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看书小说 > 其他小说 > 新人生观 > 第十一章 从完成责任到实现权利

第十一章 从完成责任到实现权利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权利(right)与责任(duty)是政治学里面的基本问题,也是人生哲学里面的重要问题。自从卢棱(jjroussean)提倡社约论,和法国大革命发布人权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ohomme et du citoyen)以后,于是人权的学说弥漫了欧美。十九世纪的各种基本法律:都受了他重大的影响;一般人的思想,也都受了他深刻的刺激。从十九世纪末叶以来,这种学说,在中国也曾盛行一时。我们记得卢梭曾经说过:凡人生来都有不可分离的天赋权利。然而我们知道,人类的权利,并不是天所赋与,而是人类努力和社会文明的产物,所以这种学说,也受当时和后世许多人的批评与非难。“我的权利,你的责任”(my right and your duty)这句话,更成为举世滔滔的自私者之心理的写照。其实这种原来的思想,并没有否认凡人应有的责任,更没有淹没当时欧美人责任的观念。就在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英法在杰佛加(traflgar)一战,英国海军把拿破仑的艇队消灭。那胜利的英国主将纳尔逊(nelson)受伤临死之际,还叮咛英国人道:“英国盼望每个人能尽他的责任!”(〝england expects every man to do his duty〞)这句话竟成为英国民族神圣的格言,影响到十九世纪英国整个国家的发展,使大家一说到权利,便职想到责任。这是一个特著的例。其实何祇在英国,在其他国家中责任的观念,又何曾为权利的学说所掩盖呢?

    我们如要明了权利和责任的性质,以及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必须先了解人生在世,究竟有什么目的?什么任务?我常说整个人生的目的,就在求自我的实现(self─realization)。什么是自我的实现?自我的实现就是自我的完成(perfection of the self),也就是充分的发展自己,充实自己,以求达到尽善尽美笃实光辉的境地。原来人类的天赋,有肢体感官之类。一个人要实现自我,必先充分发展自己的肢体感官,使自己的体魄得到最健全的发育。这就是发展物质的天赋。但是除了物质的天赋之外,人还有情感和情操(feeling and emotion)的天赋。人类相互间的情感,也就是根据这种天赋而来的。更进一层的天赋乃是心灵,也就是理性。亚里斯多德说过:“人是动物”(〝man is an animal〞)。这句话似乎轻视人类了。但是他接著就说:“但人是有理性的动物”(〝but a rational animal〞)。人类因为有天赋的心灵,有理性的活动,所以有各种的思想(ideas)和理想(ideals):而且往往为了这些思想和理想的实现,牺牲一切,在所不惜。这都是自我实现的不可少的方面。

