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
————传·过所·路引
一
今天在各地所施行的国民身份证制度,尽管立法的人是自以为学的“先进”国家的衣钵,其实,仔细研究一下,形式虽欧化,骨子里的精髓,却道道地地是东方的,有其历史上的根源,我的意思是说,这一套办法确是两千年来的统治术的复活,旧内容,新形式。
我愿意以历史学者的立场,对这问题加以历史的探索。
从历史上来考研身份证制度,这东西古代叫作传,唐代叫作过所,宋代称为公凭,明代则名为路引。凡外国人入境,本国人从甲地到乙地,都必须随身携带,证明他的身份职业、行李多少和旅行目的;尤其是年龄,在征兵制度下,合于兵役年龄的壮丁,是不许可无故离开所属的兵役区的,没有身份证的,不是罪犯,便是逃兵,关津不许通过。君权的支柱之一是军队,身份证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措施。君权的永固必须铲除异己的力量,无论是思想上或行动上的反对者,身份证恰恰保证了这一点。明代军民分开,路引制度的重点就特重在防闲人民,把人民圈禁在土地上,使之不能动弹反侧这一措施上。
二
王国维《简牍简署考》:“传信有二种,一为出入关门之传,郑氏《周礼注》所谓若今过所文书是也。”《周礼·地官·司徒》郑注:“传如今过所文书,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内出者义亦然。”崔豹《古今注》记传之形制说:“凡传皆以木为之,长五寸,书符信于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信也,如今之过所也。”《汉书·文帝纪》:“十二年三月(前168)除关无用传。”注:“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棨也。师古曰:张说是也。古者或用棨,或用缯帛,棨者刻木为合符也。”由此知古代之传,即后代之过所,传有两种,一种用木,一种用帛,都有正副两份。
汉代的传,或用或废,前后不一,文帝十二年废传,景帝时复置,武帝初年又废,《汉书·窦婴传》说:“文帝时除关无用传,景帝四年(前153)以七国反复置。武帝时窦婴为丞相,复除之。”婴死后,又恢复了。《终军传》说:“年十八选为博士弟子,从济南当诣博士,步入关,关吏予军繻,军问以此何为吏曰:为复传。还当以合符。军曰:大丈夫西游,终不复传还,弃繻而去。军为谒者,使行郡国,建节东出关,关吏识之曰:此使者乃前弃繻生也。”窦婴以汉武帝建元元年为丞相,元光四年死(前140至前131),除传当是这十年内的事。终军年十八为博士弟子,元朔五年(前124)六月置博士弟子五十八。死时年二十余,故世谓之终童。军入关至长安上书言事,拜为谒者给事中,从上幸雍,祠五畴,获白麟一角而五蹄,由是改元为元狩(前122)。军入关时已复用传,知复传当在元朔五年以前。《汉书》注:“张晏曰:繻音须,繻,符也。书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苏林曰:绢,帛边也。旧关出入皆以传,传烦,因裂繻头,合以为符信也。”复传,师古注曰:“复,返也,谓返出关,更以为传。”由此知汉武帝复传以后,传的形制渐趋简单化,过关才用,管传的便是关吏。又知平民出入关用传,朝廷使者仗节出入,便用不着了。这制度似乎到东汉还因仍旧贯,《后汉书·郭丹传》说:“后从师长安,买符入函谷关。乃慨然叹曰:丹不乘使者车,终不出关。”注:“符即繻也,买符非真符也。《东观纪》曰:丹从宛人陈洮买入关符,既入关,封符乞人也。”和终军的故事一样,所不同的是终军是地方保送到长安受学的博士弟子,有官方的证明文件,关吏无条件予繻。郭丹则是以私人身份入关,而入关是要证明的,得想法从宛人陈洮买繻。从买字说,必定得付一笔钱,也是可想而知的。
隋代叫传作公验,《隋书·文帝纪》:“开皇十八年(公元598)九月庚寅敕,客舍无公验者,坐及刺史县令。”
唐代叫作过所,定制最为详密。《旧唐书·职官志》:“尚书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之职,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州则州给之,而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亦给(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月一易)。”括弧内用《新唐书·百官志》补。地方则有户曹司户参军,专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关有关令,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唐律疏议·卫禁》:“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疏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关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疏义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徒一年。”过所必需本人执用,如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甚至家畜出入亦需请过所。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疏议曰: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各有他罪重,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到宝应元年(公元762)因军务关系,又令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都统进奉等官,任将器械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械色目,然后放过。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械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注663
唐过所形制,据日本《三善清行智证大师传》所录圆城寺所藏圆珍过所,依原来的款式,移录如下:
越州都督府
日本国内供奉 敕赐紫衣僧圆珍年四十三行者丁满年五十驴两头并随身经书衣钵等
上都已来路次检案内人二驴两头井经书衣钵等
得状称仁寿三年七月十六日离本国大中七年九月十四日到
唐国福州至八年九月二十日到越州开元寺听习今欲
略往两京及五台山等巡礼求法却来此听读恐
所在州县镇铺关津堰寺不练行由伏乞给往
还过所勘得开元寺三纲僧长泰等状同事须给过所者准给者此已给讫幸依勘过
大中九年三月十九日 给
功曹参军 府
史
丞
潼关六月十五勘入
