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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秦国和秦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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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秦作为一个小国或诸侯国而存在,然后又作为一个大的王朝和帝国存在了很短一段时期。作为一个国家,其起源在传统上可追溯到公元前897年,[1]但需过500年,约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它才开始朝一统天下的方向发展。对比之下,秦王朝和帝国只维持了15年,然后在产生随之而来的汉王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的内战中于公元前206年灭亡。可是这些年的政治和文化变化是如此重要,以致这些变化赋予这个时代的重要性与它的短暂性完全不相称。

    标志着从诸侯国向帝国过渡的公元前221年,因而是本世纪发生革命性变化前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年份。说明帝国的威名甚至远扬于中华世界以外的例子是,秦(ch’in)这一名称很可能是英语“中国”(china)及各种非汉语中其他同源名称的原型。例如,“thinai”和“sinai”就作为这个国家的名称出现在公元1、2世纪的希腊和罗马著作中。但是,中国人由于秦帝国统治的暴政,对它始终非常憎恨,因而反而很少用这个名称来指代自己;他们在过去和现在都用“中国”这一常见的名称来称呼自己。[2]

    在这一章的附录1中,本书将批判性地列举主要的史料和近代研究著作。在这里只提一下:最重要的单项史料是司马迁的不朽的《史记》,此书包括从远古传说时代至公元前100年前后的全部中国历史。它的卷五和卷六两卷提供了秦国和秦帝国自始至终的大事编年史,是本章叙事的基本史料,除非另有注明。此外《史记》包括的本纪、书和列传的其他各卷对秦来说也同样重要。沙畹的《(史记)译注》把《史记》的许多(但不是全部)部分译成了法文。[3]

    附录1还涉及《史记》及其他文献材料在研究秦史方面的局限性,同时还提到考古学对研究古代中国的学者的日益增加的重要性。附录列举的几个考古发现中占突出地位的是1975年从一个墓葬中发掘出来的一批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将经常被提到。

    政治和社会背景

    作为对公元前221年前秦史的任何有意义的考察的一个开端,我们必须从广义上对周代(传统时期为公元前1122——前256年)出现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进行了解。在那个时代最后两三个世纪动摇着中华世界的许多形形色色的变化尤为重要。

    当周王室推翻商朝时(可能约在公元前1025年,而不是传统的公元前1122年),新统治者将征服的土地分封给王室成员或其紧密盟友、原商朝统治者的后裔,以及一些获准保持原来土地的地方豪强。这样,中华世界就被分成大批政治实体;据认为,在周代的分期春秋时期(公元前722——前481年)已有约170个政治实体。当然,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们在内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给每个统治家族的亲戚或官员。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战争连绵不断,许多诸侯国被消灭,或者其面积大为缩小,所以当周代的下一个分期战国(公元前403——前221年)来临时,只剩下了七个大国。[4]七国中包括远处华夏大家庭极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当公元前770年一次夷狄的进攻迫使周王室放弃今西安(在陕西)附近的西都,而在今洛阳(河南)附近的第二个,也就是东部的都城重立王室(其疆域及重要性均远不如前)时,它已经丧失了一度行使的大部分政治权力。

    不论是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或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对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的正确使用感到困扰。非马克思主义者曾经争辩,封建主义是否为说明周代社会政治形势特点的适当名词;如果是,它适用于将近八个世纪的整个时期,还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个时期。笔者认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相似点几乎完全足以说明把这个字眼用于周代开始的四个或五个世纪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此以后,它必须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只用来描述大诸侯国中不同程度地持续存在的封建状况的残余。这些诸侯国到了战国初期已经变成了完全独立的国家。

    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分期是一个大问题。从奴隶制向封建主义(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过渡是理所当然的,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过渡。对这个问题,答案不那么一致。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经过了以前的摇摆不定后,总的说来在20世纪70年代似乎一致认为,过渡是发生在周代最后的两个半世纪,或者刚刚在此以前。但随着1976年毛泽东的去世,又出现了谨慎地重新对分期问题感兴趣的迹象,这说明有可能再对这个题目展开学术争论。同时,苏联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依然准备不足,当他们投入这项工作时,倾向于把过渡期定在比中国学者所定晚得多的时期————也许晚至公元3世纪(汉帝国的灭亡时)。[5]

    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纵观一下周代最后两个或三个世纪的概貌,下面提出的九个分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部分重叠的,不一定按其重要程度顺序提出。[6]

    技术变化

    当前考古学界认为,中国开始使用铁的时间不会晚于公元前7世纪,或者甚至不会晚于公元前6世纪。在文献记载中,最早的材料见之于《左传》,[7]此书记载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法于一套铁鼎之上。从战国时代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兵器、农具和器皿都是铁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这几个世纪农业产量已经增加,正在发展的冶铁技术很可能是一个因素。其他的因素大概是,日益扩大地采用了灌溉和排水的技术和肥料,特别是耕种大片新的土地。

    可是,不应把这些及其他的技术改进的效果估计过高。在整个战国时期,铁相对地说依然是很少的,当时的铁常常是铸铁,而不是锻造的,因此比较软而脆。许多工具继续用青铜、石块、木料或贝壳制成。此外,改进的农业技术的某些重要方面特别难以估量和确定其时间。因此,关于畜拉犁在何时开始取代远为原始但显然长期沿用的锄耕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论战。根据极为不足的证据,中国的学者各自把拖拉犁的开始使用定在公元前400年,直到此前的一个或两个世纪,甚至定在周代以前。文献中最早的明确的材料,其时间只能定在汉代(约公元前90年或前85年)————不过这个材料表明有一段相当长的较早的发展时期。[8]

    人口的变化

    农业的改进很可能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尽管同时战争加剧了。在战国时期,城市似乎大为增加,而且规模扩大,设计也复杂了。几个迹象之一,如考古发掘所显示的,是它们的几段城墙相当长。但是这里所提到的证据又是分散的,远不能提供具体人口的近似数字。一个例外是,有一文献材料假定,齐国国都的人口为35万,此数是浮夸的,不能认真考虑,尽管有的学者已经利用了这个材料。(附录3将讨论这个数字及其他有问题的统计数。)

    军事变化

    战国时期的史料给人的最突出的印象是,战争日益加剧。所以许倬云编写的统计材料乍一看显得令人吃惊:根据这项材料,公元前722年——前464年的259年中,只有38年没有战争,而在公元前463至前222年的242年中,没有战争的年份不少于89年。[9]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的印象比用统计学来衡量更有意义,因为后一种方法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相比,战争虽然更加频繁,同时有更多的国家卷入,但规模要小得多,时间较短,也不那么激烈。

    春秋时期的战事是由驾战车的贵族所支配,他们根据骑兵的规则交战,对他们来说,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战国时期的战事由职业的将领所支配,他们为雇佣他们的任何国家拼死作战,争夺领土和资源。战车的作用(在不规则的地形中战车总是难以驾驶的)大为降低,而群体步兵的作用则相应地提高了。在公元前4世纪末,中国人(特别是公元前307年的赵国)从亚洲腹地骑马的游牧民族那里学会了作为步兵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的骑射术。很可能约在同一时期,中国人发明了弩,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中,它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兵器。军事技术的其他进展包括与攻防有城墙的城池有关的那些战术改进。

    从计量的方面说,出现了关于战国后期军队规模报道的可信性的问题。所产生的一个类似的问题与大战的伤亡数有关。在附录3中,对这两个问题都要作更详细的讨论。

    政治变化

    在周朝创立时由周王室分封领地的贵族成了世袭的统治家族的创始人,它们随着时间的消逝,日益脱离了周统治者的羁绊。特别在公元前770年周被迫从西往东迁移后,它的统治者们终于被它以前的属国所漠视,甚至实际上被遗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后灭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义。在那个时候以前,原来受周朝领导的诸侯国早已发展成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独立国家了,但它们之间互设军事和关卡的壁垒,随时准备搞纵横捭阖,时而进行战争,时而议和。

    同时,在各个国家内部,有几国政权日益集中,损害了臣属于它们的世袭的土地拥有者和官员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国土组合成名为郡、县的新行政单位。这类单位通常由该国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禄的郡守和县令分别管理,郡守和县令对中央政府负责;他们的职位一般也不是世袭的。开始时这个制度可能是为管理新殖民的或从别国新夺取的土地而设置。但是逐渐地,它可能终于用于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他们的权力和财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县是这两种单位中较早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公元前688年的秦国。但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400年前后的魏国。郡有军事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在一开始,郡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县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郡县制对秦帝国和后世历史的重要意义将在下面讨论。[10]

    行政变化

    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总之,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中华帝国的最突出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保持人口和税赋的簿册、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秦使用这些技术的情况将在下面屡次提到。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传统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认的那些称之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则。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上。在公元前513、501年及以后的年代,有的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在秦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顾问商鞅时期进行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被称为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的主要原因。[11]

    农业关系的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像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纷纷出台。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倬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 %。[12]

    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像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5世纪和4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早在公元前336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像谷物和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像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可能并不像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剧的军事斗争。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13]

    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897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14]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190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677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90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350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安西北约12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361年(那一年改革者商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822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但在公元前623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关于公元前430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315年,秦攻占了戎的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名。公元前266年,毗邻的魏国的贵族信陵君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15]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向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16]

    《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公元前753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676年,秦采用了称之为伏的夏祭和节日,前326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中国本土消失。[17]

    公元前678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公元前621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177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18]公元前384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417年的记载中。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 〔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入河中。[19]

    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456年无可争辩地是秦设置一个县的第一年。[20]史籍记载,公元前408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770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周幽王)的犬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750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公元前4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659——前621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645年,通过与邻国晋的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623年,在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21]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412——前408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绝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秦孝公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死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22]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23]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管措词的含义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24]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25]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26]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27]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位师傅,他才像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28]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29]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1975年在出土的秦代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18级。[30]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31]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243年的记载),通过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32]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爵位显然不是世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代,那时商鞅的17或18级爵位增加到20级,其中最低9级的名称与商鞅所定的名称相同。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会。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标准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344年;其容量等于0 2006公升。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338——前250年

    从商鞅时代起,秦的国力不断壮大,以致它战胜其他敌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公元前325年,当时的秦公称王,在此前后,一切大国的统治者也相继称王,这标志着当时周王室已经沦落到很低的地位。公元前309年,秦政府设 丞相的新职位,丞相又分为左丞相(王以下的最高职位)和右丞相(次于左丞相的职位)。公元前256年,秦消灭了周王室,但到此时,这个行动只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意义。

    在公元前338年商鞅之死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的一个世纪稍多的时期中所发生的大事,没有提供任何迹象可以说明秦的成就是蓄意制定的任何长期战略性计划或谋略的结果。可是人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一个地处中国西陲的国家或统治者统治其他国家或区域的过程。因为一个地处西陲的国家由于其周围有位于今陕西省境内的山脉这一自然屏障的掩护,可以确保自身的安全;由此,它可以不惧东面的潜在敌人而不断地扩大其版图。就秦而言,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取得西南作为预备的步骤,然后相当稳定地向东面扩张。最初的一步是在公元前316年从楚夺取蜀(今四川省成都平原地区)的领土,紧接着夺取巴(今四川省重庆附近地区)的领土。得到这些领土,不但使秦能确保其侧翼的安全,而且由于楚国丧失巴蜀,这个国家的国力,大大削弱,迄今为止,它也许是秦的主要敌人。

    与此同时,秦的几个敌国对它的国力和领土不断增长的情景绝不是无动于衷的。如果人们相信史料的记载(它们更可能是出于想象,而不是严格按照历史事实写出),这几十年出现了大量外交活动。两种结盟正在形成。一种结盟旨在通过协同行动,以遏制秦的扩张;在另一种结盟中,各盟国认识到那种遏制将是徒劳的,因此结盟旨在安抚秦或与它合作。

    《史记》记载的最后一个多世纪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许多大规模的征战,其中有些伤亡数字之大,会使人严重地怀疑它们的可信性。在这种情况下,《史记》记载了公元前364至前234年的130年中秦参与的15次大的征战,并列有据说是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除了一次,所有的伤亡数都高达数万,在整整130年中,总数竟多达148 9万人。战国时期的最后一个世纪无疑是以战争的激化为其特点,但尽管如此,这样大的数字是不可信的。(关于本章出现的这些数字及其他可疑的统计数的详细的讨论,读者可参阅附录3。)

    最后的征服与胜利,公元前250——前221年

    历史上秦始皇帝(通常简称为秦始皇)其人生于公元前259年。他名政,可能是因为他生于阴历的第一月,这个月中国人通称为正月。虽然他于公元前246年正式即位,实际上在公元前238年佩带成年人之冠和剑后才开始行使权力。在统一前,他像自公元前325年以来的诸先王那样,称为秦王进行统治;只是在公元前221年才代之以帝号,直至公元前210年他死去时为止。

    《史记》卷六始于秦始皇之治的第一年(前246年)。但本文为了方便,叙事略为提前至公元前250年,那一年一个不寻常的人物,商人吕不韦,成为秦的丞相。

    吕不韦在几个方面有权赢得名声。他不但是当时最富有的商人,而且更是中国历史上达到如此显赫政治地位的唯一商人。此外,由于本文将要明确揭示的原因,他又得到了很坏的名声。但是,对他个人生活,人们所知甚少。像秦的其他许多著名人物那样,他也不是秦人,但关于他的祖籍,各种史料众说纷纭。关于他的商业活动,《史记》(卷八五)只说他“往来贩贱卖贵”。[33]《战国策》中一段类似的记载暗示,他的财产可能靠经营奢侈品积聚,文中叙述,他问其父:“珠玉之赢几倍?”[34]

    在公元前265至前259年的某个时期,吕不韦在赵国国都邯郸遇到了秦王室的一个后裔,此人是当时太子的一个妃子的幼子。这个幼子名子楚,他作为所谓的人质(这是国与国之间交换贵族成员以示守信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被送往赵国居住。吕与子楚结交,然后去秦,他在秦国通过贿赂和阴谋,诱使太子接受子楚为储贰。当秦王死于公元前251年时,太子即位为孝文王,但不到一年,孝文王也死去,子楚依次在公元前250年即位为庄襄王。庄襄王的统治因公元前247年子楚之死而中止,因而其子得以继位。(根据中国传统的说法,嬴政之治在公元前246年正式开始,不过实际上政在其父死后不久,立刻在前一年的阴历五月登位。)