    当然自我的实现,要身体感官的健全发展,要感情情操的充分培养,要心灵理性的高尚活动,但是这一切的一切,都非在大社会中实现不可。所谓大社会就是整个的大我。自我的实现,并不是为了自己,排斥他人,侵犯他人的意思。若是如此,自我也就断难实现。人生在世,依靠大我的帮助太多了。比方在大学的学生,不要以为自己能到大学读书,完全是自己奋斗出来的。你们能够坐在教室里上课听讲,乃是享受了旁人许多工作的结果。不要说你们的书籍纸张等等,都是靠旁人供给的,就单说你们所坐的椅子,也就少不了做椅子的木匠,做斧锯的铁匠,运木头的商人和工人,以及种树木的山农。必须经过这许多专门职业者的努力,才能造成这些椅子,让你们安坐而听。再比方一件衣服,固须经过裁缝的剪裁和缝纫,才能成功,但是缝衣要布,说到布就不可没有织布的工人;布是纱织成的,说到纱就不可没有纺纱的工人;纱是棉花纺成功的,也就不能没有种棉的棉农。同样须经过许多人的工作,才成一件衣服。所以离开了大我,要实现自我是不可能。就是鲁滨孙飘流荒岛,也幸而带了猎枪和其他的物品去,否则一无长物,他在荒岛中早就一命呜呼了。所以自我的实现,非恃大我──整个的大我来实现不可。至于自我的发展,能到什么程度,一方面要看大我的发展到如何地步,一方面要靠投身在大我里面的自我,能替大我尽如何的力量。大我是无数自我构成的,自我的力量尽得愈多,则大我的实现愈大;大我的实现愈大,自然自我的实现也因之愈大。可见自我千万不可自暴自弃,必须藉大我以发展自己的天赋,而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希腊哲学里常用一个字,英文译作〝excellence〞;据狄铿生(glowes dickinson)在他所著的希腊人生观(〝greek view of life〞)一书里说,这个字的英译,也不足以尽希腊的原意。在中文里更难得到适当的译名。他的涵义就是人生各部分,无论是体质的、感情的、或是理智的,都能和谐地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界。自我必须努力达到这种境界,方算是尽了自己的责任。但是这必须投身到大我中间尽力,才能做到。在流行外交文牍中,对于代表一个国家或当一国大权的人,常称〝your excellency〞,即由希腊意义而来。这个客气的称呼,也可以认他含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身为国家代表或当国家大权的人,理论上应当是各方面都能发展到尽善尽美的人(虽然事实并不都是如此);一种也可以说是负这种大责,当这种大权的人,更应当能充分把他的自我,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界。他能不能有这好的造诣,是另一问题;但是人家对他的看待,却是如此。因为他替大家尽力的机会最多,所以他自我的机会也最多。若是他有这样的机会而不能实现,那不但对不起职务,而且辜负了自己,一个伟大人物之所以能够成功,正是因为他能抓住为大我服务的机会,而不肯松懈于自我实现的努力,比如法律规定每人每日工作八小时,在一般人看来,超过八小时就不是我所应该做的了。而有贡献有成就的人物,则每天做十小时,十二小时,甚至十六小时工作,也毫不埋怨。前贤“夜以继日,坐以待旦,”就是这种例子。人家以为他因责任重大而苦,但是他则因自我实现的玑会愈多而乐。服务不祇是责任,而且是权利。不祇是在政治方面的人才能如此;凡是以对大众谋贡献为自身使命的人,都能如此。

    现在先讲权利和责任的初步分别。什么是权利?权利可以说是一种享受,一种满足(satisfaction)。什么是责任?责任可以说是对于他人权利的一种承认。用英文来说,便是〝duty is the recognition of that which is due to others〞。但是这两层意思,有加以充分解释的必要。

    第一说到权利是自己的满足,或者说是个人生活的满足,这话很容易发生流弊。比如有的人好赌,打牌就满足了;有的人好嫖,以为涉足花丛就满足了;贫者钱多就满足了;夸者自大就满足了。难道人类的生存,就是为这类的满足吗?而且人类的享受,就祇是物质欲望的享受吗?于是有倡为快乐数量之说的。但是快乐难道可以不问质量而专谈数量的吗?设如一个国家里大家都赌,难道政府为了满足大家赌的快乐,就用法律来保障赌吗?设如一国的人大家好抽鸦片烟,难道政府为了他们的满足,就立法来保障抽烟吗?若是祇求数量的满足,且以为多数的满足就算是最正当最大的满足,那我们无话可说。不过人类的满足,不单是数量的,而是有等级的,有质的成分的。固有人情愿大赌一场,弄到脑溢血而死,以为满足,却也有人情愿为理想奋闘而死,不愿苟且偷安而生。所以自我的满足,并不是可以数量来计较的。我们人类之所以异于一般动物,正是因为我们不祇是有物质的天赋,还有情感,更有理性。因为有情感,所以我们觉得民胞物与,情愿为同情心所驱使而工作、而身殉。因为有理性,所以我们愿为理性而牺牲,有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壮举,使精神长留于天地之间。比如诸葛亮,食少事繁,非不知其生命之不能长久,明知之而仍要六出祁山,鞠躬尽瘁,以尽他认为应尽的责任,正是人类感情与理性发展到最高程度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说:

    人类最高的享受和满足,不祇是数量的,而且是质量的:不祇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

    第二说到责任就是对于他人权利的承认,那就是说到自己的责任是对于旁人的。比如尽忠国家,就是自己对于国家应尽的责任;孝亲,就是自己对于长上应尽的责任;对朋友有义气,就是自己对朋友应尽的责任。一个人对他人要尽许许多多的责任,岂不是把自己当作傻瓜吗?但是责任这件事,并不是如此简单的。须知对人能尽应尽的责任,也就是为自己增进了权利,因为对他人尽责任,自己才能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地。也惟有对他人尽充分的责任,自己才能在尽责任的过程中,得到最高尚和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多尽一分责任,自我便多一分进展;自己多尽一分责任,自我便多一分精神的享受。以前所举伟大人物甘心为人服务而不辞劳怨的例,便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

    从最高的道德意识来讲,责任就是权利;祇有从尽责任的过程里面,才能得到充分权利的实现。

    法律对于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大都是消极的,不是积极的,是防止的,不是创造的。因为法律的规定,祇是群己权界的规定,使人与人之间,彼此不相侵犯,使大家的权利和责任,不致互相侵越。好比两个碗重叠起来容易相碰,中间预先隔一层棉絮,以免碰破。还有一层,法律的规定,常常意在防止当权的人滥用权力,以致侵犯人民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其所赋予于当政的人,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职权,须受滥用权力的限制。因为历史告诉我们,政府或当政的人,往往易于滥用权力致引起人民的反抗,结果同归于尽。这种防止,是很有理由的。不过,规定之间,应当很费斟酌。个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则个人无法发挥能力,以尽责任。同时对于政府权力限制的规定;若是太严密而无弹性,那也易使政府变为无能的政府。遇到国家民族发生大变乱或从事对外战争的时候,无能的政府是决不能发挥政治的力量,以应付当前艰危的。结果若使人民与政府同归于尽,那人权也就无所附丽了。总之,法律的规定是必要的,法律是人我之间的一种调节(adjustinent)。但是如果要靠法律来创造权利和开拓权利,那便错了。比方说法律可以规定凡发明播音机的人,予以专利权五年或十年,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人私自仿造的,便是侵犯了发明者的专利权,应当受法律的制裁。这种规定不过是对于已发明播音机者的一种权利的保护,扩大其效果,至多不过是对于未来发明者的一种鼓励;但是法律的本身决不能发明播音机。任何发明,都是研究的人尽他研究责任的结果。不尽这责任,便没有发明;没有发明,发明的专利权便根本不能存在。所以要享权利,祇有从尽责任中以创造权利,就是惟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各种天赋,以尽自己的责任。这是我们积极的权利观念。还有一点要说明的,从前的法律,都祇是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尽力注重这点,更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个人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个人的权利发达过度的时候,便生出社会上贫富不均杌陧不安的流弊,因此晚近各国的法律对于权利的态度,大有改变,就是不祇注重发展个人的权利,同时还须限制个人的权利,尤其是财权,以配合国家民族的安全。至于近代各国的宪法中,常有人民应服兵役或工役的规定,总动员时,依法可征用一切物资,也都是根据事实的要求。