仁寿是日本文德天皇年号,仁寿三年当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
唐末扰乱,政府统治力量一天比一天不行,过所制度也自然而然地破坏了。梁开平三年(公元909)政府想重新整顿,加强控制,特派宰相专管,《五代会要·司门》:“十月敕,过所先是司门郎中员外郎出给,今寇盗未平,恐漏奸诈,宜令宰臣赵光逢专判。凡出给过所,先具状经中书点检判下,即本司郎中据状出给。”到后汉乾祐元年(公元948)又敕:“左司员外郎卢振奏,请应有经过关津州府诸色人等,并须于司门请给公验,令所在辨认,方可放过,宜依所陈,颁示天下。”据《旧五代史·杨邠传》:“邠即专国政……自京师至诸州府行人往来,并须给公凭。所由司求请公凭者,朝夕填咽。旬日之间,民情大扰,行路拥塞,邠乃止其事。”公凭《新五代史》作过所。乾祐上距开平,不过四十年,乾祐的办不通,那么,开平的怕也是纸面文章吧。宋代继承杨邠的办法,也叫公凭。使用的人似乎以商旅为最多,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一〇六:“天圣六年(公元1028)九月癸丑,益州钤辖刘承颜言:商旅入川元公凭者,多由葭萌私路往,请如剑门置关,仍令逐处给公凭,至者察验之,谓从其请。”便是一例。
从汉唐两代的制度推测,据《唐律》,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人,皆不合给过所,可以知道过所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军士或后备军的逃亡,附带的才是罪人或逃犯的度越。汉行征兵制,唐行府兵制,传或过所必须载明身份年龄籍贯,为的是防止合龄壮丁军伍的逃匿,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步骤。汉末征兵制度破坏,代以募兵,唐后期藩镇割据,朝廷和藩镇都以募兵作战,由此,也可以了解从汉末到魏晋南北朝这一段和唐末到元这一长时期,关于身份证制度记载不详的原因了。
三
公凭在明代叫作路引,军民往来,必凭路引,违者关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汉唐的传和过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话,那么,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钳制、束缚、管辖和镇压人民。
要明白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创立这制度的人自己的话来说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颁行的《御制大诰续编》里几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业,特别指出要互知丁业,也就是互相监视,训词说:“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朕本无才,曰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构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间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人人都安于四业,才好统治。所谓逸夫,是不务四业之人,专会煽惑鼓动,不说“明王出世”,就喊“弥勒降生”,像元末传播革命的彭莹玉、韩山童、郭子兴和他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这类危险分子,必须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也就是调查户口,这一项他已经花了十几年功夫,调查停当,作了户帖(户口卡片)和黄册(户口调查清册),并且把户口编成里甲,十户为甲,十甲为里。甲有甲长,里有里长,头头是道了。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个方法是互相监视,“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学生是有学籍的,先生有人看着,也不会有异为。至于农民:“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道的,可以放心。这两类人假如要出门,离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来证明身份。至于工人和商人,流动性较大,“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探知。巨者归迟,微者归疾,出入有不难见也。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载明远近和水陆路程的,邻里有责任调查明白,过期要向官府报告,才脱得了干系。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杂,构非成祸,身堕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话,复杂得很,危险得很。接着他又提出辨验丁引的诰词:“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相符而无异。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兴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验商引物:“今后无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过期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鬵,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住)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动辨验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货相符,如有问题,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则,要处连坐之罪。这样一来,就构成了一个全体四民的天罗地网,人人都是侦察调查的对象,“逸夫”就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据这原则制定的法律,《弘治会典》一一三:“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军民的活动范围,限于百里之内,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长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无形的百里宽广的监狱,则又比汉唐严酷得多了。