    政的母亲原来是吕不韦之姬,但子楚被她的美色所迷而要她,吕不韦勉强地把她献给了子楚。据《史记》记载,她来到子楚之处时已经怀孕,而子楚并不知道。在文中所描述的“至大期时”,她生下政,因此他的生父是吕不韦————虽然由于怀孕期长,子楚及世人都认为是子楚之子。有充分的理由(见附录2)认为,这一句描述不寻常的怀孕期的话是一个不知其名的人加在《史记》之中的,为的是诽谤秦始皇,说明他政治的和出生的非正统性。要做到这点,难道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即不但把他说成是私生子,而且把他说成是商人(在传统上商人被后世的儒生列在社会最低的阶层)之子?这句插入的话————还有以后出现的其他相同的情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为直到近期为止,关于秦始皇是私生子的说法几乎没有人怀疑过。

    地图1 帝国前的中国,约前250年

    根据大庭脩的《秦汉帝国的威容》绘制

    当子楚在公元前250年登位时,吕不韦成了他的丞相,在子楚的继承者在位时他继续任此职务,直到公元前237年他垮台。吕不韦的权势可以从子楚封他为侯之事中看出,据说食邑10万户。这一事件表明,甚至在这么晚的时期,旧的内部分封制是继续与新的郡县行政制度同时并存的。

    地图2 秦帝国

    吕不韦虽然作为一个商人,自己很可能没有什么文学教养,据说却耻于秦的文化落后状态。像许多靠个人奋斗起家的人那样,毫无疑问他需要使自己成为文化的赞助人,从而取得威望。他采取了当时有权势的政治家普遍采取的办法:招纳一大批士或学者在其周围(传记说有3000人)。他要求其中一些人把他们的哲学思想写成文字。经过他们的努力,结果可能在公元前240年编成一部独一无二的晚周哲学思想的文集————《吕氏春秋》。[35]

    在子楚死去和未来的秦始皇于公元前246年登位后,吕不韦又与秦始皇之母恢复两性关系,人们记得,后者在吕不韦把她献给子楚时已是吕之宠姬。后来,由于担心年轻的秦王会知道此事,吕不韦就将特别放荡的嫪毐介绍给太后,以转移她的兴趣,嫪毐很快取代吕不韦,取得她的欢心。这件事成为丑闻,当秦王在公元前238年成年时,他把嫪 毐及其所有的近亲全部处死。在开始时,吕不韦得到宽恕,但在公元前237年,他也被革职,后来被放逐至蜀(今四川的成都地区)。公元前235年,他在去蜀途中服毒自尽。

    在吕不韦死前,已有另一个更伟大的政治家出现在舞台上,此人于公元前221年以后注定要成为秦帝国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他就是所有法家政治家中最著名的李斯;李斯与主要法家理论家韩非曾经同在那个时代的儒家大思想家荀卿门下攻读,后来在公元前247年来秦寻求前程。[36]

    李斯是作为吕不韦的追随者而开始他的事业的,他通过吕不韦而得以接近未来的秦始皇。在以后几年中,他就秘密外交事务向秦王提出建议,但在公元前237年当一道驱逐所有客卿的诏令颁布时,他的前程几乎断送了。就在那时,李斯向秦王呈上一份著名的奏疏,以雄辩的辞令说服秦王撤销了这道诏令。从此李斯前程似锦,在公元前219至前213年的某个时候,他升任帝国的最高职务————左丞相。直到他在公元前208年死去时,他一直担任此职。在此之前,当他的地位还不那么稳固时,有的史料指责他曾经策划将他从前的同窗韩非置于死地,韩非于公元前233年从韩[37]出使到秦。但是,此事的记载被混淆了,李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韩非之死有关,还远没有弄清。

    司马迁把逐客之令与一个“水利设计者”郑国的阴谋联系起来,这几乎肯定是错误的;郑国也从韩来秦,据说是为了诱使秦将其物质和精力耗费在建造一条灌溉河渠上。当“阴谋”被发现时,河渠已完成了一半;据《史记》李斯传记载,[38]这个发现是下逐客令的直接原因。然而此渠本身在以后完成了。渠约长120公里(75英里或300秦里),其走向大致与渭水平行,在渭水之北,它自咸阳之北往东北伸向黄河支流洛水。这一异想天开的故事因以下的事实而更不可信:河渠在公元前246年开工,而逐客令是在公元前237年颁布的。逐客令事件与嫪毐于公元前238年被处死及吕不韦于公元前237罢相之事(两人都非秦人)年代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是这些事件而不是建渠之事,促成了逐客令的颁布。

    总之,这条河渠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应连带提到另一件几乎同时进行的非凡的水利工程。这就是横贯四川成都平原的灌溉河渠网络,约在公元前250至前230年时期,它通过挖凿一条巨大的石质河渠而得以建成。关于这两项成就的重要意义,后面还会再谈到。[39]

    公元前227年,燕国(位于今之北京地区)为了极力阻止秦国军事机器的迅速推进,派使者荆轲至秦廷,随带一张作为臣服象征的燕国地图和一个在燕避难的自刭的秦叛将的首级。在随之而来的朝觐中,荆轲抓起一把藏在地图中的匕首攻击未来的秦始皇,但在行刺快要得逞时被砍倒。约在10年以后,又发生两起行刺事件,但同样没有成功:一起在公元前218年,另一起也在这一年的前后。[40]

    但是中华帝国形成以前的最后几年的主要特征,是单调乏味地叙述军事征战和作为一个多世纪劳动和组织的最后成果的胜利。奇怪的是,最后一个计算敌人伤亡数的事例是据说在公元前234年“斩”赵国士兵的首级10万。此后,记载就从杀人转向兼并领土:连续五次东进,所征服的国家为韩(前230年)、赵(前228年)和魏(前225年),然后征服南方的楚(前223年),接着又征服东北的燕(前222年),最后在公元前221年征服了更东面的齐。随着这一次最后的征服,全中国都归秦统治。列国纷争之局变成了第一个中华帝国。

    胜利的原因

    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什么。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写了《过秦论》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41]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 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42]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43]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祖,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44]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45]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46]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47]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185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48]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公元前221——前210年

    公元前221年到前210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221年),但有几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10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49]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致可以译成英文“august emperor”。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emperor的标准同义词,一直沿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的神秘联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崇称之为“帝”的神。[50]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然后在公元前3世纪,由于周代诸王的命运每况愈下,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288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东帝。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试发生在公元前286年和前257年,但也都失败了。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远古的神祇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政治的统一

    也是在公元前221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定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36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县。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定的俸禄。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更为清楚,并且将在第7章和第8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前221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从而为中央统一全帝国各地的集权管辖提供了各种手段。这个制度延续到了汉代,虽然像第2章将详细叙述的那样作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一批其权力严格受到限制的王国当时容许与数目远为众多的郡一起存在。此后,这个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改),最后演变成现在仍在实行的省县制。

    秦的郡比现代的省要小得多,虽然对秦末到底有多少郡以及它们是哪些郡的问题一直争论激烈。到公元前210年,公元前221年原来的36个郡可能增加了4个,也可能增加了6个。这些数字可与公元2年汉代簿册中存在的83个郡相比(当时的汉帝国比秦帝国大得多,但同时还有20个王国与这些郡并存),也可与清末(19世纪)18个标准行省相对照。但在另一方面,县的数目自始至终明显地保持着稳定。一个粗略的估计说明,秦约有县1000个(秦没有县的确切的统计数字),[51]这可与公元2年约1314个县,1911年清末1381个县和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479个县(不包括新疆、西藏和云南)相对照。

    推行郡县制,意味着必须对原来各国的统治者及其依附的贵族和官员作某种处置。这个问题通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而得到了解决,在咸阳为他们建造了新的宫殿,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监视之下。虽然《史记》没有明文记载,据推测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贴以代替他们原来的收入。这个政策是与秦王朝相始终的。但当王朝崩溃时,在随之产生的内战期间,有些原来的统治王室就作为政治竞争者而重整旗鼓。唯一的疑点是12万户这一可疑的巨大整数。这个问题在附录3中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伴随着大规模迁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规模销毁兵器的行动。搜集到的全国兵器被送往咸阳,在那里铸成钟鐻及12个巨大的金人,据说每个金人重近29英吨(1000石),都置于宫中。据后世的著作,中国这些最早的雄伟的雕铸实物都是卫士像,也许衣“夷狄”服,它们存在到汉后期,军阀董卓(公元192年死)销毁了其中110个;所剩的两个后来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4世纪被熔掉。[52]

    同时在全帝国夷平城墙及其他有重要军事意义的险阻,以补销毁兵器和迁移贵族的不足。公元前215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几句关于秦始皇的文字:“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平险阻。”[53]

    文化统一

    文字的统一虽不像政治措施那样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来说也同样重要。这一措施也记载于公元前221年,并直接归功于李斯:“同文书……周遍天下。”据说,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书的作者,此书据说体现了这项改革的成果。但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像李斯那样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时间自己去进行改革的细枝末节。很可能他想出了这种主意,然后让一批学者去执行。

    这项改革包括哪些内容?周代初期称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经随着年代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周后期几个世纪地方文学的发展,可能还有地区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同一个字因不同时期,也许因不同区域而写法不同。李斯统一文字之举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简化和改进复杂的、因年代而写法各异的大篆体,使之成为称作小篆体的文字;(2)把各地区的异体字统一为一个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为基础的单一的体系(虽然这难以肯定地作出估价);(3)在全国普及这一体系。可以设想,这个变化和随之在汉代进行的进一步的文字简化可能部分地由于以下的事实而促成:书写的新工具和新材料的采用,及随着政府公务日益繁重而对文献的迅速增长的需要。

    从技术上讲,秦的改革显然不仅涉及单纯地简化几个字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改变其他字的基本结构和废除另一批字的问题。总的说来,由单纯象形部分(即简单的象形字)组成的字似乎以最小的变化传至后世;由多笔画组成的字显然更可能大有改变,甚至被完全不同的多笔画组成的字代替。这种激烈变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来在字中用于表音的字形部分,到了秦代已不能充分体现当时语言中发生的语音变化。此外,多达25%的先秦的字出于种种原因(诸如过时的地名或人名、过时的器皿名称等等)而被秦的改革者完全废除,在后世绝迹了。[54]

    这项秦代的改革,是汉代逐步发展的进一步简化字体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结果是楷体字从此一直成为通用文字,直到近几十年才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使用的“简体字”。如果没有秦的改革,可以想象,几种地区性的不同文字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设想中国的政治统一能够长期维持。在造成政治统一和文化统一的一切文化力量中,文字的一致性(与方言的多样性正好形成对比)几乎肯定是最有影响的因素。

    法律与经济措施

    公元前221年,其主要特征可能是始于商鞅的秦法典在全帝国的统一实施。在前面引用这个法典的大致摘要时,我指出大部分论述的内容是行政事务而不是刑事。但是,按照传统的说法,据说商鞅之法体现了两个主要原则:(1)对坏事实行连坐,特别在亲属中和在商鞅给百姓划分成五户和十户的单位中;(2)严刑峻法,严得足以使人民不敢去做坏事。这些原则被《汉书·刑法志》中的言论所证实。[55]“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和子女,但此词意义有点含糊)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凿颠”和“抽胁”的所指不能肯定,因为在历史史料和出土的法律材料中,都没有见到实际事例,虽然“抽胁”指的是另一种肉刑(见前《胜利的原因》一节中的《行政因素》)。在各种大辟(死刑)中,最普通的是斩首(或者曝尸,或者不曝尸于众)。对少数极严重的滔天罪行实施的刑罚除了镬烹外,还包括诸如腰斩、车裂、凌迟处死(五刑)。应该强调的是,这些骇人听闻的刑罚绝不是秦独有的。例如,车裂于公元前694年在东面的齐国就有记载,在公元前4世纪前后,齐国还有镬烹的记载。甚至在汉代,在公元前167年正式取消致残的刑罚后,镬烹和腰斩之刑仍像实行阉割以赎死罪那样继续偶尔实行。

    人们对帝国时期发展经济的措施所知甚少。秦始皇和李斯俩人口头上都支持重农抑商的法家政策。但是除了出土的法律材料中的暗示外,史料很少提供具体的例子。据未见于《史记》本文、而见于公元4或5世纪一个注释者的一句暧昧不明的话: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也”,这就是说百姓为了纳税,应该向当局报告其土地的价值。这句话如果准确,并且解释无误,意味着到这个时候,土地私有制在全帝国已成为既成的事实。[56]

    在帝国时期,史籍几次报道了大批移民开发新边区之事,这些活动被解释为政府注意扩大农业资源的迹象。但是,由于移民与军事有关系,这里将与征讨和殖民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公元前214年的一个事件似乎可以认为是故意抑商的一个例子,据记载,商人是被政府放逐去参加征服和占领中国遥远的南方的几类人之一。

    《史记》卷六中缺乏经济材料的情况常常促使历史学家在其他方面寻求零星的材料;例如,在汉代政治家和学者的言论中去寻找。但是,由于这些人常常具有明显的反秦偏见,所以使用这些材料时应该特别慎重。[57]

    其他标准化措施

    前面已经指出商鞅对计量的精确性有兴趣,也指出了类似的兴趣在出土的法律材料中已得到证实。所以,与法律和文字一起,公元前221年秦在全帝国实行衡器和量器的标准化是不足为奇的。前面已经提请注意的残存的升,表明它们与商鞅时代的衡量器皿大小一样或实际上相同。除了这个升的一面原来的铭文记有商鞅的名字和相当于公元前344年的日期外,它的底部还加刻了其日期为公元前221年的铭文,并阐明了秦始皇使量器标准化的政策。这只是已经发现的分布范围甚广的秦帝国的几件量器和衡器之一————至少有一件远在今东北的吉林省,在秦代,那里很可能位于帝国的政治版图之外。