    再进一步说,就是权利有了,也决不可以用保守的态度去维持的,而是要靠不断的创造才能保持永久的。权利固然非创造不能产生,但既已创造之后,也决不是把各种权利开一张表出来,规定在法律上,便可以永久保守。须知愈保守权利,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若是愈不能尽责任,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若是愈能尽责任,则权利的范围就愈扩张。这是千古不变的原则。比方说一个人家的祖宗,遗下一份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归于某人,某人乃将这些财产,分别开一清单,表明是属于他的;但是他老是守著不去经营,你想他能保守得住吗?若是他人把他的财产侵占,固然他可以去打官司;祇是打官司是要时间和费用的,于是财产少去一部分了。就算没有人来侵占,他祇知道保守著,于是“坐吃山空”,和剥芭蕉一样,剥到蕉心,芭蕉也就完了。所以有识之士,要重新估定价值,要不断的创造新价值,这也是创造新的权利。世上多少英雄豪杰,哲人志士,绞脑汁、捐肢体,都是为创造这些新价值而努力的。因此他们也就享受著顶大的权利,获得一般人所不能得到的满足。所以一个人如果要保障发明播音机的权利,必须先发明播音机,不然的话,保障什么?并且他还须不断的求播音机的改善,不然人家有更新的发明了,他旧式的东西,一定无人过问,就算有法律的保障,又有什么用处?所以祇有不断创造新的价值,尽新的责任,才是自我实现唯一的途径,也才是自己权利唯一的保障。若是责任愈尽得多,新价值创造得多,则权利的范围也就愈扩大;而别人也一定会承认他的权利,甘心让他享受,因为他是配享受的。

    由此看来,权利和责任,实在是相对的。不尽责任,便不当享受权利。个人如此,国家亦然。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在国际和会席上,也祇有在战争期间尽过责任的国家,才有发言权。比利时虽然国土丧失殆尽,但他在战争时期,抵抗过德国军队越过中立地带,使德国军队不得迅速达成进攻协约国的企图,所以一旦战争结束,在巴黎和会上,比利时不但获得和列强分庭抗礼的光荣,并且各大国都很尊重他、赞助他,就是因为他已尽了他国家的责任,所以能得战后应得的权利。当时中国也是参战国,但为什么得不到这种权利?就是因为中国在名义上虽曾参战,其实是参而不战,并未尽真正参战的责任,那有资格去享受权利?这是当年北洋军阀政府时代的错误。将来世界大战后的和会席上,情形应大不同了。因为这次世界上反侵略的大纛,是中国首先举起来的。在这点我们不但做了国际间的先觉,而且我们以无限的血肉,为民主国家阻压住了日本无止境的凶焰。我们将来强固的发言地位,是我们以牺牲和痛苦换来的。我们若是更要提高发言的权利,还得要加强艰苦的奋闘。(按以上的话是三十一年写的,照理论和事实来讲,丝毫不错。不料到四十九九月八日,我国竟被拒绝出席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参加签字,这不但是对于中国最大的背信和丧尽天良,而且是对于人间正义与国际道德最大的破坏和侮辱。这自然是强权政治的丑行。不过若是我们能自己反省一下,也未始不是我们在抗战方终,刚才得到胜利以后的三年,全国上下都大大的松懈下来,以为从此好日子是无穷无尽,可以不劳而获的:于是大家都毫无顾忌的掠取权利──包括不正当的权利──而毫不怀疑的放弃应尽的责任,以致造成这样空前悲惨的局面!加此补注时,中心伤感交集!四十年九月九日补注。)至于从建设的方面讲到一个民族在各民族间的地位,也有同样的道理,在安排一切。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生存。并不能靠其他民族帮助的力量,必须自己能够站起来,更须要自己能在世界上对于人类文化和幸福的总量,有相当的贡献,然后才能受其他民族的重视:就是他自己分享其他民族所创造的成果,也才于心无愧。我们过去对于世界文化的贡献,是很光荣的。我们这次抗战,虽然在初期的军事上,不免稍受挫折,但是外国人不但不轻视我们,不敢说我们的民族不行,而且反格外尊重我们、同情我们。在他们没有认识我们军事力量以前,我们文明力量的感召,是很重大的。蒋百里先生说,前几年我国古物在伦敦展览,曾给予欧洲人士以极深刻的印象,所以他认为这次许多友邦对我们表示的态度,与前年古物的展览也颇有关系,就是这个道理。不过这还是我们的祖宗遗留下来的产业,并不是我们这代文化创造的成绩。当然我们绝对尊敬我们伟大的祖先,但是我们若是有出息的子孙的话,绝不应藉祖宗的历史,来掩饰自己的缺陷──此之谓“吃祖宗饭”。我们要问我们这代怎样?我们的发明在那里?我们的创造在那里?我们的贡献在那里?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祇是以祖宗的光荣自豪,还要力求自己有伟大的贡献,不但要求一己自我的实现,还要为民族的大我求贡献,以取得其他民族的尊敬,而树立自己整个民族生存的基础。

