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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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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哪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哪一点吗?

    历史的考据是用证据来考订过去的史事(另一版本作“事实”)。史学家用证据考定事实的有无、真伪、是非,与侦探访案,法官断狱,责任的严重相同,方法的谨严也应该相同。这一点,古人也曾见到。朱子曾说:“看文字须如法官深刻,方穷究得尽。”朱子少年举进士,曾做四年同安县主簿,他常常用判断狱讼的事来比喻读书穷理。例如他说:

    向来熹在某处,有讼田者,契数十本,中间一段作伪,自崇宁、政和间,至今不决。将正契及公案藏匿,皆不可考。熹只索四畔众契,比验前后所断,情伪更不能逃者。穷理亦只是如此。

    他又说:

    学者观书……大概病在执着,不肯放下。正如听讼,先有主张乙底意思,便只寻甲的不是;先有主张甲的意思,便只见乙底不是。不若姑置甲乙之说,徐徐观之,方能辩其曲直。

    在朱子的时代,有一位有名的考据学者,同时也是有名的判断疑狱的好手,他就是《云谷杂记》的作者张淏,字清源。《云谷杂记》有杨楫的一篇《跋》,其中说:

    嘉定庚午(1210,朱子死后十年),予假守龙舒,始识张君清源……其于书传间辩正讹谬,旁证远引,博而且确。……会旁郡有讼析资者,几二十年不决。部使者下之郡,予因以属之。清源一阅文牍,曰:“得之矣。”即呼二人叩之。甲曰:“绍兴十三年,从兄尝鬻祖产,得银帛楮券若干,悉辇而商,且书约,期他日复置如初。兄后以其资买田于淮,不复归。今兄虽亡,元约固存,于法当析。”乙曰:“父存而叔未尝及此,父死之后,忽称为约,实为不可。”清源呼甲至,谓之曰:“按国史,绍兴三十年后方用楮币,不应十三年汝家已预有若干。汝约伪矣。”甲不能对,其讼遂决。

    杨楫《跋》中又记张淏判决的另一案:

    又有讼田者,余五十年,屡置对而不得其理。清源验其券,乃政和五年龙舒民与陶龙图者为市,因讯之曰:“此呼龙图者为何人?”曰:“祖父也。”清源曰:“政和三年五甲登第,于法不过簿尉耳,不应越二年已呼龙图。此券绍兴间伪为以诬人,尚何言哉?”其人遂俯伏,众皆骇叹。

    朱子的话和杨楫的《跋》都可以表示十二三世纪的中国学术界里颇有人把考证书传讹谬和判断疑难狱讼看作同一样的本领,同样的用证据来断定了一件过去的事实的是非真伪。

    唐宋的进士登第后,大多数分发到各县去做主簿、县尉,使他们都可得着判断狱讼的训练。程子、朱子都在登进士第后作过主簿。聪明的人,心思细密的人,往往可以从这种簿书狱讼的经验里得着读书治学的方法,也往往可以用读书治学的经验来帮助听讼折狱。因为这两种工作都得用证据来判断事情。

    读书穷理方法论是小程子建立的,是朱子极力提倡的。小程子虽然没有中进士,不曾有过听讼折狱的经验,然而他写他父亲程珂的《家传》,哥哥程颢的《行状》,和“家世旧事”,都特别记载他家两代判断疑狱的故事。他记大程子在鄠县主簿任内判决窖钱一案,方法与张淏判的楮币案相同;又记载大程子宰晋城时判决冒充父亲一案,方法与张淏判的陶龙图案相同。读书穷理的哲学出于善断疑狱的程氏家庭,似乎不是偶然的。

    中国考证学的风气的发生,远在实验科学发达之前。我常推想,两汉以下文人出身做亲民之官,必须料理民间诉讼,这种听讼折狱的经验是养成考证方法的最好训练。试看考证学者常用的名词,如“证据”、“佐证”、“佐验”、“勘验”、“推勘”、“比勘”、“质证”、“断案”、“案验”,都是法官听讼常用的名词,都可以指示考证学与刑名讼狱的历史关系。所以我相信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大概是考证学的一个比较最重要的来源。