    另一项是金属货币的标准化。这项改革并非始于商鞅,因为据《史记》记载,在公元前336年,即商鞅死后两年,秦才开始流通金属货币。在这时和更早以前,大小、形状和面值不同的钱币已在不同国家流通,其中有刀币、镈币和蚁鼻钱。秦本身新发行的通货有中有方孔的常见的圆币,这种形式在今后的两千年一直是中国钱币的标准形式。《汉书·食货志》详细地叙述了秦的改革:“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58]

    最后,应该提出一个颇具现代色彩的改革。这就是公元前221年制定的车辆的标准轨距,这样车辆的轮子无疑就可以适合全国道路的车辙。在中国西北的大片土地上,纵横穿越的道路深受厚层松软黄土侵蚀之害,对任何熟悉这种情况的人来说,这项改革的意义是一清二楚的。有人计算,战车车轮的轨距从商代起,逐渐从现代的707英尺变窄到战国时期的541英尺或以下,最后窄到西汉时期的492英尺(从发掘的同时代的国都长安的正城门遗址可以看出)。最后的数字接近于用于现代铁路的轨距471英尺。(在古代的西方,车的轨距一般地说有更加狭窄的倾向。例如,对罗马时代不列颠的有些道路上车辙的测量表明,轨距在450至483英尺之间。)[59]

    道路、城墙和宫殿[60]

    在帝国以前的中国,由农民履行的徭役在传统上已经是营造城墙、道路、河渠、宫殿和其他公共工程的主要手段;同时,农民还有服兵役的义务。随着秦的统一天下,以远为巨大的规模组织这类劳役就有了可能。此外,为了劳动和军事目的,还广泛地使用犯人和其他受歧视的集团以补农民劳役的不足。这一切导致了下面将要讨论的巨大建筑、军事征讨和移民。

    从公元前220年开始,建造了以咸阳为中心呈一巨大弧形向北面、东北、东面和东南辐射的一批称为驰道的帝国公路;少数几条主要道路远及偏远的西边,因为咸阳在帝国西部边缘附近。根据一份后世的材料,这些公路之宽合50步,路两旁植树的间隔为30尺。前一个数字相当于近70米,显然太宽,可能是文字有误。(这个问题将在附录3中进一步讨论。)

    从公元前212年起,帝国最重要的将军蒙恬奉命建造名为直道的一条南北向的主要大路。它起于咸阳之北不远的秦皇夏宫云阳,朝北进入鄂尔多斯沙漠,然后跨越黄河的北部大弯道,最后止于九原(现今内蒙古境内包头之西约100英里的五原),总长约800公里(约500英里或1800秦里)。秦始皇在公元前210年死时直道尚未完成。残址至今犹存,许多地方与大致沿同一路线的一条现代道路平行。在其地形多山的南部,旧路一般只有约5米宽,但在北部平坦的草原上,有的地方宽达24米。[61]

    一个必定是非常粗略的估计得出秦帝国公路的总长度约为6800公里(4250英里)。据吉本的估计,约公元150年,从苏格兰的安东尼努斯城墙至罗马,再至耶路撒冷的罗马道路系统的总长度为3740英里(5984公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在汉代,随着帝国的扩张,秦的道路系统大为扩大,但从公元3世纪起,中国与罗马一样,道路也损坏了。在中国,除去政治因素,这部分地可能是由于水路交通有了巨大发展,特别在华中更是如此。

    当然,远为突出的是筑造长城。像直道那样,这也是蒙恬的成就。从公元前221年起,在长达十多年的期间,他号召30万人,不但征讨北方的戎翟,而且建造长城和直道。[62]考虑到长城的宏伟,《史记》的记载(在蒙恬传中)却是极为漫不经心和简略的:“[蒙恬]……筑长城,因地形,用制险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于是渡〔黄〕河,据阳山,逶蛇而北。”[63]

    在其他早期的史料中缺乏蒙恬筑城的任何详细记载,这使人们不能确定长城是否事实上真像文中断言的不间断地延伸万余里(近4100公里或2600英里)。但还有两个进一步的考虑值得一提,一个考虑是今天存在的长城(其几个主段,而不是它的几个弯段),据估计总长度为3440公里,或2150英里。这当然大大少于文中所称的蒙恬筑城的长度。第二个考虑是《史记》的这段叙述中关键的字是“万”。这个字有时在《史记》的其他地方及其他早期文字中也碰到过,从这些文字的上下文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此字的使用是比喻性的,而不是表示字面的意义。在这类段落中,“万”似乎不再指确切的数字。相反,它应被理解为一个象征性的数字,用来表示一个很大的、但不确定的数字或数量。这种用法的例子将在附录3中讨论。我们认为,除了这些例子,还应加上《史记》的这段文字中出现的“万”字的例子。

    由此得出的最后结论————虽然远不是定论,但似乎是很可信的————是,蒙恬筑的城很可能短于《史记》中的“万余里”之所指。另外,我们认为,在缺乏充分材料的情况下,妄加猜测是不明智的。也许有朝一日考古学会解决这个难题。

    但是,不管长城究竟有多长,似乎可以确定地说,建造这样一种连绵延伸的防御工事,其后勤供应一定远远大于建造一座金字塔、堤坝或其他固定的纪念性建筑物的后勤供应。因为随着城的延伸,筑城活动的中心经常变化,供应线也变得更长。此外,城墙不像正在修建的道路,它本身是很不完善的运输材料的手段。就长城而言,由于它越过的漫长的山脉和半沙漠地带,以及这些地区稀少的人口和冬季的酷寒气候,条件就变得特别困难。对蒙恬能够使之在现场进行真正建设的每一个人来说,需要几十人建造工地上的通道和运送物资供应。死亡的人数也必定是非常巨大。尽管完全缺乏统计数字,并姑且承认大部分城墙用夯实的土建成(这意味着大部分建筑材料就地取得),但以上所述似乎是很合理的假设。对这个工程和其他同时进行的工程来说,蒙恬的30万人,不像以前所见到的那些数字那样,绝不是夸夸其谈。

    如地图二所示,秦的城墙向北延伸的距离,远远超过现存的城墙,后者主要可追溯到明代,其中很多用石建成。如果一个多世纪以前几个国家在北部所建的原来的城墙没有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固,蒙恬不可能在10年内建成。大致由西往东列举,原来的城墙包括约公元前300年建造的秦城墙,前353年的魏城墙,约前300年的赵城墙,最后是约前290年的伸向东北辽河下游的燕城墙。魏、齐、楚也在不同时期在其他方向修建城墙以保护自己。似乎可以肯定,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中,中国人比任何其他民族表现出更浓厚的筑垒自固的心理。长城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把定居务农的中国人与塞外游牧的夷翟隔开的预期目的,这一直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最后,还要叙述关于营造宫殿之事。在公元前221年,据说12万户豪强被迁往咸阳,还据说在渭水北岸秦都上下游的许多英里的距离内,建造了细致地仿照他们原来住所的建筑物。

    因为不满意于咸阳的祖先的宫殿,秦始皇在公元前212年开始在渭水南岸上林苑内营建新的宫殿。由于离对岸的咸阳不远,它取了阿房宫(附近的宫)这一流传甚广的名称。鉴于这个宫殿不可能具有所说的巨大规模(约75600平方米),读者可再一次去参考附录3。

    另一个下面还会谈到的工程是秦始皇的陵墓。早在公元前246年就计划建造,但它最早被提到是公元前212年正在营造的情况。建造陵墓和宫殿共同使用的劳动力据说达70万人,此数为蒙恬同时进行军事征讨、造路和筑城墙活动所使用的30万人的两倍以上。可能70万之数是精确的,但也可能因为这些是皇帝的工程而加以夸大,使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武功和移民

    公元前221年内战停止,仅仅经过一段短暂的间歇期,随之而来的是对外的军事和殖民扩张。这一行动的进行既向北,也向南,虽然《史记》卷六记载的进行时间是在公元前214年,但它持续的时间必定大大地超过一年。例如,蒙恬传记载,“暴师于外十余年”————换句话说几乎从公元前221年后不久直至他于前210年死去————“是时蒙恬威震匈奴”。[64]他在北面征服的区域包括黄河北部河套内的鄂尔多斯地区,以及更往北的今内蒙古的领土及向西北延伸远至今甘肃省兰州的其他领土。

    南征也正式地记载于公元前214年,但可能可追溯到更早的前219年,结果设立了三个、可能是四个新郡,其辖区包括今广东、广西两省的大部分和今福建省的部分地区。这些征服的地区比北方的征服地区具有更大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郡包括的领地土质肥沃,灌溉良好,因此有利于中国农业生活方式的普及。但是大部分新土地在秦末的动乱时期丧失了,不得不在汉代去收复。

    与南征有联系的是建于秦始皇在位时的第三个大水利工程。这就是灵渠。《史记》从未提其名,但有一段提到公元前219年挖渠运粮以支援军事远征之事,可能指的就是灵渠。[65]此渠穿山开挖而成为三英里长的连接河道,把长江一条南支流的河源与西江一条北支流的河源连接起来。这样就能把粮食和其他物资通过长江往南经洞庭湖,最后经西江一路不间断地运往现在的广州。灵渠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在汉以后有过几次间断。它成为河系中的一个重要接连渠道,这个河系最后由于在长江以北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了其他任何文明无法比拟的内河系统,它自北向南延伸约2000公里,或1250英里(从北纬40&deg;到22&deg;)。[66]

    大批中国人被派往新领土进行殖民和征战。迁移的人中有许多囚犯和其他受歧视的人,尽管不是全部。第一起移民的事例发生在公元前219年,当时秦始皇在帝国作广泛的巡游,在东部沿海的山东南面的琅邪呆了三个月。当时这个地区无疑人烟稀少,因为在他结束逗留时,他下令运送三万户到那里定居。他们都是平民,不是囚徒,所以得到免除一般劳役12年的奖励。[67]

    以后几次大的定居活动是与公元前214年的北征和南征一起进行的。在北方,数目不详的“谪”(囚犯“徒”的另一个称呼)被遣送去占领新征服的领土,同时这些地区被划定为34个县。同年在南方,由所谓的逃亡者(逋亡)、奴仆(赘婿)和店主(贾)组成的一支成分复杂的杂牌军被派往新郡桂林、象和南海三地去作战(可能就在那里定居)。“逋亡”也许是指那些曾躲藏起来逃避劳役和军事义务的农民。“贾”则反映了抑商的偏见(见前文)。“赘婿”是穷人家之子,据秦以后的史料,他们因债务而在另一家劳动。如果三年后自己的家庭未能清债,他们就将成为长期奴隶。偶尔他们也可能入赘而成为控制他们的那家的女婿。[68](关于秦代社会的这些集团和其他地位低下的集团,下面将简单地提到。)

    公元前213年,被放逐者再次被送往北方去筑造长城和送往南越(广东和越南北部的一小部分)。这段记载[69]之所以特别使人感兴趣,是因为这时被放逐的人不是囚犯或其他社会地位低下的集团,而是“治狱吏不直者”————换句话说,是官场的成员。法家相信严刑峻法,他们还准备对社会一切成员行使法律而不管其地位如何,在这方面他们又是平等主义者。

    公元前212年,“益发谪徙边”,同年,在更靠近京都之地出现两次大的移民运动:三万户被送往秦始皇未来的陵墓骊山,另外五万户被送往秦廷的夏都和位于蒙恬直道南端的云阳。这些户与公元前219年的30万户一样,不是罪犯,因此他们因这次迁移而免除劳役10年,以之作为奖励。

    最后,在公元前211年,三万户被迁往鄂尔多斯地区。对他们的奖励是,每户按原来商鞅所定的爵位升一级。这是有史籍记载的最后一次移民。

    皇帝的巡行和刻石

    统治者在他统治期间定期视察其疆域的思想在晚周时代论述礼的书籍中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在周初,有几个周王事实上似乎已经偶尔在诸侯国间巡行,这种活动部分的是出于礼仪原因,部分地是出于军事原因。在中华帝国时代,许多凯旋的巡行一直到相当近的时期都有记载;17和18世纪康熙帝和乾隆帝巡行的规模和豪华程度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在仆仆风尘于帝国的次数和勤奋方面,可能中国的君主谁也比不上秦始皇。在10年中,他到最重要的地区巡游不下五次,最后一次持续了约10个月,他就是在这次巡行途中死去的。除了皇帝对他的新版图具有当然的兴趣和自豪感外,这些巡游表现了他作为生在西面内陆的人对中国东部沿海的明显的喜爱。除去第一次,所有的巡游不但驾临沿海,而且在沿岸或附近广泛地旅行,在有些沿海胜地逗留了相当长的时期。在下一节将要谈到,一个主要原因是他急切希望在海上或附近找到长生不老的灵药。

    除了第一次巡游外,其他几次的另一个惹人注目的方面是在重要的地点立石碑,碑上刻有纪念性的长文,以过分恭维的字眼一致赞颂秦始皇的成就。在五次远巡中就这样立了六块碑,除一块外,碑都立在山上。它们的文字结构除略有变异外,每行12字,每节6行,有72字,每节押一个韵。

    有一个有力的但又是后来的传说认为,碑文是李斯(几次巡游他都伴随秦始皇)所作,字也是他写的。遗憾的是,现在只有一块残碑存在,上面有84个严重磨损的字;其他的被认为是残存的碑文均为后世之作。但是,除一块外,所有的碑文都记于《史记》中。它们在思想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揭示了那个时代的官方思想和价值观。

