予以宣布时,事先就表示乐于服从这种摊派方法,这无疑很好,而且值得称赞。但是,人们心里已经在想,第二等级何以热情得出奇,何以如此一致,如此殷切?当他们提出自动放弃时,是否期望法律不必再对此作明文规定?处心积虑地抢在三级会议将要采取的行动之先,这难道不会意味着企图避开三级会议?我丝毫不指责对国王说这样话的贵族:陛下,您需要三级会议只是为了重整您的财政:好吧!我们愿意同第三等级一样纳税;您看,有了这笔余款,是否就可以让我们摆脱这个会议?我们对这个会议比您更不放心。不,这种看法是不能设想的。人们更有理由怀疑贵族企图给第三等级制造幻想,并以提前给予某种公正待遇为代价,使第三等级忽略当前的请求,转移第三等级的注意力,不去考虑为自己在三级会议中取得某种地位的必要性。贵族仿佛在对第三等级说:“你们要求什么?不是要我们跟你们一样纳税吗?这很对,我们一定缴纳。过去,你们什么权力也没有,一切由我们说了算,我们不费吹灰之力想缴多少就缴多少,那老一套嘛,现在就把它置之脑后吧!”
第三等级可以这样回答:“你们同我们一样担负起捐税的重担,确实是时候了,这笔捐税对你们比对我们更有用。你们早就清清楚楚预见到,这种骇人听闻的不公平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如果叫我们自由捐赠,很显然,我们才不会比你们捐赠得更多。对,你们这回要出钱了,不过不是出于乐善好施,而是出于公平合理;并不是因为你们心甘情愿,而是因为你们必须这么做。我们期待于你们的,是遵守普通法的行动,而不是对你们长期以来冷酷对待的一个等级表示什么带侮辱性的怜悯。但是这件事应该在三级会议上讨论;今天要做的事是使三级会议的组成合理。若是第三等级在三级会议中没有代表,那么在三级会议中便听不到国民的声音。三级会议便将一事无成。即使你们没有我们的协作也能找到在各地建立良好秩序的途径,我们也不能容忍没有我们在场而受人摆布。长期而凄惨的经历甚至使我们不能相信有什么切实可靠的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只是强者的恩赐。”
特权者不厌其烦地说,一旦他们放弃金钱上的豁免权,各等级之间便一切平等了。倘若一切平等,他们对第三等级的要求还惧怕什么呢?难道他们以为,第三等级打算损害共同利益从而伤害自身吗?倘若一切平等,为什么还拼命阻止第三等级摆脱它在政治上无足轻重的地位呢?
我倒要请问,是哪一种神奇力量能够保证法国将来再也不会有任何种类的任何弊端?只有这种力量促使贵族缴纳他们那份捐税。如果除了动用税收的那些人外,各种流弊或混乱继续存在,那么请给我解释一下,从中受益者与从中受害者二者之间怎样能够一切平等。
一切平等!如此说来,正是基于平等的精神,才向第三等级宣布,把他们最不光彩地排除在所有职务,所有比较高级的位置之外噗,正是基于平等的精神,方向第三等级榨取额外税,以创造各类巨顿财源,专供所谓的穷贵族享有喽?
在我们的特权者和一个老百姓之间不论发生什么事情,这个平民百姓肯定要忍气吞声地受人压迫,这难道不正是因为如果他敢于呼吁公道,他必须求助于某些特权阶级吗?唯有特权阶级掌握着一切权力,而他们的第一个反应,难道不是视平民的怨诉为不服役使吗?人们借以使对手沮丧或毁灭的财产分配、提审、延缓定案等一切司法方面的特权,到底对谁有利?难道对没有特权的第三等级有利吗?
最受税务机关官员和政府各部门下属的人身欺凌的是哪些公民?是第三等级的成员。我指的始终是真正的第三等级,不享受任何豁免权的人。
法律至少应该做到不偏不倚,但法律本身也分明是特权的帮凶。法律看来是为谁制定的?为了特权阶级。与谁作对?与人民作对,如此等等。
可是还想叫人民知足,不要再有什么奢求,因为贵族已同意跟他们一样纳税!还想叫新的一代人时当代的知识思想视而不见,而对行将终老的一代人再也无法忍受的压迫秩序习以为常!这是一个永远说不完的话题,只会激起愤怒的感情,我们就不谈了吧!
