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看书小说 > 其他小说 > 普陀洛迦新志 >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古会稽陶镛鉴定 古翁山王亨彦辑

    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

    秦尊僧[(契-大)/石],释门之规约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条益备。盖出世不离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况百丈创立丛林,大众同归栖止。不遵国法,何以邀王臣之护持。不守清规,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运迁流,群钦法治,故公布之国典,固宜心懔怀刑。即私制之院章,亦当欲不逾矩。志规制。

    僧伽日用轨范

    日用轨范者,乃示人人当行。不拘何人何执,总当一一无犯。那管内单外单,咸须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二须甘淡薄,安贫乐道,保护道心。三寂净纯一,省缘务本,无分其心。四去私摈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随众听命,威仪整肃。七勤修行业,无怠无荒。八遵规处众,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无得妄为。十随顺规制,共勷法门。上来十种,略总善法大纲。不厌委陈,尚有禁例条目,谨列于下: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于诵戒时无故不随众。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师长。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不得习近女人。不得于受戒之后不知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戏。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营办美食。不得著艳丽衣服。不得泛揽经事。不得争[贝+亲]钱。不得田蚕牧养。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斋会。上六事,不犯,名为安贫乐道。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在外闲游,数归俗舍。不得习学应赴词章,吹唱杂艺。不得习学天文地理、符水炉火等外事。不得习学闭气坐功,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上五事,不犯,名为省缘务本。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不得背众食。不得不白众动无主僧物。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见于辞色。不得威力欺压人。不得侮慢耆宿。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戏笑无度。不得高声谈论。不得装模作样。不得坐立斜倚。上四事,不犯,名威仪整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不礼诵。不得执事怠慢。不得恶人警策。不得作无益害有益。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业。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斗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上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著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上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今总静室已废,总管之名,亦为不雅。改耆旧僧三人,栖息道头下院楼上,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以香客钱米,俵散各静室僧,谓散静。)其合山大众,或有争论事故,先向耆旧师剖论。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许琐渎。内有情真过确者,宜摈宜罚,公同处分。

    ○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合山均派。今新复禅规,一应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净安居,努力进修,勿弃寸阴为幸。

    ○天灾流行,祈求雨泽,向由常住为首,领众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开垦,众议往桃花山请圣,供龙中和庙内。雨过之日,诵经酬礼,拨舟送圣。如当事祈求,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别所。

    ○本山修路,属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头止。属千步沙者,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浚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后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后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后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于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借故失仪。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闲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剃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请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后披剃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后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回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后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 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于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于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于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于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后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祗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于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钠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 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 前后山钠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后再为判断是非。

    六 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 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 遇有庵中出香,须用钠子者,各钠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后,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 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

    十 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给。)

    附录 王应吉病梦纪灵

    明澹凝居士王应吉,素虔奉大士。万历壬寅,患痰火疾,水浆不能咽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梦乘肩舆,循大河浒,忽颠堕水中。鳞甲之类,种种当前。因念此辈,吾尝啖之,今乘此为难矣。恍惚若有挟其两臂起崖上者。仰首视之,则赤日悬空,观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财、龙女、鹦鹉、净瓶之属具列。以手扪衣不湿,因叩谢。大士谓曰:汝本善知识转身,素虔奉我,故来相救。但汝杀业颇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杀,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谨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与汝饮之。王捧杯一吸而尽。其杯似玻璃,内外通明,醍醐色黄且碧,味殊清洌,不类世间浓郁。饮毕叩谢,倏然而觉,余香犹在唇吻间,遍身雨汗。移时清凉,心胸开爽。进粥饮之,精神顿回复。自后遂盟心戒杀,自作纪灵戒杀衷言,志其事。(慈心宝鉴)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添加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