    公元前220年皇帝的第一次巡行是前往帝国西陲的唯一的一次。巡行从咸阳出发,往西行进约300英里至今甘肃南部(兰州之南),然后转向东北,再按顺时针路线返回秦都。

    公元前219年的第二次巡行往东前往峄山(今山东省南部边境附近),在那里第一次立碑,其文《史记》未记载。[70]由此,秦始皇又至著名的“圣岳”泰山(也在山东),在那里举行封祭。这个仪式如同后世(公元56年起)详细阐述的那样,旨在向上苍宣布王朝的光辉业绩。在祭祀中,泰山被设想为凡人和上苍之间的神圣的中间人。但在秦始皇时期,这是新的仪式,其意义也不明确。据说他秘密地进行祭祀,没有保存任何记载。但他又在泰山刻了第二块碑文,然后又往山东半岛东端附近的芝罘山,接着再往南到山东海滨的琅邪台地。在琅邪离海不远处又刻第三块碑文,秦始皇还在那里驻跸三个月。如上所述,到三个月结束时,他下令把三万户迁居到这里。然后他向西南进入今江苏境内,并溯长江而上到华中;再往南到长沙(湖南)以北约60英里的一座山,然后朝西北返回咸阳。

    在次年(公元前218年)的第三次巡行中,秦始皇再幸海滨,他先到芝罘山,在那里第四次刻石立碑,接着到琅邪。在公元前215年的第四次巡行中他三幸海滨,但这一次他更往北至河北的碣石山,在那里立了第五块碑。

    公元前211年相当于11月1日的那一天(这是第一次像记年那样记载月和日),秦始皇开始了最后的第五次巡游,这一次向东南行进,最后抵达今浙江省绍兴南面不远的会稽山。他在山上祭大禹(神话中禹是原始洪水的征服者,又被认为是夏朝的缔造者),[71]在那里刻文立第六块碑。然后他北上三幸琅邪和芝罘,接着又往西准备返回咸阳。他抵达沙丘(在河北南部),在相当于公元前210年的7月或8月的某个月份,旅程因他猝亡而突然中断。

    焚书坑儒

    以下叙述的事件和其他事件相比更是这一节标题中所说的“暴政”。公元前213年在皇宫的一次盛宴上,许多博士敬祝秦始皇长寿。其中一人更颂扬他给天下带来安宁,尤其是变原来的列国为郡县。这引起另一士子,齐(儒家的传统的中心)人淳于越的反驳。他争辩说,商周两朝之所以能长治久安,其因在于“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对此,李斯有力地反驳道:“五帝不相复,三代 〔夏、商、周〕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固非愚儒所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72]

    李斯于是建议应焚毁秘阁中的一切记载;《诗》、《书》和诸子百家的著作,除了博士官保存的以外,都应交郡守烧掉;胆敢互相讨论《诗》或《书》的人应予处决,并曝尸于众;“以古非今”者与其亲属一起处死;凡官员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知情或见情不报者,与违反者同罪;凡颁布命令后30天内未焚书的人应黥面和遣送强制服劳役。李斯还提出,医药、卜筮和种树之书应免于销毁。司马迁在其记述的最后写道:“制曰:可。”

    李斯的提议是法家极权思想的必然的集中表现。在中国历史上,这次焚书绝不是有意识销毁文献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73]在特别注意销毁的书中,根据法家的观点,分别称之为《诗》和《书》的古代诗集及古代历史言论和著作文集更应取缔,因为它们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家所援引。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很显然,诸子百家的著作常常是与法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焚书绝没有全部销毁的意图。除了李斯奏议的最后一句明确表示免予销毁的几类文献外,秦的历史记载也不在销毁之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以假定,它意味着司马迁在撰写秦国的一卷时,所掌握的材料比用来论述其他国家的材料更充分。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还抱怨说:“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74]也许最重要的规定是准许博士官保存《诗》、《书》和诸家哲学著作的副本;很明显,李斯只是反对士子们普遍地拥有和讨论这些经籍和著作。

    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像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虽然取缔直到公元前191年汉代时才撤销,但它的实施不大可能超过五年,即从公元前213年颁布禁令至前208年(当时秦帝国正摇摇欲坠)李斯死亡的这段时期。甚至可以设想,焚书对文献的损害不如公元前206年造成的损害,当时造反者焚毁了咸阳的秦的宫殿(见下文)。基督降生前后汉代存在的秘府书目列出了677种著作,其中不到524种,即77%,现在已不复存在。这个事实说明,汉以后的几个世纪,特别在印刷术流行前,文献损坏所造成的总的损失,也许甚至大于秦代的焚书。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没有焚书之事发生,传下的周代的残简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现在实际存在的数量。

    但是,焚书无疑具有深刻的心理影响。它使后世的文人对秦帝国产生了持久的反感,尽管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住中华帝国后来偶尔发生取缔书籍的事。它又促使汉代文人大力寻找和恢复佚失的文献。因此,如果焚书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话,这个影响就是加强了李斯所极力反对的那种向古看而不着眼于今的倾向。

    第二个大“暴政”,即坑儒,见于焚书的次年,即前212年的记载。[75]来自东部滨海的术士卢生力促秦始皇避开众人;术士声称,这样就可能发现长生不老的灵药。秦始皇因此命令在咸阳周围200里的270座宫殿中设旗、钟和鼓,并充实美女,还把这些宫殿用有墙或遮蔽的路连接起来。当他驾临其中任何一座宫殿时,透露他行踪的任何人将被处死。一次他从山顶俯瞰时,见到丞相(李斯)有众多的车辆和骑手,深为不快。有人将此事告诉丞相,后者因此就减少了他的扈从。秦始皇因了解到他身旁有一告密者而大怒。无人承认有罪,于是他把当时随侍他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

    从这时起,无人知道皇帝的行踪。卢生与另一个术士交谈时,指责“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于权势至如此”。在这次谩骂后,他们逃之夭夭。秦始皇大怒,下令调查与两个术士有往来的文人。这些人互相指责。秦始皇于是亲自挑出460名触犯禁令的人,把他们全部处死。皇帝的长子批评了这一行动,便被派往北方,在蒙恬的军事和筑城活动方面对蒙恬进行监督。在描述处死460名文人时使用了意为“活埋”的“坑”字,这一传说由于传统的对“坑”字的理解就更令人厌恶了。尽管意见纷纭,此字的真正的意义可能是处死,而不是埋葬(不论是死埋还是活埋)。[76]

    长期以来对这个传说毫不怀疑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传统上对秦始皇的恐惧。可是客观的考察(见附录2)表明,有充分的根据把它看作虚构(颇为耸人听闻的虚构)的资料,而不是历史。总之,似乎可以合理地断定,在司马迁用来撰写《史记》卷六的秦原始记载中并无坑儒之说。他或者是从其他半杜撰的史料中取此说,并不加说明地把它与《史记》的主要史料(秦的编年史)结合起来,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马迁死后一个不知其名的窜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进了《史记》。[77]不论是何种情况,这个传说直到现在仍保持着它的惹人注目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最初几年,它的是非甚至来了个颠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绘成一个“进步人物”。[78]

    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现。但这并不像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识形态。也许像李斯这样的推行法家思想的人更愿意做到这点,而焚书无疑是朝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可是,这个行动发生在秦王朝后期;它的范围并不全面;甚至如果是全面焚书,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它也从来没有成功。这是因为秦始皇本人就对无疑是非法家的思想和道德价值感兴趣,或者至少在口头上加以赞扬过。

    李斯取缔书籍的行动是对非法家思想的存在的一种反应,他认为这些思想会危及国家。它的直接原因是淳于越关于把帝国重新分成诸侯国的建议。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儒家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像其他许多制度那样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为举行“封”祭制定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的也是70人)很可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79]汉代仍保持博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此说未被普遍接受。[80]

    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81]在陈述以上的意见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82]

    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中,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绝不只是惩罚性的。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像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著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予强烈谴责。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地与法家思想并存。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辞所证实。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告。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83]

    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25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17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定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依据。它的标题为“告子”:“爱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不孝,谒杀,敢告。’”[84]

    爱书(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孝”。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后下场。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公元前214年的琅邪碑文在九行文字中记下了以下的感情:

    端平法度。

    (下略一行)

    合同父子。

    圣智仁义。

    (下略四行)

    上农除末。[85]

    在公元前218年的芝罘碑文中,秦始皇以儒家模式的圣贤统治者自居,像周王朝的创始人那样,为弱小惩治强暴邪恶:

    皇帝哀众,

    遂发讨师。

    (下略一行)

    义诛信行,

    (下略两行)

    烹灭强暴,

    振救黔首。[86]

    公元前211年的会稽碑文中包括了大约13个世纪以后将在理学的道德中变得极为重要的一个教导:

    有子而嫁,

    倍死不贞。[87]

    李斯曾在公元前209年敦促秦二世“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88]但不管像他那样的法家如何看待儒家,儒家思想在秦帝国时期无疑是有影响的。

    在《史记》卷六中突出记述的另一种思想影响来自主张宇宙学说的五行(土、金、木、火、水)学派。这个学派主张,五行(又称德)根据一种或另一种不变的顺序固定地相承。自然的和人间的一切现象的变动是它们永恒的更替的结果。当应用到历史时,这种理论强调,每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受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某个“行”的庇护。[89]但是,当轮到下一个“行”占支配地位时,一个新王朝的未来创建者可以通过适当的礼仪为自己取得这一“行”的支持,从而确保自己在政治上的成功。在战国时期,当周王朝(保护它的“行”据说是火)显然行将灭亡时,有些主张五行的宇宙论者公然自告奋勇,向那些希望取得下一个主宰一切的“行”————水————支持的统治者们提供秘传的技艺。

    公元前221年在取得始皇帝的称号后,这个秦统治者据说立刻把注意力转向这个理论:“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方今水德之始……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 〔在五色中黑与水互有关系〕。数以六 〔数中六与水互有关系〕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 〔黄〕河为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90]

    最后两句的宇宙论的根据是五行学派在水和冬季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与水有关的冬季是黑暗和死亡的季节,因此专门选作进行法律诉讼,特别是执行死刑的季节。但是,根据几个理由,整段文字的历史真实性已经受到怀疑(见附录2),尤其明显的是,最后编者的两句批判性的话(“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是把整段文字收入《史记》的真正原因。虽然这个判断很吸引人,因为它与其他可能的窜改的明显意图是一致的,但它与其他的窜改不同,面临一些特殊的困难,所以人们只能把它视作一种值得注意的可能的见解,而不能视作结论性的合理假设。

    在秦始皇的思想中还特别可以找到第四个大思潮,虽然不很贴切,它可以方便地称为道家。前面据以引证法家和儒家的混合观点的那块公元前219年的琅邪碑文,还包括一行能立刻联想到早期神秘的道家思想的文字:“体道行德。”[91]这里出现了两个关键的字,它们已是老子的《道德经》的书名。

    但是,真正吸引秦始皇的道教是巫术、萨满教、健身法和静坐术、道家哲学及全神贯注于寻求长生灵药的阴阳五行论者的思想的奇异的大杂烩。崇拜这种思想的术士相信这样一种灵药可以找到或者制造出来。服用它就能保证一个人像住在某个仙岛或仙山上的仙人那样万寿无疆。这种信仰似乎在东北沿海(原来的齐国和燕国)特别盛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迁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92]

    公元前219年当秦始皇首幸山东海滨并在琅邪立碑时,他第一次遇到术士。其中的徐市请求准许他去海上探险,寻求三个他说是神仙居住的琼岛。秦始皇因此耗费巨资,派他带“数百名”童男童女进行一次海上探险,但徐一去不复返。传说他们在日本定居了下来。

    公元前215年当秦皇第三次亲幸海滨更北上河北时,他再次派卢生带三名方士出航寻找长生的灵药。秦始皇回京后,卢生也只好从无结果的航行中返回,他奏录图书,上写:“亡秦者胡也。”[93]秦皇把“胡”解释为亚洲腹地化外之人的几种名称之一,于是立刻派蒙恬将军率大军30万沿北部边境攻打胡人。虽然《史记》没有讲明,但这个传说的真正要害是,“胡”也是他的少子胡亥的名字中的第一个字。下面将要谈到,正是这个青年,实际上把帝国引向灾难。出于种种原因(附录2将作解释),整个传说很可能是《史记》的另一起窜改。

    公元前212年,这个卢生进一步卷入了一件很可能是伪造的最后导致坑儒的事件(又见附录2)。漏掉这个情节,意味着删去《史记》卷六中记载的对秦始皇最激烈的批评的一些内容(它发生在卢生与另一术士的一次“秘密”谈话中)。丢掉下面这件生动的逸事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秦始皇晚上要读完规定的一石(将近30公斤)官方文件才上床睡觉;文件这么重,当然是由于它们是写在竹简或木简上的缘故。[94]

    公元前211年,据说一个大陨星坠落在原来秦国正东的一个地区。一个不知其名的人在陨星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95]暴怒的秦始皇下令把住在坠星处附近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并命令将坠星焚毁。他为此事深为不快,就命博士们为神仙及其仙境赋诗;这些诗又被乐师们谱曲歌唱。附录2将指出,这件不可能的事件很可能又是一起窜改。

    最后,在公元前210年,当秦始皇再次驾临山东海滨的琅邪时,术士们担心他们会因以前的失败而受到责难,就诉说他们曾被巨鱼所阻,不能到达仙岛。他们提出带一名弓箭手与他们一起出发,以便在巨鱼出现时向它射箭。此后不久,秦始皇做梦,在海上与一人形的海神交战。一名博士圆梦时认为,始皇帝通过祈求、祭祀和专心致志,能够驱除恶神而请来善神。此后,他沿海北上,随身以一弓弩武装。在公元前218年立第四块碑的临海的芝罘山上,他见一巨鱼,就射箭把它杀死。此后不久,他突然死去。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上,有六七位著名的君主,对同时代的和后世的作者来说,他们的事迹使其形象比实际生命更为高大,而秦始皇就是其中最早的一人。所以以他们为中心,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神奇的,或者诋毁性的传说。就秦始皇而言,这些传说首先是说他是私生子,然后就很自然地集中在他当最高统治者的最后10年。