第三等级的全部特殊捐税必将废除,对此不应有任何怀疑。有这样奇怪的国家,在那里从公共事物中受益最多者反而对此奉献最少;在那里有种种使人耻于承担的捐税,连立法者自己都斥之为使人堕落的捐税。在那个国家里,劳动使人身份降低,消费光荣,生产可耻,艰辛的职业被称为卑贱,似乎除了邪恶之外,尚有其他卑贱事物,似乎正是在劳动阶级中,这种卑贱,这种唯一的真正的卑贱才最多,这种国家叫什么国家?
最后,“人头税”、获得贵族封地的平民应向国王缴纳的税,军队过境时无偿使用居民的家具器皿等等(15),所有这些字眼均将从政治语言中永远清除。外国人将其资本与技艺带到我们中间来,却受到今人羞辱的区别对待的阻挠。立法者再也不应愚蠢地以排斥这一大批外国人为乐。
当我在设想一个组成合理的议会应该为人民争得这许许多多的好处时,我尚未看见有任何承诺使第三等级得到一部好宪法。第三等级在这方面也没有提出更多要求。特权阶级坚持两院制,坚持在三票中占有两票,他们始终主张这两票各有否定效力。
第五节 特权者与政府的共同朋友所提出的折衷办法
政府最害怕的是那种会使全部事务停顿下来的议事方式。只要能就弥补财政赤字一项达成协议,政府对其他事情也就无甚兴趣;各等级爱争论多久就争论多久。相反,他们做得越少,政府越觉得其原有的无限权力完好无损。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和解方法,人们开始把它四处兜售,因为它大有益于特权阶级和政府,而对第三等级则是致命伤。这就是:建议以按人表决临时税及有关捐税的一切事项。表决后就让各等级各自回到他们那稳如汤池的议院里,让下院议员们在那里毫无成果地争论不休,让特权阶级高枕无忧地尽情享乐,而大臣仍主宰一切。但是,难道有人相信第三等级会上这个圈套吗?表决临时税应是三级会议的最后议程,因此在此之前必须就所有议事的总方式达成一致才行。
第六节 有人提议仿效英国宪法
在贵族这个等级内,不同的利益已日渐形成。贵族分裂为两派已为期不远。一切依附于三四百个名门望族的人,都渴望效法英国,建立上院;他们非常高做,希望再也不与一般绅士混在一起。故而上层贵族将真心同意将其他贵族与一般公民赶入下院。
第三等级将提防这样一种制度,其目的无非是把那些与普遍利益截然相反的人塞满第三等级的议院,这种制度将把第三等级重新置于无足轻重和备受压迫的地位。就此而言,英法两国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在英国,所谓特权贵族无非是指那些根据宪法享有部分立法权的贵族。
所有其他公民在利益一致原则上融为一体;绝无造成不同等级的特权。因此,若想在法国三个等级合而为一,那就必须先废除各种特权。必须使贵族和教士除普遍利益外别无其他利益,使他们只能根据法律享受普通公民的权利。非此,将三个等级冠以同一称谓便是徒然;他们永远是三种不可融合的异质物。大家切莫责怪我支持等级区分,我一向将等级区分视为最有害于一切社会幸福的发明。如若有更甚于此的不幸,那就是在名义上将这些等级融合为一,而实际上则因保持特权而使各等级依旧分离。这不啻让特权永远压制国民。国家要得救,就要求社会的普遍利益在某处保持纯净无杂。正是基于这种唯一正确的、唯一代表国民的观点,第三等级才永远不会同意在所谓的下院中将三个等级混在一起。
第三等级的反抗将得到小贵族的支持,这些小贵族永远不会愿意以其所享特权换取一种可能对他们并无好处的名声。请看,他们在朗格多克果然起来反抗那些男爵贵族了。一般来说,人们都热衷于把一切高于自己的人拉回到与自己平起平坐的地位。他们于是以哲学家自居。只有当他们发现地位比他们低下的人也实行这些同样的原则时,哲学家这个字眼才使他们感到可憎。
第七节 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确道路
假如我们的政治知识追溯得更古远或更普及,我们对于英国的机构就不会如此地信奉。从这方面来说,法国国民的构成不是过于年轻就是过于年老。这两种年龄的人在许多地方都类似,而在只会步他人后尘这一点上更彼此相象。年轻人力求模仿,年长者只知老生常谈。老年人固守其旧有习惯,年轻人则依样画葫芦。他们的本事到此为止了。
故而当大家看到一个国家刚刚睁眼见到了光明,便倾慕英国宪法,要把它当作一切的楷模时,请不必大惊小怪。此时此刻,最好有一位优秀的著作家替我们阐明下述两个问题:
英国宪法本身是否完备?纵然完备,它对法国是否适合?