这制度就许多史料看来,在明代是被严格执行着的。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上海县粮长瞿仲亮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这例子,可见纳粮户没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实录》八十三:“洪武六年(公元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这一例子又说明了请引要用相当时间。如祝允明《前闻记》:“洪武中,朝旨开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焕文与焉。时役者多死,先曾祖独生全。工满将辞归,偶失去路引,分该死。”则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实录》四十四:“正统三年(公元1438)七月甲申,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知县廖仕奏: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结党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户部,以为宜督责归家,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赋者听,从之。”陆楫《蒹葭堂杂著》:“宗人有欲商贾四方以自给者,听从有司关给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长史司验引发落,有司附册填注,以凭抚案刷卷类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贾,后一例则是皇家商人了。陆容《菽园杂记》十:“成化末年(公元1478)京师多盗,兵部尚书余公议欲大索京城内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属等官五十员,分投街巷,望门审验。时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无引者悉以为盗,送系兵马司。”大索即大检查户口,也可译为户口普查。寄居无引者都被捕送官,则可见在原则上,当时的外籍侨寓人也必须有引了。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十“万里寻亲记”:“万历乙亥(公元1575)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人赵重华请路邮于郡太守以出,从丹阳过毗陵,被盗撄其资去,所遗者独胸囊路邮耳。”又卷十二:“陈淡,江都人,尝按云南,遣人诣其家文书匣检阅,有江西贩客路引。”张居正《张文忠公集·书牍十二·答台长陈楚石》:“巡检官职虽卑,关系甚重,此官若得其职,则诘盗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浅鲜也。况近奉旨清查路引,严关隘,则此官尤当加意者,亟宜题请修复。”从这三个例子看来,一直到16世纪后期,路引制度还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统治术,张居正作宰相,甚至还着实地整顿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汉代一样,是要付钱买的,《大诰》第二十一《勾取逃军》:“兵部勾取逃军,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礼……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卖引生利的,《大诰续编》第三十八《匿奸卖引》:“南城兵马指挥赵兴胜,警巡坊厢,路引之弊脏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钞)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
因为有引便可保证行旅的安全,关津的查诘,因之就发生空引(空白路引)的问题,不能不用严刑取缔。《大诰三编》第五《空引偷军》:“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唯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绅,《大诰》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关去处,问知而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除了大量的军队镇压,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除了大规模的屠杀,除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特务恐怖,明代还应用自古以来从传到过所这一套制度,把它发展,严密地组织。以人民为假想敌,强迫人民互知(互相侦察)举发,没有一丝漏洞,构成了窒杀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罗地网,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独裁昏淫残暴的统治,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这一套,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明太祖安心的叫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孝忠义之民,刑罚何由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唯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将喻尔等,宜速改过迁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粮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国法不容,连天道也不容。至于为什么要出粮出丁,出了能得什么好处,不但明太祖和他的子孙没有说过,连想也从来没有想到过。
三十六年十二月于清华园
(原载《中国建设》五卷四期,1948年1月。发表时篇名是《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