    前面已经提到,公元前215年他第一次遇见预言帝国灭亡的术士卢生;公元前212年第二次遇卢生,导致了坑儒;公元前211年他下令焚毁坠星,因为上面刻有预言他死亡的文字。《史记》卷六所载其他几件事似乎同样可疑,虽然难以确定它们是虚假的。一件这类事件与公元前219年的第二次御驾巡行有关,当时秦始皇抵达了他行程南端的某山(今长沙之北),被强烈的风暴所阻。[96]当归因于山神不悦时,秦始皇大怒,据说他命令3000名囚徒将此山林木砍伐一空,并将山涂以红色,即囚衣的颜色。这里可以怀疑的并不是他信仰山神,而是他将林木砍伐一空,特别是把山涂以红色的决心和能力(见附录2)。

    去掉这些外表上虚构的因素,秦始皇这个历史人物看来远不是那样乖戾和残暴的,而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似乎更加可信。他第一次遇见寻找灵药的术士之事几乎可以肯定有所渲染,不过渲染的程度还不可能确定。但是,在这种添枝加叶情况的背后,也许存在着事情的真情。秦始皇显然强烈地意识到他作为一个史无前例的统一的大帝国的创建者的非同寻常的作用,而这种意识一定使他强烈地感到人的生命的短暂,并且担心他自己在任何时候会突然死亡。结果很可能是他对公元前219年在海滨第一次遇到的术士所说的逸闻着迷似的发生了兴趣。

    在其他方面,秦始皇也显然绝对不是一个全心全意的法家。从李斯等人那里,他无疑把法家政策作为一种政治需要而加以接受。但在法家政策中,他还掺进了奇妙的混杂在一起的其他思想,其中包括很基本的儒家观念。史料还清楚地表明,由于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准备奉行诸如崇拜特定的神或自然界的神灵的某些宗教仪式,他在泰山举行封祭便是一例。他的心态非常可能就是帝国时期广为流行的种种思想方法的交汇的缩影。在秦始皇统治下,秦绝不像传统所描绘的那样只是商鞅的思想和制度的严格体现。

    秦的崩溃,公元前210——前206年

    射杀大鱼以后,秦始皇离开海滨返京。在沙丘(今河北南部平乡附近),他突然患病身亡,史籍未说明其病因,时值公元前210年相当于7月或8月的阴历月份。他在位37年(当皇帝12年),死时49岁(他生于公元前259年)。

    秦始皇的长子、皇位的继承人扶苏这时正与蒙恬将军留在北陲,他于公元前212年据称因就坑儒之事向其父进谏而被放逐到那里。在行程中伴随秦始皇的不但有李斯(这时是一个也许有70岁的老人),还有诸公子中他宠爱的胡亥。[97]另一个关键人物是宦官赵高,他曾是教胡亥法律事务的师傅,这时负责监督和传递秦始皇的信函及给诏令加盖御玺的重要工作。他是中国历史上大批被认定为臭名昭著的宦官中的第一个。[98]

    通过进行欺诈和威胁的两手,赵高说服年迈的李斯默认另立胡亥以取代扶苏的阴谋。弥留之际的秦始皇写给扶苏命他前往咸阳即位的信被阴谋者扣下。他们另外颁布命胡亥继位的假诏令和一封指责扶苏和蒙恬不忠并命他们自杀的假信。[99]这封信达到了目的。信到达时,扶苏立刻自杀,而更加多疑的蒙恬连同他的随从则被拘禁,不久也自杀了。

    带着秦始皇尸体(但他之死还对大部分扈从人员保密)的扈从人员这时返回京都。胡亥在京都登位,称二世皇帝,简称二世。按照中国的算法,他当时21岁(《史记》卷六的结尾误作12岁)。[100]

    秦始皇被葬在离咸阳不远的骊山(在其东约30英里)的宏伟的陵墓中,陵墓自他统治起已计划营造,并且在公元前212年或更早就在建造之中。《史记》对陵墓的描述与所埋葬的人的崇高地位是相称的。陵墓内充满了各种珍宝,围以地下的汞河,并以铜填塞。墓的穹顶画着天上的星座,地面上绘有帝国的版图。内安弓弩,它们能自动向试图破墓而入的人射箭。许多嫔妃陪葬。同时,许多建造陵墓的劳工也与他一起埋葬,这样就无人知道陵墓的秘密。这实际上是中国本土上最后一起有记载的以人殉葬的事例(见第30页注1),更早的事例在前面已经作了讨论。

    1974年初,在离主陵以东若干距离的地方发掘出了几千个与真人大小相同的兵俑中的第一个,现在知道,这些兵俑列队立于通往陵墓被埋的通道中。这些今天举世闻名的人像可能超过7500个。它们的着色逼真,脸上表情各具特色,并都有甲胄和兵器。在它们中间还有马和战车,雕塑得同样栩栩如生。当陵墓本身将来最后发掘时,观察一下墓内的所藏是否与《史记》描述的一样,那将是极为有趣的。[101]

    公元前209年,即二世统治的第一年,他仿效其父,也往东作巡幸,同时在他父亲所立的石碑上再补刻碑文。返回后,他恢复兴建阿房宫。他在赵高的建议下,据说又把法律搞得更加严峻,并且处决了他的许多同胞弟兄。李斯给二世上了一份著名的“行督责之术”的奏折。[102]

    阴历七月(公元前209年8——9月),在原来的楚国,即在今河南南部爆发了第一次叛乱。陈涉(又名陈胜)本是一名雇农,也许曾做过契约奴,负责押送900名囚徒到一收容之地。他在某地被暴雨所阻,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他知道按律迟到要处以死刑,于是就与他的一个同伴估计形势。据《史记》的陈涉传,两人于是宣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103]他们用这些话点燃了叛乱的星星之火,在以后的两三个月内,叛乱造成了普遍杀害郡守和出现几个争夺政权的造反者的局面。在争夺政权的造反者中,除了陈涉本人外,还有后来汉代的创建者刘季(通常称刘邦)及陈涉起初的盟友和后来的对手项羽。(关于由此产生的斗争的详情,将在第2章叙述。)

    二世在位的第二年(公元前208年)初冬,陈涉的军队包围了离京都只有30英里的一座城。但秦的干将章邯迫使叛军放弃围攻,为此他使用了一支囚犯组成的部队,这些人显然已被赦罪并免除在秦始皇皇陵继续服劳役。陈涉被迫向东逃窜,阴历十二月(公元前208年1月),[104]他在今安徽西北部被驾驶他的战车的车伕所杀。但是到那时,叛乱已经向各地蔓延,不可能把它镇压下去了。

    在朝廷,赵高这时掌握了一切大权,不久他就诱使当傀儡的二世逮捕老资格的政治家李斯。公元前208年8月,几乎在秦始皇死后的两周年,李斯遭受了一系列毁伤肢体之苦(五刑),最后在咸阳的市场上被腰斩。所有他的近亲也一起被处死。

    二世即位的第三年,即公元前207年的冬天,赵高担任了李斯原来担任的丞相的职务。这时,叛乱加剧。秦将章邯尽管在开始时取得胜利,却在阴历七月(8——9月)向项羽投降。史料记载,不久,在相当于公元前207年9月27日的那一天,赵高为了试验他的权力有多大,在朝见时向秦二世献上一头鹿,但称它为马。大部分或全部朝臣都默认了这一欺骗,从而使秦二世认为自己正在受到幻觉的折磨。他于是隐居在一座与外界隔绝的皇宫中;在10月上半月的某一天,赵高策划了一场出现假武装叛乱团伙的阴谋。在紧接而来的包括战斗在内的混乱中,秦二世自杀。赵高的下一步是以一个新统治者取代已死的皇帝。此人就是秦二世的一个哥哥的儿子、因而也是秦始皇的孙子子婴。但是,由于全国一片混乱,赵高没有给子婴以皇帝的称号,而称他为王。不到几天,子婴称病,当赵高到他寝宫去看望时,子婴或是亲自刺死赵高,或是让随侍他的一名宦官将赵刺死。

    子婴即位后46天,在相当于公元前207年11月至12月的时间,未来的汉朝统治者刘邦通过南面的一个要隘进入秦的腹地,在咸阳城外接受了子婴的投降。刘邦占领秦都,但仁慈地放过了咸阳和子婴,使之免于毁灭和死亡。但是当刘邦的上级项羽在两个月后(公元前206年1——2月)将其部队转向咸阳时,他洗劫了城市,焚毁了宫殿,由此206年造成的文献损失甚至可能大于以前官方焚书的损失,同时又把子婴处死。这样,存在了七个世纪或更长的秦国和秦帝国终于灭亡。

    又经过了四年的激烈战斗,项羽才自杀,刘邦在公元前202年2 月28日作为一个重新统一的帝国的皇帝登上皇位。这标志着汉代真正的开始,不过为了方便,通常以公元前206年初子婴之死和那一年刘邦当上汉王作为汉朝的开始。

    崩溃的原因

    至少可以提出五个因素来解释秦帝国的灭亡。

    道德因素

    在整个历史中,儒家的作者一直最重视道德因素。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在著名的《过秦论》中也许是第一个这样做的:“秦以区区之地,千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陈涉)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105]

    这个论点是正确的,但只是部分地正确。前面已经提出,由于加进了窜改的文字,《史记》对秦帝国,特别是对秦始皇的描述可能是过于阴暗了。如果人们对这些窜改和汉代批评家如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的感情用事的谴责不予理睬,或者如果人们把出土的以秦代法律为例子的法家实践与法家理论作一比较,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远比传统形象更为合理的形象。

    这不是说秦王朝的施政不残暴和没有剥削:不应忘记有无数罪犯和不幸的人被送往长城和其他地方劳动。但是复述前面提出的联想是可取的:如果其他国家拥有秦那样的实力,那么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许与秦的作为不会有多大差别。也许有些批判秦的人与其说是反对苛政本身,倒不如说是反对秦更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受害者既包括没有特权的多数人,也包括了享有特权的少数人。

    智能的缺陷

    道德论者的一个特殊的论点强调,秦之亡不单单是由于道德的弱点,而且还由于主要有关人物的据称是智能的缺陷。贾谊最全面地应用了这个论点。他说,秦始皇自满,不愿意纳谏,犯错误后还不准备改正。秦二世也大致如此,而子婴则软弱和生性孤独。“三主惑而终身不悟,〔亡国〕不亦宜乎?”[106]

    公元74年,《汉书》的主要作者历史学家班固受官方委托,纠正一切当时感到是过于皂白不分的评论。他的评语附于《史记》卷六。[107]他写道,秦始皇(他称之为吕政,这样就默认了秦始皇是吕不韦的私生子这一很可能是毫无根据的诽谤)是残暴和压制人的。可是他统一天下,连续取得军事胜利达37年之久,并且创建了传给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盖得圣人之威”。但另一方面,他的继承人极愚(“愚”指智力上的迟钝,也指道德上的轻率)。他杀李斯(暗指李是一个干练的政治家),依赖赵高,“人头畜鸣”。至于子婴,尽管他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软弱和缺乏锻炼,但至少有勇气杀死赵高,“婴死生之义备矣”。

    在近期,学者们就这个论题进一步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发挥。郭沫若认为(写于1945年),如果吕不韦的政策被遵循,秦不至于很快垮台。后来,郭沫若的意见来了个大转变。但据罗思鼎(写于1974年)所说,秦的崩溃应归咎于宦官赵高,罗很不能令人心服地断言,赵高是“彻头彻尾的儒家”。[108]

    屏弃传统

    博士淳于越首先作出了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的批评,他对秦始皇的进谏直接引起了李斯关于焚书的建议。从此以后,这个建议一直是陈腐的儒家批判的材料。贾谊在发表以下的议论时又一次进行了这种批判:“借使秦王(秦始皇)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乡使二世……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如果做到这些事情或与此类似的事情,那么尽管这两个君主有种种缺陷,帝国仍不至于灭亡。“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109]

    许多西方的历史学家可能会对出于贾谊之口的桑塔亚纳的著名格言产生共鸣。[110]但是很少西方史学家会同意,行政的本领在于把国家分成属国,而不是把它置于中央统治之下。根据西方观点的似乎更为合适的批判是,秦始皇根据法家的学说抑制商业的发展,从而树立了官僚统治的一个典型,这种统治方式一直阻止中国像西方那样经历一次导致文艺复兴及随之出现的一切形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批判在这里当然过于简单化了,所以在看重传统的中国自然是不会予以考虑的。[111]

    社会因素

    前面所提出的几个解释都是中国的传统史学强调过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根据社会制度和阶级斗争观察历史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我们记得,陈涉在他带领一帮囚犯开始造秦朝的反之前曾是一名雇农,甚至也许是一名契约奴。汉代的缔造者刘邦的传说与陈涉惊人地相似。他务农出身,在公元前209年前不久也负责过囚犯的工作。一次,当他带领囚犯前往骊山的秦始皇陵墓劳动时,有几个囚犯沿途逃脱。刘邦释放了其他人,自己为“盗”,与一个12人的集团开始向掌权的地位攀登。于是不出所料,这些起义竟被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者欢呼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农民起义,因此是阶级冲突的证据。洪世涤在其《秦始皇》中写道:“公元前209年……爆发了由贫雇农陈胜、吴广领导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大起义,点燃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熊熊烈火……秦末农民大起义,为我国农民反封建斗争树立了光辉的榜样……雄辩地证明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12]

    用于军事、劳役和开拓新领土的大批囚犯显然由形形色色的不幸的人组成。其中有普通的犯人、被经济环境所迫的逃亡者、受歧视集团的成员;还有一些商人,有一次起义中甚至有“治狱吏不直者”参加。当秦始皇死后中央政府迅速趋于腐败时,这些人和其他人必定形成了一支随时准备参加叛乱的心怀不满的亡命之徒的大队伍。

    但是,这个事实是否意味着爆发的起义甚至在一开始就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的最高体现?如果认为在这类斗争中,参与者都应明确地具有本阶级的“阶级团结”觉悟和阶级间的“阶级矛盾”觉悟,那么答案似乎是否定的。这种觉悟在为叛乱提供人力的被剥夺生计和被遗弃的人中事实上不大可能存在。例如,秦将章邯成功地利用释放的囚犯,打退了陈涉的农民——囚犯部队的进攻,而不久陈涉丧生时,杀死他的不是敌人,而是他自己的战车的车伕。在几个叛乱领袖进行的不但是反对秦朝,而且是自相残杀的斗争中,很少发现有“阶级团结”的证据,而大量出现的倒是机会主义和追求私利。