    无论这般历史渊源是否正确,我相信考证学在今日还应该充分参考法庭判案的证据法。狱讼最关系人民的财产生命,故向来读书人都很看重这种责任。如朱子说的:

    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或犹有误也。

    我读完乾隆、嘉庆时期有名的法律家汪辉祖的《遗书》,看他一生办理诉讼,真能存十分谨慎的态度。他说:“办案之法,不惟入罪宜慎,即出罪亦宜慎。”他一生做幕做官,都尽力做到这“慎”字。

    但是文人做历史考据,往往没有这种谨慎的态度,往往不肯把是非真伪的考证看作朱子说的“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因为文人看轻考据的责任,所以他们往往不能严格的审查证据,也往往不能谨慎的运用证据。证据不经过严格的审查,则证据往往够不上作证据。证据不能谨慎的使用,则结论往往和证据不相干。这种考据,尽管堆上百十条所谓“证据”,只是全无价值的考据。

    近百年中,号称考证学风气流行的时代,文人轻谈考据,不存谨慎的态度,往往轻用考证的工具,造成诬枉古人的流言。有人说,戴东原偷窃赵东潜(一清)的《〈水经注〉释》。又有人说,戴东原偷窃全谢山的校本。有人说,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是偷窃章宗源的原稿。又有人说,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两晋六朝文》是攘夺孙星衍的原稿。

    说某人作贼,是一件很严重的刑事诉讼。为什么这些文人会这样轻率的对于已死不能答辩的古人提出这样严重的控诉呢?我想来想去,只有一个答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考证学还缺乏自觉的任务与自觉的方法。任务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感觉他考订史实是一件最严重的任务,是为千秋百世考定历史是非真伪的大责任。方法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能发觉自己的错误,也不能评判自己的错误。

    做考证的人,至少要明白他的任务有法官断狱同样的严重,他的方法也必须有法官断狱同样的谨严,同样的审慎。

    近代国家“证据法”的发达,大致都是由于允许两造辩护人各有权可以驳斥对方提出的证据。因为有对方的驳斥,故假证据与不相干的证据都不容易成立。

    考证学者闭门做历史考据,没有一个对方辩护人站在面前驳斥他提出的证据,所以他往往不肯严格的审查他的证据是否可靠,也往往不肯谨慎的考问他的证据是否关切,是否相干。考证方法所以远不如法官判案的谨严,主要原因正在缺乏一个自觉的驳斥自己的标准。

    所以我提议: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哪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哪一点吗?

    第一个驳问是要审查某种证据的真实性。第二个驳问是要扣紧证据对本题的相干性。

    我试举一例。这一百年来,控诉戴东原偷窃赵东潜《水经注》校本的许多考证学者,从张穆、魏源到我们平日敬爱的王国维、孟森,总爱提出戴东原“背师”的罪状,作为一个证据。例如魏源说:

    戴为婺源江永门人,凡六书、三礼、九数之学,无一不受诸江氏。及戴名既盛,凡己书中称引师说,但称为同里老儒江慎修,而不称师说,亦不称先生。

    又如王国维说:

    其(东原)平生学说出于江慎修。……其于江氏亦未尝笃“在三”之谊,但呼之曰婺源老儒江慎修而已。

    我曾遍检现存的戴东原遗著(微波榭刻本与《安徽丛书》本),见他每次引江慎修的话,必称江先生。计有:

    《经考》引江说五次,四次称江慎斋[修]先生,一次称江先生。《经考》附录引一次,称江慎斋[修]先生。

    《屈原赋注》引四次,称江先生。

    《〈考工记〉图》引三次,称江先生。

    《〈顾氏音论〉跋》,引一次,称江先生。

    《答段若膺论韵》,称江慎修先生一次,称江先生凡八次。

    总计东原引江慎修,凡称“先生”二十二次。其中《经考》、《〈考工图〉记》、《屈原赋注》,都是少年之作;《答段若膺论韵》则是东原五十四岁之作,次年他就死了。故东原从少年到临死前一年,凡称引师说,必称先生。