我很怀疑,这个被人吹嘘得如此厉害的杰作能否经得住按照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则来做的公正检验。也许我们会承认,它是偶然性和机遇的产物,而非智慧的产物。英国的上院显然受革命时期(16)影响。我们已经说过,只能把它视为哥特式迷信的遗物。
请看国民代表制度,英国人自己也承认,它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糟得很!然而具备一个良好的代表制度的许多特征恰恰是组成良好的立法机构的根本。
将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认为是国民的代言人,这种想法是否从真正的原则汲取来的?如果领主和国王不是国民的代表,他们在立法机构便应该什么也不是,因为唯有国民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为自己创立法律。所有进入立法机构者只有受到人民委托,才有资格代表人民表决。既然自由的普选不存在,委托何在?
我并不否认英国宪法在其创立的那个年代是一个惊人之作。但是,尽管有人打算嘲笑我这个不对英国宪法顶礼膜拜的法国人,我仍旧敢说,我在英国宪法中并未看到井然的秩序,而只发现为防止混乱而建立的叠床架屋式的提防设施。由于政治机构中一切均相互关联,由于没有任何一种结果不会又引起一系列的因果来,而人们如果加以深究,还可以由此再引出另一些因果来,因此,善于思索的人发现这里面深奥莫测,这丝毫不稀奇。此外,最复杂的机器出现于先,社会技艺和所有其他技艺的进步出现干后,此乃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社会技艺的成功同样在于用最简单的手段产生最巨大的效果。
就因为英国宪法已维持了一百年,而且看来大概还能持续几个世纪,人们便决定拥护英国宪法,这就错了。事实上人类的制度,无论怎样坏,哪一种不历久不衰?专制制度不是也存在很久,而且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地方看来将万古长存吗?
更好的证明是看制度的效果。人们依此观点将英国人民和欧陆上他们的邻国人民加以比较,就不得不承认他们拥有某些更好的东西。确实,他们有一部宪法,尽管很不完整,而我们却什么也没有。这是巨大的差别。人们从实效发现了这点,不足为奇。但是把英国所有好的东西一概归功于宪法的威力,这里肯定有错误。显然还有比宪法本身更有价值的某种法律。我要说一说陪审员审判制,这在英国乃至全世界以追求自由为目的各国,都是个人自由的真正保障。这一公正理案的方法,是防止滥用司法权的唯一方法,凡是在不由同等地位的人审理的地方,这种滥用权力的现象都是司空见惯而骇人听闻的。有了陪审制,为了维护自由,只须不怕可能来自政府权力的非法命令;为此,或者需有一部好宪法,而英国外没有,或者需造成这样的坏境,使行政首脑不能明目张胆地依仗强力为所欲为。我们清楚地看到,英国是唯一可以不拥有一支强大陆军的国家。故而英国是无需一部好宪法即可获得自由的唯一国家。想到这些,我们应有足够理由厌恶那种仿效我们邻人的怪癣,并促使我们去考虑我们自己的需要和我们与别人的关系。
我们羡慕不止的这部宪法,并非因为它是英国的所以就好,而是因为它除了一些实实在在的缺点之外,也育一些宝贵的优点。若是你们试图将它移植到我国来,你们无疑会很容易将这些缺点也搬来,因为对于你们担心会成为障碍的那个独一无二的政权来说,这些缺点是有用的。至于你们能否得到这部宪法的优点,这就更成问题了,因为那时你们将碰到一个力图阻止你们实现你们的愿望的政权。说到底,为什么我们要羡慕英国宪法呢?因为从外表看,它根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这是一个判断各种进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对这个社会技艺方面的模式,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17)的英国人更不熟悉。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一个复制品不可呢?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
有人说,没有哪国人民过去做得比英国人更出色。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政治艺术的产品到十八世纪末岂不只应是十七世纪得以达到的那个样子?英国人不曾落在他们那个时代的知识发展的后面:让我们也不要落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知识发展的后面吧!如果我们想要表明自己有资格沿着优秀榜样的足迹前进,那就应该这样去仿效他人。尤为重要的是,不要由于从历史上找不到任何可资惜用的东西而泄气。研究社会组织的真正学问兴起还不久。人类在学会建造宫殿之前,长时间盖的是茅屋。同大量与专制主义完全结成一体的那些技艺相比,社会建筑学的进步从来就更慢一些,这是有充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