    这里不可能讨论秦代社会结构这一伤脑筋的问题,特别是秦的“奴隶”的数量和经济生产力是否高得足以有根据称秦朝是一个奴隶制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的问题。“奴”大家都用来指终身是奴隶和生来就是奴隶的人,这个字眼很少见于秦的史料。其他用来称各种受歧视的或农奴般的人的字眼,特别在出土的法律文书中,倒常见到。可是这些字眼在使用时很不严谨和不明确,因此利用它们就难以确定所指的这些人的地位、人数、经济上的重要性及他们与真正的奴的关系。[113]我认为,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来确立一个关于秦代社会的明确的界说,为时仍过早。

    但有一件事可以说:不管对秦末的叛乱作何解释,它们也不能像提高特权者的地位那样对被剥夺生计的人的地位进行真正的和持久的改善。从广义上说,汉朝在这方面也几乎没有重大的变化,而且这种状况在中国要长期保持下去。不管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只是缓慢地出现。

    资源的过分紧张

    不论重视以上的任何一种解释,或者重视其他的解释,也许至少有一种解释,可以据以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意见。这就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血腥战争,当秦突然从诸侯国发展成帝国时,它承担的任务太多,根本不能在如此短的时期中完成。因此,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秦始皇死前的紧张局势,只能在史料中隐隐约约地见到,但是肯定存在。公元前218年当他东游时,有“盗”惊了驾(实际上有谋害他的企图),尽管下令在全国“大索”10天,他们都逃之夭夭,未能找到。又在公元前216年,当秦始皇带了四名士兵在咸阳微服夜行时,他遇到了强盗,受到他们的严重威胁,最后强盗才被他的卫兵杀死;这一次,在秦都周围“大索”20天。可能更重要的是,同年一石(将近20公升)粮食据说值1600钱;虽然其他商品的价值不详,但这无疑是一个大数目(否则就不会记进该年的史事中)。人们对帝国在秦始皇身后不能长期维持下去,也许是不会大吃一惊的。

    撇开道德方面的考虑,秦只维持了那么短的时期也可能是一件好事。不寻常的是,尽管昙花一现,它却成功地把一套国家官僚机器的制度传给了它的政治继承者,这套制度经过了汉代的完善和巩固,又继续推行了1700年,其间只逐步地作了修正。如果容许这项制度以原来的法家方式来实现,即对帝国结构的各个部分进行严密的中央集权控制,那么它不可能维持得这么久。在汉代,上面的行政控制与基层自我管理的行为标准结合了起来,正是这种法家和儒家的共生现象,才使中国具有得以生存下来的那种坚定性和灵活性的必要的结合。不管人们是否佩服秦的成就,但必须承认这个成就:它在质和量的方面都大大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以致它可以名之为“革命”,虽然这“革命”是从上面推行,而不是从下面推动的。这个成就,而不是由反秦的农民起义造成的政权转移,才是古代中国的真正的革命。的确,它是在本世纪以前中国唯一的真正革命。

    附录一 史料和现代研究[114]

    关于秦史,最重要的史料是中国第一部通史《史记》的有关的几卷。这部叙述范围从传说阶段直至公元前100年前后的伟大著作是司马谈(死于公元前110年),特别是其子司马迁(约公元前145——约前86年)两人的共同创作。就秦而言,最重要的几卷是卷五(秦国直至前246年的逐年的大事记)和卷六(公元前246——前206年秦国和秦帝国的逐年的大事记)。本章叙事的基本史料,除非另外注明,一般取材于这两卷。但偶尔还利用远为简单和比较不重要的卷十五(公元前476——前206年秦及同时代主要诸侯国的大事表),以证实和补充卷五和卷六的记载。其他有关材料见于《史记》的几卷书,特别是论国家宗教(卷二八)、水渠(卷二九)和经济发展(卷三十)的几卷。这些都收于沙畹的极佳的法译本《〈史记〉译注》中。《史记》的后半部分由著名人物的传记组成,其中几篇传记对秦史极为重要。最重要的几篇已被卜德译成英文并加以论述,见他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1938年);另外三篇的译文见他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史记〉中三篇秦代(公元前255——前206年)的传记》(1940年)。蒂莫特斯·波科拉编的《史记》的部分译文书目,已收于法译本《史记》第6卷中(1969年出版,第113——146页)。

    《史记》之后有《汉书》,它由班固(公元32——92年)及其亲属所编。《汉书》的少数几卷与《史记》对秦亡汉兴事件的叙述部分重复。另外,它的几卷“志”包括了关于秦的简要材料;在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论法律的卷二三,何四维的《汉法律残简》中有其英译文;论述国家经济的卷二四,已由南希·斯旺译成英文,见《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950年)。

    在司马迁用来记述战国时期(公元前403——前221年)的史料中,现在仍存在的一种是《战国策》;此书有詹姆斯·克伦普的英译本(1970年)。虽然此书有一部分叙述秦史的情节,但其价值与《史记》相比则是次要的,这既因为它的叙述不系统,又因为它的内容大都具有轶事和文学的性质,而不是历史。1973年从马王堆汉墓第三号发现的《战国策》的部分文字,包括传统版本所没有的材料。但是,这些新材料中没有关于秦史的新东西。《文物》(1975 4,第14——16页)和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的《战国纵横家书》(北京,1976年)中载有这段文字的现代汉语译文。

    在思想方面,秦帝国的崛起与称之为法家的政治理论家学派特别有关系。有关主要的法家作者和政治家的译文和研究包括以下几种:w k廖的《韩非子全集》(1939、1959年),这是对这位最有名的法家理论家(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的不大高明的译本。顾立雅的《公元前4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1974年),此书挑战性地和有争议地试图再现一个其著作早已散失的政治家兼思想家的思想;尤其是戴闻达的《商君书》(1928年),这是一部关于使秦国兴起的主要政治家商鞅(公元前338年死)的研究著作,书中还翻译了历来被错误地认为是商鞅所作的重要的法家文书。后来在有些方面超过戴闻达的苏联的研究著作,见 Л c别列洛莫夫的《商君书》(1968年)及蒂莫特斯·波科拉对该书的书评(载《通报》,55 [1969],第322——324页)。上述两部著作应与杨宽更早的研究《商鞅变法》(1955年)进行比较;李幼宁编的《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1977年)中有杨宽著作的英译文,并附有长篇介绍。

    一般地说,司马迁的校勘水准是相当高的。此外,关于秦的几卷比记述同时代其他列国的卷更详细,还可能更可靠。这是因为基本上据以写成秦史几卷的秦的历史记事(现佚失),在公元前213年秦王朝下令明确地免予销毁。然而这几卷,特别是关于帝国的关键性的卷六包括了一些有倾向性的或者不大可能有的情节,这些内容很可能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在司马迁死后被匿名作者窜入《史记》。其中有些情节已见于前面的正文,在下面的附录2中将作更详尽的分析。

    除了可能的窜改增添的文字外,现代历史学家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史记》和其他秦代史料的注意面狭窄。它们对政治和军事史特别偏重,但对制度、社会学和经济方面的发展往往只是一笔带过,这种状况有时导致历史学家根据过于简单、缺乏连续性和含糊的参考材料作出笼统的全面概括。

    幸好考古学现在对历史学家作出了越来越多的帮助。在秦代方面,重要的研究包括:秦都咸阳一座主要宫殿的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开始,到1978年仍处于初步阶段);离秦始皇陵墓1 5公里一个遗址的大批真人大小的陶俑的发掘。陶复的文章记载了秦皇宫的发掘和复原工作(陶文载《文物》,197611,第31——41页)。关于叙述陶俑的优秀的带图文章,见马克斯韦尔·赫恩的《秦始皇的兵马俑》,载于方闻编的《伟大的中国青铜器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展览》(1980年)。

    最重要的是在死于公元前217年的一个秦代地方官员的墓中发现的、写在一千多块竹简上的法律和行政文书,竹与木,在发明纸以前是中国的传统书写材料。这些文书包括的法律几乎可以肯定来自秦的法典;文书比至今存在的最早的中国法典,即公元653年的唐的法典,要早约9个世纪。《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表了文书的文字和现代汉语的译文。已经出版了两种同名的书,一种为1977年版,另一种为1978年版。本章脚注凡提到的都是指更好的1978年版本。[115]前面所引的律和其他法律著作都取自这本书所载的文字。但除了所载的这些文字外,现在还应补充何四维译出的全部文书的极佳的英译文,见《秦法律残简》(1985年)。何四维更早的关于这个题目的有价值的论文包括:《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通报》,64:4——5(1978年),第175——217页;《秦法律中的衡器和量器》,载迪特尔·艾克米尔,赫伯特·弗兰格合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1981年);《秦代的法家和法律》,载w l伊德马编:《莱顿汉学研究》(1981年);进一步的英语研究著作和译作迄今包括:卜德的《帝国前中国的法医学》,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2:1(1982年),第1——15页;卡特里娜·麦克劳德、罗宾·耶茨合著:《〈封诊式〉译注》,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1:1(1981年),第111——163页。

    除了少数例外,以往的中国历史学家一致谴责秦朝,认为它未受教化,甚至“野蛮”,也谴责它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冷酷无情地使用法家权术。因此,关于传统的和现代的史学家对秦代态度的一个相当近期的调查只列举了两个强烈偏袒秦的近代前的学者,一为柳宗元(公元773——819年),一为王夫之(公元1619——1692年)。见李幼宁编:《秦始皇:历史编纂学的政治》(1975年),第16——17页。

    但是,从20世纪第二个十年起现代史学家的意见更加纷纭了,而寻找正面人物的倾向日益加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法批儒运动的兴起,这种倾向在1972年达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在许多说明这种变化的倾向的著作中,最具有学术性的是杨宽的《秦始皇》这部比较早期的著作(1956年),尽管此书力图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来解释秦的兴起,他的观点依然部分的是传统的。作为对比,洪世涤把杨宽的著作加以普及,倒是颇有启发性的,洪的同名著作首先在1972年出版,第一版印数为130万册(杨宽的为25000册)。

    洪世涤的著作,较短,不引经据典,而以远为简单化的方式来处理他的题目。k c马博士和张保民(音)博士将此书译成英文,收于李幼宁的《秦始皇》中;关于杨、洪俩人著作的比较,见该书第38页以后。又见何四维更早的精彩综述:《中国共产党对中华帝国的起源和基础的论述》,载《中国季刊》,1965年7——9月,第78——105页。应该补充的是,在毛泽东于1976去世后,评法批儒运动已经完全停止了。

    近代日本学者已经写出了若干种关于秦史具体问题的很重要专著和学术论文。有几种已被这一章所引用。

    在西方的专著中,最早的一部(1909年)是阿尔贝·奇珀的《秦朝史,公元前777——前207年》。这是大部分根据《史记》的详细译本或意译本,它逐代逐年地叙述秦的历史,只摆事实,不作评价。严谨的学者不如阅读前面提到的沙畹的译文《〈史记〉译注》。关于秦帝国及形成帝国前几十年的政治、文化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见前引卜德的两部书:《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和《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特别是前一部。苏联学者Л c别列洛莫夫的《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1962年)更着重社会学,篇幅不大,却有促进作用。虽然此书关于像古代中国奴隶制等论题的观点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不同,但与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即根据大部分必然是不能肯定的材料作出概括性的结论。(见蒂莫特斯·波科拉的详尽的评论,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165——171页)。波科拉博士用捷克文写的《秦始皇帝》(1967年)是一本通俗的,但有学术价值的小册子,它兼顾了政治学的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附录二 《史记》中的窜改增添部分

    《史记》中记载的六七件事以一种强烈的憎恨情绪描述秦始皇,特别是在卷六中。前面已经提出(但未予详细论证),它们很可能是窜改的,或者至少可以作此设想。这些事件和每一件所涉及的模糊不清的原委如下:

    秦始皇是私生子的问题

    怀疑秦始皇异常出生的记载已在其他著作中有详细的论述:(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第15——18页),因此,只需要作一概述。第一个理由是谈到此事的一段文字只是吕不韦传(《史记》卷八五)中几段难以理解的文字之一,这有力地说明这一卷的很大部分可能已被窜改。第二,《战国策》关于吕不韦的类似的文字(一七 〔秦五〕,第275页以下;克伦普译文,第109、137——139页)在许多地方与《史记》不同,完全略去了私生子的传说。第三,《史记》的私生子之说是以文中的一句话为依据,其奇怪的和含意不清的措词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它是经过了一个窜改者之手。最后,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这个传说与在《战国策》(十七 〔楚四〕,克伦普译文,第227、274——277页)和《史记》(卷七八,第2396页以下)都有记载的另一起王室私生子事件非常相似。据这些记载,一个地位与秦国吕不韦十分相近的有名的楚国政治家向膝下空虚的楚考烈王(公元前262——前238年)进献一怀孕之姬。她后来生下之子被楚王承认为他的合法继承人,终于继位,当然,继位者实际上是那个政治家之子。不论谁想出关于秦始皇出生的传说,他是受了与秦始皇同时代的楚人传说的启发,这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

    前212年的坑儒

    只要冷静地考察一下这个情节中几件有联系的事,就足以看出此事的几乎可以确定的杜撰性质:在270座宫中藏美女等等之说;隐蔽而有遮掩的相连的道路和秦始皇本人秘密的行踪;他从山顶窥视丞相的动向之事;两个术士“秘密”谈话中对皇帝尖刻责难的逐字的记录(在秦的历史记录中根本不可能收录);最后皇帝亲自挑出460人把他们残酷地处死之事。