    至于“老儒江慎修”一句话,我也曾审查过。东原在两篇古韵分部的小史里————一篇是《声韵考》的《古音》一卷,一篇是《〈六书音韵表〉序》————叙述郑庠以下三个人的大贡献,有这样说法:

    郑庠……分六部。

    近[人]昆山顾炎武……列十部。

    吾郡老儒江慎修永……列十又三部。

    这两篇古音小史里,郑庠、顾炎武都直称姓名,而江永则特别称“吾郡老儒江慎修永”,这是表示敬重老师不敢称名之意,读者当然可以明了。

    故魏源、王国维提出的证据,一经审查,都是无根据的谣言,都没有作证据的资格。既没有作证据的资格,我们当然不再问这件证据足够证明《水经注》疑案的那一点了。

    我再举一句例子。杨守敬在他的《〈水经注疏〉要删》里,曾举出十几条戴氏袭赵氏的“确证”,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朱谋的《〈水经注〉笺》卷七,《济水篇》注文引:

    《穆天子传》曰甲辰天子浮于荥水。

    赵氏《〈水经注〉释》的各本都把“甲辰”改作“甲寅”,刊误说:甲辰,一清按《穆天子传》是甲寅。

    戴氏两种校本也都改作“甲寅”。

    杨守敬提出这条作为戴袭赵之证,他说:

    原书本是甲辰。赵氏所据何本误以为甲寅,戴氏竟据改之(《要删》七,页9)。

    杨氏所谓“原书”,是指《穆天子传》。天一阁本、《汉魏丛书》本,与今日通行本《穆天子传》,此句都作甲辰。赵东潜说他依据《穆天子传》作甲寅,是他偶然误记了来源。杨守敬说“原书本作甲辰”,是不错的。

    但杨守敬用这条证据来证明赵氏先错了而戴氏跟着错,故是戴袭赵之证,那就是杨守敬不曾比勘《水经注》古本,闹出笑话来了。这两个字的版本沿革史,如下表:

    残宋本作

    甲寅

    《永乐大典》作

    甲寅

    黄省曾本作

    甲寅

    吴琯本改作

    甲辰

    朱谋本作

    甲辰

    赵一清本改

    甲寅

    戴震本改

    甲寅

    古本都作甲寅,吴琯本始依《穆天子传》改作甲辰,朱本从吴本也作甲辰。赵氏又依古本(黄氏或孙潜本)改回作甲寅。戴氏依《大典》本改回作甲寅。

    杨守敬所见《水经注》的版本太少了,他没有看见朱谋以前的各种古本,脑子里先存了“戴袭赵”的成见,正如朱子说的“先有主张乙底意思,便只寻甲的不是”。他完全不懂得《水经注》问题本来是个校勘学的问题,两个学者分头校勘同一部书,结果当然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相同。相同是最平常的事,本不成问题,更不成证据。

    杨守敬在他的《凡例》里曾说:

    若以赵氏所见之书,戴氏皆能读之,冥符合契,情理宜然。余谓事同道合,容有一二。岂有盈千累百,如出一口?

    这句话最可以表示杨守敬完全不懂得校勘学的性质。校勘学是机械的工作。只有极少数问题没有古本古书可供比勘,故须用推理。绝大多数的校勘总是依据古本与原书所引的古书。如果赵戴两公校订一部三十多万字的《水经注》而没有“盈千累百”的相同,那才是最可惊异的怪事哩!

    即如上文所举“甲寅”两字的版本沿革,都是校勘学最平常的事,岂可用来作谁偷谁的证据!

    我举出这两个例子来表示一班有名的学者怎样轻视考证学的任务,怎样滥用考证学的方法。我最后要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做这篇文字的结束。《水经注》卷二十四,《瓠子水》篇有一段文字,前面叙旧东河迳濮阳城东北,下文忽然接着说:“《春秋》僖公十三年夏会于鹹。”凡熟于《水经注》文字体例的人,都知道这两节之间必有脱文,故赵戴两本都在“春秋”上校增“又东,迳鹹城南”六字,赵氏刊误云:

    又东迳鹹城南六字,全氏曰,以先司空公本校增。杨守敬论此条说:

    此非别有据本,以下文照之,固当有此六字。此戴袭全之证。(《要删》二十四,页7)

    他既说这六字的校增不必有本子的根据,只看下文,即知“固当有此六字”,则是无论谁校《水经注》,都会增此六字了。为什么独不许戴东原校增此六字呢?为什么这六字可以用作戴袭全氏的证据呢?

