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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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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李鼎祚《周易集解》引干宝曰:“物有先天地而生者矣。今正取始于天地,天地之先,圣人弗之论也。故其所法象,秘自天地而还。”]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屯,刚柔始交,故为‘万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崔觐曰:“万物始生之后,渐以长稚,故言‘物生必蒙’。”郑玄曰:“蒙,幼小之貌,齐人谓萌为蒙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众起而不比,则争无息。必相亲比,而后得宁也。”]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履,礼也。礼所以适时用也。故既畜则须用,有用须礼也。”]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李鼎祚《周易集解》曰:“物极则反,故不终通而否矣。”]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荀爽曰:“极饰反素,文章败,故为‘剥’也。”]

    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物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物极则变,极陷则反所丽。”]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夫妇之道,以恒为贵。而物之所居,不可以不恒,宜与时升降,有时而遁者也。”]物不可以终遯,故受之以《大壮》。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

    蹇者,难也。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李鼎祚《周易集解》曰:“蹇终则来硕吉,利见大人,故言‘不可终难,故受之以解’者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李鼎祚《周易集解》曰:“天地相遇,品物咸章,故言‘物相遇而后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李鼎祚《周易集解》引崔觐曰:“震极则征凶,婚媾有言,正须止之,故言‘物不可以终动’,故‘止之’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

    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夫事有其节,则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韩康伯曰:“守其信者,则失贞而不谅之道,而以信为过也。故曰‘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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