    除了这些不大可能确定的考虑之外,还可补充一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事实:当两名术士在谈论皇帝时,其中一人称他为始皇。日本学者栗原朋信在其《秦汉史研究》(第14——24页)中指出,这违反了《史记》卷六和其他论述秦帝国的几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语义学原则,栗原提出,虽然秦始皇在前221年采用了始皇帝的称号,但在他有生之年只有他一人使用它。在他统治期的其余时间里,其他人所作的文告和文献只称他为皇帝,从不称始皇帝或始皇。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其继任人二世皇帝。《史记》中只有三段文字违反这个原则。第一段就是这里提到的;第二段涉及前211年的坠星(其下倒数第二个条目);第三段(涉及二世)不那么重要,因此不予讨论。在这三段文字中,除了这一至关重要的原则,迷雾般的事情的原委也有助于断言它们不是历史事实。

    本章付印前不久,这里阐述的假设得到了乌尔里希·内因格尔的文章《坑儒:论儒生殉难之说的起源》的支持,此文载沃尔弗勒姆·埃伯哈德、克尔齐斯罗夫·高利科夫斯基、卡尔一奥尔布雷克·西恰布编的《东亚文明:了解传统的新尝试》第2号《民族和神话》(慕尼黑,1983年),第121——136页。

    前221年水德的采用

    这段以阴阳五行学家的思想为依据的情节其历史真实性已经受到栗原朋信的《秦汉史研究》(第45——91页)和镰田重雄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第42——93页)的怀疑。以下是他们提出的许多论点中的几个:在前221年以后,《史记》再也没有提到秦与水有联系之事,直到前166年,五行和王朝的继承的问题才又引起了汉朝廷热烈的争论;从前221年直到秦末,文中的黄河一律被简称为河,从未称作德水;秦时使用六(此数与水互有关系)及其倍数(前221年把帝国分成36郡,同年迁12万户豪门至咸阳周围,秦始皇押韵的碑文的诗体以12字为节,等等),在秦帝国的前后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秦帝国与水并无特殊的联系。(例如,在前221年据说秦始皇颁布六尺为一步之前,每步已经是六尺。)最后一个最说明问题的论点是,前面第73页那段引文末尾两句编者的批评(“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是将这段文字加进《史记》之中的真正理由,而在司马迁写《史记》的主要史料秦的编年史中,这类批评是绝不容许存在的。

    这些论点是吸引人的,但它们也面临一大困难:秦始皇在前221年采用水德之事,不但在《史记》卷六第237页进行过详细叙述,而且以不同形式,又在其他三卷中出现过(《史记》卷十五,第757页;卷二六,第1259页;卷二八,第1366页[沙畹译注,第3卷,第328页和第430页])。把这些有关的段落加进正文之中,并且要巧妙地做到在这些段落之间和在其前后几卷文字中不留下露马脚的漏洞,这得有一个特别机敏和熟悉整个《史记》的窜改者。因此,这里讨论的论题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证实,而只能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可能的假设。[116]

    前215年呈献的预言文字

    根据以下几个考虑,上呈秦始皇的写有“亡秦者胡也”这句不可思议的文句的情节的历史真实性是可疑的:预言的应验性;这种可怕的预言竟能真正地献给像秦始皇那样的意志坚强的专制君主的荒谬性;卢生献文的奇怪的方式(显然是在东部海滨进献,但在《史记》中,只写在皇帝自海滨返京之后,而不是更自然地写在他仍留在沿海的上下文中)。

    前211年的坠星

    除了这段情节本身的荒谬性以外,从所谓刻在坠星上的文字————“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措词,就可以证明此事不符合历史事实。这是《史记》中违反秦始皇生前只有他本人使用而其他人写的文告和著作从未使用始皇帝之称号这一原则的第二段文字。另一件使坑儒成为问题的重要的反证,见上面讨论的第二件事。

    前219年惩罚山神之事

    关于这个事件的虚构性的具体证据虽然还难以确立,但其主要情节,即秦始皇命3000囚犯将山上林木砍伐一空并把山涂以红色,不但在历史上似乎不可能发生,而且这个行动尤其难以用人力来完成。

    附录三 《史记》及其他史料的统计数字

    历史记载的统计数字的可靠性问题是人们在所有历史著作中常常碰到的问题,本章所用的《史记》材料和其他的史料上的这种问题肯定不会很少。在前面的叙述中,数字可靠性的问题约出现了七次,但在本附录进行更详细的讨论前,只能简略地间接提到。除了下面七件事外,还有一个数字模糊不清的事例。本附录没有列出这个事例,因为在第35页注3已经提出这很可能是文字错误所造成,已没有内容可以补充。

    周末的人口数字

    除了据认为是前323年的一段话并记于《战国策》(八 [齐七],第337页;克伦普译文,第126、157页)的材料以外,实际上缺乏城市或地区的数字。这段话提到华东齐国首都临淄有人口七万户,按一般的算法,这意味着足足超过了35万人。如与现代学者认为公元1世纪东汉的首都洛阳有人口约50万人的估计相比[117],这么高的数字是根本不可能的;洛阳当时是全帝国的,而不是一个诸侯国的首都。《战国策》的陈述对历史研究来说非常模糊,这可以从谈话人继续描述临淄街头拥挤情景的比喻中得到证明。他说行人之多,可以“挥汗成雨”。[118]

    公元前3世纪军队的规模

    《史记》报道的军队的巨大规模引起了可信性的严重问题。例如,该书声称秦在公元前224年至前223年使用60万大军灭楚并把它吞并:见《史记》卷七三,第2339——2340页(率军征讨的秦将王翦传)。此数系指秦成为帝国以前的军队,如与公元前133年至前90年汉武帝征讨亚洲腹地匈奴时所记载的整个汉帝国的军队和骑兵13万至30万人的数字相比,它高得令人难以置信。事实上,即使汉代的数字也很可能是夸大的。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第92、95——96页。

    秦军造成的伤亡

    《史记》记载,从公元前364年至前234年这130年,秦参加了15次大战斗或大战役,书中列出了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字。除一次外,伤亡数都达两万人以上,有四次竟达惊人的10万人以上。最不寻常的一次是前260年对赵的长平之役,在五六个月的初期战斗中,赵国一方据说损失了五万人;后来当所剩的40万名士兵在常平向秦将白起投降时,白起“乃挟诈而尽坑杀之”,只让240名最年轻的士兵回赵。[119]因此,据推算秦在这整整130年中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总数竟达148 9万人。

    这些数字需作评论。首先,应该指出,它们只表示秦给其他国家造成的伤亡;秦自己的损失从没有记录,虽然数字必定是相当大的。第二,这些数字不完整,因为数字中只有两起包括了受伤和被俘的数字。在所有的事例中(除了前260年用“坑”字外),所用的标准字眼为“斩”(此字的用法可追溯到商鞅时代),严格地说是指战斗中杀人。第三,除了《史记》中具体列出伤亡数的15次战斗或战役外,还有它根本没有列出数字的其他战争。这一切考虑意味着,秦及其敌人同样要遭受的伤亡数,包括受伤、被俘以及被杀,必定相应地远远高出所记载的数字。

    最后,如与伤亡数比较准确并具有世界重要性的近代战争和战役的数字相比,上述的数字就显得不可信了。以1812年拿破仑出征俄国之役为例,他在6月率军45 3万人侵俄,在11月返法时不到10万人。乍一看,这与五个或六个月的长平之役相比很恰当,后者赵国士兵总的伤亡据说几乎达45万人。但是这种相似性应该说是表面的,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这45万人中,在最初几个月的战斗中损失了五万人(数字合理),而在长平时,突然消灭的人数竟为40万人(数字不合理)。

    总之,秦造成的伤亡数,像前面提出对军队规模的怀疑那样,在字面上是难以接受的。例如,以掌握的技术手段来说,真要把一支40万人的军队斩尽杀绝,实际上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考虑到这支军队在向也许是更强大的军队投降以前已经被围困和饥饿所削弱这一已知事实,情况依然如此。秦的敌人或秦自己在面临这样灭绝性的损失时,似乎也不可能再三地继续征召庞大的军队,而不出现经济的或可能的政治崩溃。[120]对这个问题的部分答案可能在于“万”字的意义上,这个整数经常见于军事记载中(在非军事的记载中也能见到;见下面的最后两个问题),它也许只是象征性的,所以只应该被理解为“大部队”。[121]

    前221年12万户向咸阳的迁移

    这个数字乘以5(中国在统计上通常把户折成口的公认的基数)为60万人。但即使是如此巨大的数字,也远远不够文中所暗示的总数,因为迁移的贵族之家会随带许多仆从、姬妾和奴隶等人,因此就大大地多于一般农民的五口之家,近代以前的中国人在使用这种计算方法时,想到的就是这种普通农户。所以12万这样高的数字似乎是很武断的。它可能因是6的倍数而被用,在公元前221年,秦政府据说就决定突出6这个数字,作为它敬奉水及其有关事物的一个部分。但是,《史记》中描述这种崇拜的几段文字的历史真实性已被人怀疑(见附录2),对这一解释不利。可是,在附录2中已经提出,对有关段落可靠性的质疑远不是定论,所以12万作为6的倍数的解释依然是可能的。

    秦帝国驿道的宽度

    据《汉书》卷五一第2328页的一段文字,秦在公元前220年以后几年建造的“驰道”,其宽为50步,将近70米,因此宽得难以置信。可能“50步”系“50尺”之误,这样其宽度将近11 5米。即使如此,它也比大部分罗马的道路宽,罗马的道路很少超过8 5米。可以设想,《汉书》所举的是指位于国都附近的秦的道路宽度,路的一条通道或中央通道显然为皇帝和统治皇室中有权势的成员的扈从专用,而信使、官员和其他旅行者只准使用路侧的边道。但是,御用道和非御用道之别很可能在离京师一定距离之外渐趋消失。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7页。

    秦长城的长度

    在前面讨论这个题目时作出的一个可信的、不过还不是绝对肯定的结论是,蒙恬将军所造的长城,多半比人们在阅读《史记》所述的长城逶迤“万余里”这段记载后最初所想象的长度略短。这里不必再重复支持这个结论的论点,但要说一下,这些论点都集中在“万”字上,在这段有关的文字中,此字的意思很可能是比喻性的而不是字面上的。“万”字的这种比喻性的用法绝不是独一无二的。在本附录中已经引用了几个事例。下面还将引用另一个事例。[122]

    阿房宫的规模

    据说,称之为阿房官的宏伟的朝堂在公元前221年开始营造,自东至西为500秦步,自北至南为500秦尺,面积将近75600(675 &times;112)平方米。[123]这个数字大得不可信,而文中进一步说的大殿能方便地容纳整整一万人(又是一个象征性的“万”字),这更令人怀疑。如果把这个数字与公元60年至65年东汉在洛阳造的朝堂的合乎实际的规模(将近1376 〔86 &times;16〕平方米)相比(据说它同样可以容纳一“万”人[124]),或与至今仍存在的北京紫禁城中的朝堂(它略为超过1800平方米)相比,就能给人以启迪。

    杨品泉 译

    [1]这个年代是传统的,因为对公元前841年以前的事件,中国编年史众说纷纭。例如,周代的建立传统上定为公元前1122年,但实际时间可能约晚一个世纪。

    [2]1655年,耶稣会士卫匡国首先在《中国新地舆图》(序言第2页)中提出“中国”(china)一词的渊源是“秦”(ch’in)。从此这个题目已被多次讨论过;其中以劳费尔和伯希和俩人的成果最大。前者著有《中国其名》,载《通报》,13(1912),第719——726页;后者著有《“中国”名称渊源考》,载《通报》,13(1912),第727——742页,及《再论“中国”之名称》,载《通报》,14(1913),第427——428页。长期以来,在提到“中国(cina)之地”是丝织品故乡时出现了一个严重困难,此名见于著名的政治理论专著《考提利耶政事论》第2册。如果像某些学者断言的那样,此书写于公元前300年前后,这样当然比秦统一全国早得多。但是,近来通过对此文本采用了电脑技术鉴定,已有可能相当有把握地证明,第2册当属于撰写时间不会在公元150年前很久的一类作品。这样,把秦与中国等同起来的巨大障碍就不存在了。见托马斯·特劳特曼:《考提利耶和政事论:其作者及文字演变的统计调查》(莱顿,1971),第174——184页,特别是第177页。

    [3]沙畹:《〈史记〉译注》第1——5卷(巴黎,1895——1905;1969年再版);第6卷(巴黎,1969)。

    [4]为了便于提及周代后期的几个世纪,对时间有不同的划分法,但有时并无历史意义。这样,公元前721至前481年被描述为“春秋”时期,因为编年史《春秋》正好叙述这段时期。同样,战国之称来源于《战国策》,此书的范围并没有精确标明的时期。公元前403至前221年的分期正好结束于公元前221年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形成之时,选用公元前403年为这一分期的开始而不用其他各种可能的年份,是因为这样便于明显地突出那一年发生的晋国分成韩、魏、赵这一有高度重要意义的大事(关于韩国,见第42页注1)。

    [5]关于毛泽东去世前中国人的观点,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 7,第56——62页(又载《考古》,1972 5,第2——7页)。英译《中国历史的分期》,见《中国的历史研究》,6:4(1973),第3——15页。在此文中,郭沫若认为奴隶制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大致与春秋向战国时期的过渡一致。但后来,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1册,第399页。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34∶1(1974),第64页;又见e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页。

    [6]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倬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一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7]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8]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9]许倬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

    [10]关于进一步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11]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像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12]许倬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39页表4。

    [13]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10——13页。

    [14]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821一前778年)起直至公元前325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15]《史记》卷四四,第185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5卷,第179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词。

    [16]《史记》卷八七,第2543——2544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19页)。

    [17]郑德昆(音):《中国的考古学》第3卷《周代》(剑桥,1963),第46页;及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3版,纽黑文,1977),第366页。但亚洲腹地的部落集团一直保存这些习俗,结果1398年中国本身出现了最后一次有文字记载的事例。这一年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去世,据说他的40名妃子中的38人按“蒙古人的习俗”从死。见邓嗣禹:《朱元璋》,载傅路特和房兆楹编:《明代人物传记辞典》(纽约和伦敦,1976年),第391页。明代宪宗朝(1465——1487)取消了这种做法。