    用证据考定一件过去的事情,是历史考证。用证据判断某人有罪无罪,是法家断狱。杨守敬号称考证学者,号称“妙悟若百诗,笃实若竹汀,博辨若大可”,却这样滥用考证学的方法,用全无根据的证据来诬枉古人作贼。考证学堕落到这地步,岂不可叹!

    我们试看中国旧式法家汪辉祖自述他办理讼案是如何敬慎。他说:

    罪从供定。犯供(犯人自己的供状)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只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注)。余在幕中,凡犯应徙罪以上者,主人庭讯时,余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属主人复讯。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讯至四、五次及八、九次者。疑必属讯,不顾主人畏难;每讯必听,余亦不敢惮烦也。

    (《续佐治药言》“草供未可全信”条)

    被告自己的供状,尚且未可据供定罪,有疑必复讯,不敢惮烦。我们做历史考证的人,必须学这种谨慎不苟且的精神,才配担负为千秋百世考定史实的是非真伪的大责任。

    三十五年,十,六,北平东厂胡同

    注汪辉祖举的“据供定罪,尚恐未真”的实例:“乾隆壬午(1762)八月,馆平湖令刘君冰斋署。会孝丰县民蒋氏行舟被劫,通详缉捕。封印后,余还里度岁。而平湖有回籍逃军曰盛大者,以纠匪抢夺被获,讯为孝丰劫案正盗。冰斋迓余至馆,检阅草供。凡起意纠伙,上盗伤主,劫赃俵分,各条,无不毕具。居然&lsquo;盗’也。且已起有蓝布绵被,经事主认确矣。当晚嘱冰斋覆勘,余从堂后听之。一一输供,无惧色。顾供出犯口,熟滑如背书然。且首伙八人,无一语参差者。心窃疑之。次晚复嘱冰斋故为增减案情,隔别再讯。则或认,或不认,八人者各各歧异,至有号呼诉枉者。遂止不讯。而令库书依事主所认布被颜色新旧,借购二十余条,余私为记别,杂以事主原认之被,嘱冰斋当堂令事主辨认,竟懵无辨识!于是提各犯研鞫,佥不承认”。“细诘其故。盖盛大被获之初,自意逃军犯抢,更无生理,故讯及孝丰劫案,信口妄承,而其徒皆附和之。实则绵被为己物,裁制有人。即其(抢夺)本案亦不至于死也,遂脱之”。

    “越二年,冰斋保举知府,入京引见。而此案正盗由元和县发觉,传事主认赃。冰斋回任,赴苏会审定案”。(适按:平湖县属浙江嘉兴府,孝丰县属浙江湖州府,元和县属江苏苏州府,故刘君须赴苏会审。)

    “初余欲脱盛大时,阖署哗然,谓余枉法曲纵,不顾主人考成。余闻之,辞冰斋,冰斋弗听[许]。余曰:&lsquo;必欲余留止者,非脱盛大不可。且失赃甚多,而以一疑似之布被骈戮数人,非惟我不忍,……为君计,亦恐有他日累也。’至是,冰斋语余曰:&lsquo;曩者君力脱盛大,君何神耶!’……余自此益不敢以草供为据矣。”(《续佐治药言》4页至6页。参用《病榻梦痕录》乾隆廿八年记此案,文字稍有删改,使人易晓)

    这篇《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是民国三十五年写的。今年我重读一遍,觉得还可以收存。我当时因为汪辉祖举例的文字太长,没有全抄。现在我觉得这位刑名大家的“据供定罪,尚恐未真”一条大原则真是中国证据法一个重要理论,而这个大原则是需要举例说明的,所以我全抄汪先生举的一件案子的文字,作为一条小注。

    (平湖知县刘冰斋,名国烜,奉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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