    最后关于责任,我还有两点要提出来说明的:第一点是责任的冲突问题。人在社会上有关的方面太多,所以应负责任的地方也太多,有时责任与责任之间,常常发生冲突。比方一个人结了婚,有了家庭,就有对妻子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可否认的,在平时愈能尽责愈好。但是遇到国家在危难的时候,需要我们执干戈以卫社稷,就不能说因为自己有了抚养妻子的责任,逐留恋畏缩,因循不前。这种责任互相冲突的时候,只能抛弃较轻的责任,去担负重的责任。不是如此,大我无从实现,自我也无从发展,所以古人有忠孝不能两全的话。有如岳飞的母亲,未始不想她的儿子在家养生送死,但她以为教她儿子精忠报国,也就是她的责任,所以她情愿儿子为国尽忠而死,不愿为她送死而生。因为她认识了她和她儿子对民族国家存亡的责任,比她儿子对她自己送死的责任为重。设如民族国家遭灭亡,她个人寿终正寝又有什么意思?所以遇到责任相冲突的时候,我们祇能判别轻重,选择我们应尽的较大责任。

    第二点是个人应该先尽责任,后谈权利。因为我们所享受的权利,乃是他人尽责任的结果:礼尚往来,来而不往或是薄往而厚来,都是不应该的。我常责备现代的青年,不是对于他们的苛求,乃是因为希望他们的心最切。现在青年常以将来国家主人翁自豪,髣髴以为主人翁是有种种的权利跟著的,自己不一定用功读书,而自己总爱说有读书权,凡是可以要求公家的东西,莫不尽量要求,以为是国家应该给我的权利。其实我们自己仔细想想看,国家究竟该了我们些什么?国家并不是一个债务人,国家乃是个人的集合体;各个人把各个人的责任交给国家,国家才有责任:大家把大家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才有权利。我们无债可以向国家讨索。还要明白,现在国家所能给我们的一点东西,都是大家交纳给国家的,比方国家现在为每个大学生平均负担数千元一年的教育费,乃是一般人民三毛五毛的捐税所凑集起来的。这般尽纳税责任的人,自己固然多半没有享受国家何种教育,就是他们的子女,也未见得都受了国家近代教育的设施。凭良心说,我们怎样忍心来向国家要求这种权利?就是国家把这些权利给我们了,我们也于心何安,何况我们还要浪费、滥用或扩大这些权利呢?说是国家应当教育青年,是不错的:但是这话祇有让国家自己来说,而受教育者不便自己来说。于是有人主张以为国家教育了我们,我们将来可以为国家服务。这是投资的观念,这是一本万利的观念。当然我们希望这个青年将来能够学成应世,做出一番大事业来,替国家尽大的责任,祇是这种希望能否实现,还要待将来的事实作证明,自己绝对不能引以为要求权利的借口。我们立身行事,应该为国为人,尽其在我。我们不说人在世上没有权利:但是权利是责任的产物,不是凭自己的欲望去要求的,更不是坐享其成可以得到的。我们现在所享的权利,就是旁人已尽责任的结果;必定我们尽了应尽的责任,才能够安心享受应得的权利,何况许多权利祇有在尽责任的过程中才可以得到呢?

    总之,一个人能够替大我尽责任,才能够实现自我。能够创造新的价值,才能够享受和扩大新的权利。权利的享受,只是尽责任的结果;若是不负责任,而固守个人权利,则保守愈久,权利的范围愈小。所以我们唯有投身于大我中,尽人生所应尽的责任,充实自我以扩张大我,乃有真正的权利可言。不然的话,只谈人权,不尽己责,国家灭亡,民族灭亡,自己也就灭亡!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添加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