    [18]《诗经》第131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311——312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84页。

    [19]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48——52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265——298页,特别是268——272页。见《史记》卷一二六,第3211——3212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268——270页;j 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莱顿,1892——1910,台北1964年再版]第6卷,第1196——1198页)。

    [20]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第24页注1。

    [21]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621年死去时,有177人从死。

    [22]《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1928;1963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 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23]31这个数字来自商鞅的传记,而《史记》卷五,第203页则为41,此数很可能不确;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65页注1。秦领土有多大部分因此由中央管理,尚不清楚。虽然可能有相当大的部分,但肯定不是全部,因为如上所述,商鞅在公元前340年得到一块有15个邑的封地,据推测,这种土地不属县的制度管辖。

    [24]《史记》卷六八,第2232页(戴闻达:《商君书》,第18——19页)。

    [25]引自《汉书》卷二四,第1137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0页)。

    [26]平中苓次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21——41页提供了一个迥然不同的解释,它依靠的是对商鞅传(《史记》卷六八,第2232页)关键的一句记载中几个字的再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商鞅没有取消原来土地分配的田埂和畦头地,而是把土地划分成每块1000亩或100亩的土地;这些土地然后分配给农户,为了便于监督,农户被组成5户和10户的单位(见下文“连坐”)。这个理论除了对几个关键的字的很大胆的再解释外,将使商鞅成为以自己的另一套去代替一种固定不变的土地占用制(所谓的井田制)的人。这样他将与当时所表现的总趋势————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背道而驰。关于秦国划界制度的文献证据,见下文。

    [27]《战国策》三(秦一),第75页(小j 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46,第54页)。关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定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律与经济措施》及第9章。

    [28]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5或10人之单位,实误(其《商君书》,第58页)。

    [29]戴闻达:《商君书》,第14——15页。

    [30]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17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960),第103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31]《韩非子》十七(四三),第907页(w 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年]第2卷,第215页)引“商君之法”。

    [32]《史记》卷六,第22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卷,第103页):公元前243年,蝗虫在秦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2万公升),拜爵一级”。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能有误。

    [33]《史记》卷八五,第2505页。卜德在其《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史记〉中三篇秦代(公元前255——前206年)的传记》中收有《史记》卷八五的译文和评述及有关吕不韦的其他材料。

    [34]《战国策》七(秦五),第275页(克伦普译:《战国策》,第109、137页)。

    [35]此书已被理查德·威廉译成德文:《吕氏春秋》(耶拿,1928)。

    [36]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论述了李斯的一生和成就。

    [37]韩位于秦之东。

    [38]《史记》卷八七,第2541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治者》,第15——21页;第59——62页对此有进一步的讨论);《史记》卷二九,第140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3页)。

    [39]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285——298页详细地描述了这两项工程技术方面的情况。关于与这些工程有关的近期考古发现,见王文才:《东汉李冰石像与都江堰“水则”》,载《文物》,1974 7,第29——32页;秦中行:《秦郑国渠渠首遗址调查记》,载《文物》,1974 7,第33——38页。

    [40]关于这三次行刺企图,见《史记》的荆轲传,卷八六,第2526页以下,译文及讨论见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23——52页。

    [41]《史记》卷六,第27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20页)。

    [42]《史记》卷二九,第140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5页)。

    [43]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31——34页。又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3(1977),第65——66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60——65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页及图6c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件,铁剑270件);只是在东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103件,铜剑35件)。

    [44]荀卿半遮半掩地掩盖了来自一个儒家的不寻常的对秦的钦佩,见《荀子》卷十六,第217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9——10页)。尽管有荀卿的保留意见,儒生和儒家思想在帝国时期绝没有完全绝迹(见下文)。

    [45]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做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页)。李斯的名单还可以补充。

    [46]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257年死)、王翦(前221年以后死)和蒙恬(前210年死),都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47]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 15、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页。关于这些文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

    [48]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39页以后。

    [49]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6——9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50]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5章;本书第12章《帝国的崇拜》。

    [51]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35页。

    [52]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34页注1。但镰田重雄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第89——92页认为,12金人代表北斗星周围的12个星,金人被置于公元前220年建造的一座祭北斗星的庙宇中。

    [53]杨宽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176页中指出,这肯定不是说不加区别地破坏一切堤坝,这样将会造成水灾,而只是破坏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还可以补充,或者破坏那些阻碍在河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设施)。

    [54]关于这些技术细节,见诺埃尔·巴纳德:《在控制情况下发掘出来的考古文献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的性质》,载戴维·罗伊和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81——213页。承蒙巴纳德博士在这篇精辟的论文发表前让我拜读,本文作者深表感谢。

    [55]何四维在其《汉代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332页中有稍有修改的译文。

    [56]见徐广在《史记》卷六第251页上的注。“自实”之意本身虽不明确,但与自汉至宋的许多时期所记载的叙述类似的估计或自估的相似的用语相比,就可以理解了。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42——62页。

    [57]公元前约100年汉儒董仲舒的言论是典型的,他十分武断地声称,“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页〕),“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

    [58]《汉书》卷二四下,第115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28——229页,译文有改动)。

    [59]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5——6页注d。

    [60]这一节广泛地利用了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1——16页和第47——55页中关于道路和长城的材料。

    [61]关于附有很不清楚的图片的此路的报道,见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10,第44——45页。

    [62]蒙恬传记载于《史记》卷八八,卜德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3——67页有译文及讨论。在《史记》卷六中,长城只在前213年被提到一次(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但不说也能明白,修筑长城需要的时间必定长得多。

    [63]《史记》卷八八,第2565页(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4页)。临洮即今甘肃省的岷县,在西安之西约300英里,辽东在今东北南部沿海,在朝鲜之西不远。阳山在今内蒙古包头之北。

    [64]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们有时被确认为“huns”。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有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71页注4;及本书第6章《匈奴》一节。

    [65]《史记》卷一一二,第2958页。

    [66]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299——306页对“灵渠”有详细的叙述。

    [67]关于劳役制及对人民推行的劳役的法定义务,见杨联陞:《中华帝国公共工程的经济情况》,载他所编:《中国学概览》(坎布里奇,1969),第202页以后。

    [68]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债权的担保》,载《东洋学报》,21∶1(1933),第91——103页,特别是第97——9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136、152页注163。别列洛莫夫:《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1962),第103——104页。

    [69]《史记》卷六,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

    [70]《史记》卷六,第242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40页以下)。关于用其他方式保存的一块碑文的译文,见沙畹同上之作,第2卷,第551页以下。

    [71]根据中国的传说,夏朝(传说的年代,公元前2205一前1766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个公认的以世袭继承制为基础的政体。虽然夏朝的历史实况长期以来受到怀疑,但近期的考古发现清楚地显示商代(传说的年代,公元前1766——前1122年)以前新石器时代以后已有有组织的公社存在。这些证据是否可与夏的政体联系起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夏、商(殷)、周王朝统治下的三个黄金时代的中国传说中,夏长期以来被视为神圣。见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载《考古》,1979 5,第388页;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第20页。

    [72]《史记》卷六,第254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1页以下)。

    [73]秦焚书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发生过,在以后则有几起众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从1772——1788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狱,这一次进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2320种禁书和其他345种部分取缔的书中,只有476种幸存,不到所列数的18%。见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狱》(巴尔的摩,1935)。

    [74]《史记》卷十五,第68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27页)。

    [75]《史记》卷六,第257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6页以下)。

    [76]“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当像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论的基础。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坑”(活埋)降秦的40万名赵卒的事件中(见附录3)。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思。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19页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170——171页。

    [77]剑桥大学中文教授(1938——1951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01页注d。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

    [78]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 ‘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 ‘以古非今’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施,对于 ‘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秦始皇》(上海,1973),第67页(李幼宁编:《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131页)。

    [79]《史记》卷六,第26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90页)。

    [80]这是顾立雅的《公元前4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芝加哥和伦敦,1974)的中心论点。此书之可贵在于它使一个长期默默无闻的重要政治思想家重新被人注意,但此书的论点————申不害通过其现已散失的著作在建立中国的官僚政府方面可能起了主要作用————还难以成立。

    [81]《史记》卷八七,第2555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9页)。

    [82]见《韩非子》卷一七(四三),第906页(w k廖:《韩非子全集》第2卷,第212页)。

    [83]关于这份文书的文字,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未将这一文书译出,但在其《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中,联系其他发现的文书对它进行了讨论,此文载《通报》,64:4——5(1978),第175——217页。

    [84]其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3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e18中有译文。

    [85]《史记》卷六,第245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45页)。

    [86]同上书,第249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88页)。

    [87]同上书,第26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88页)。

    [88]他的关于“行督责之术”的奏疏,《史记》卷八七,第2557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42页)。

    [89]关于这个题目,见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津和汉堡自然学民俗学协会通报》,125(1979),第63——68页。

    [90]《史记》卷六,第23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28页以后)。

    [91]《史记》卷六,第24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51页)。

    [92]《史记》卷二八,第1369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436页),关于公元前4世纪以后的材料。

    [93]《史记》卷六,第25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7页)。

    [94]《史记》卷六,第23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80页)。这件轶事是这次“秘密”谈话的部分内容,引用此事并不是为了表明秦始皇勤于政事,而是证明他追求权势。如果经常参考的出土法律文书能够过秤,以确定在30公斤重的竹简上能写多少汉字,这将给人以启迪。

    [95]《史记》卷六,第259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82页)。

    [96]《史记》卷六,第24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54页)。

    [97]他就是据称在公元前215年作出的预言(“亡秦者胡也”) 所指的那个青年。

    [98]在评价中国历史中宦官的功过时需要非常小心,因为主要的史料大都由他们的敌人所编纂,对这些人的偏见需要纠正。

    [99]虽然没有理由怀疑这里所叙述的事实的基本准确性,但《史记》李斯传(卷八七,第2551页)中所列假信的实际文字可能为后人所作。见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2——33、93——95页。

    [100]《史记》卷六,第29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41页)。中国对年龄的传统算法增加了岁数,即从实际出生的日子起算作一岁,从紧接的新年正月初一起,算作两岁。

    [101]《史记》卷六,第265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93页)。关于这些奇妙武士的许多有图的记述,例如见马克斯韦尔·赫恩:《秦始皇(前221一前206年)的兵马俑》,载方闻编:《伟大的中国青铜器时代》(纽约,1980),第334——373页。关于墓的描写,不像《史记》那样过分,而且是取材于更早的描述,见《汉书》卷五一,第2328页。

    [102]《史记》卷八七,第2554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8页以下)。

    [103]《史记》卷四八,第195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6卷,第8页)。

    [104]同上书,第195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6卷,第22页)。据秦使用的历法,新年从阴历十月初一开始。因此秦二世的第二年应从公元前209年11月6日起(儒略历);十二月相当于公元前208年1月4日至2月2日。关于秦的历法,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第27页。

    [105]《过秦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史记》卷六之末予以引用(《史记》卷六,第276页以下 〔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19页以下〕);这里所引的段落见《史记》卷六,第282页(沙畹前引译注,第2卷,第231页)。

    [106]《史记》卷六,第27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22页)。

    [107]同上书,第29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41——246页)。

    [108]郭沫若:《十批判书》(重庆,1945),第300页;罗思鼎:《论秦汉之际的阶级斗争》,载《红旗》,1974 8,第18页以下;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27、62页都予引用。

    [109]《史记》卷六,第283——28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33——234页);《史记》卷六,第278页(沙畹之译注,第2卷,第224页)。

    [110]“不能记住过去的人势必重复过去。”见乔治·桑塔亚纳:《理性的生活》(纽约,1905)第1卷,第12章,第284页。值得指出的是,在两人的话中有微妙的差别。贾谊的格言(他作为“野谚曰”而引用)暗示人们应仿效过去好的一方;桑塔亚纳的格言暗示人们应避免坏的一面。

    [111]杨宽的《秦始皇》(第119页)引了秦始皇于公元前214年流放商人之事,认为对经济发展有害,但并未由此得出这里提到的有害的后果的结论。

    [112]这段文字载1972年版第72——73页,以后的一版没有这一段,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161页有英译文。

    [113]虽然高恒根据经常提到隶臣妾的秦律材料推断,写了一篇论隶臣妾的地位和职能的扎实的、大部分内容推论严谨的论文(《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7 7,第43——50页),我仍坚持我的判断。高恒推断(第43——44页),隶臣妾一生为官府奴隶,其证据似乎没有力量。

    [114]关于史料问题的全面探讨,见本书序言和导言。

    [115]见卜德:《帝国前中国的法医学》,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2(1982),第1——2页。

    [116]关于选择五行之一的政治意义和对王朝的重要性,见鲁惟一:《水、土、火》。

    [117]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9——21页。

    [118]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第246页和第280页,他在引了《战国策》的叙述后,说这是夸大其词。但是看来矛盾的是,他后来表示战国晚期临淄的人口可能已达数万户。

    [119]此事在《史记》的白起传(卷七三,第2335页)中有详细描述,文中使用“坑”字,使这件事具有可怕的气氛;“坑”这里应作“屠杀”解,但此字常常被错误地解释为“埋”或“活埋”。见第67页注2。

    [120]许倬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68页的脚注持相反的观点,但他的论点至少对我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例如,他认为魏约有人口500万,因此,可以“相当容易地”征召一支30万至50万的军队。即使偶尔一次做得到(但也远不能肯定),它能再三地进行这样规模的征兵吗?

    [121]鲁惟一在联系到汉代的军队数字时,已经提出这一假设,见《汉武帝的征战》,第96页。杨联陞对处理中国的数字和统计数的困难,已在《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一文中详加讨论,此文载《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1961),第75——84页。可能“万”应与“千”连在一起,作为一个整数,杨联陞的文章(第77页)对它的模糊性进行了探讨。

    [122]关于整个王朝史中长城主要特征的探讨,见阿瑟·沃尔德伦:《中国长城的问题》,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32(1983),第643——663页。

    [123]《史记》卷六,第25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4——175页)。

    [124]关于后汉皇宫中朝堂的规模,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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