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栞张运青先生治镜录卷下
莱阳隋人鹏芸阁集解
原武姬聿灏道源谨校
安岳周昺潢星舫敬栞男廷瑗小蘧同校
海昌沈文渊漱珊谨书
当官功过格二
祥刑要语
◆当官功过格二
过格四十六
○过格四十六
催征无法任吏书保歇包侵不能清楚乱拏乱责追呼愈急钱粮愈淆合县不宁算过
古语钱粮征比。只五字尽之。曰催得好。曰收得好。曰放得好。曰存留得好。而又于五字之中。分官户民户。分荒区熟区。而要领在是矣。
陆宣公曰。建国立官。所以养人也。赋人取财。所以资国也。明君不厚其所资而害其所养。故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给而敛其余财。借必以度。敛必以时。有度则忘劳。得时则易给。是以官无阙。人力不殚。公私相全。上下交爱。苟务取人以资国。不思立国以养人。非独徭赋繁多。敻无蠲贷。至于征收迫促。亦不矜量。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工未艾。遽敛国租。上司之绳责既严。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法制一亏。本末倒置。
张太岳疏云。夫赋税有定额。数年以来。或见征带征。并督于一岁。或本色折色。并征于一时。有司畏惧查参。惟图避免。生息休养之无术。而鞭笞棰楚之日闻。民安得不困乎。宜令司计之臣。稍宽文法。分别重轻。酌量缓急。庶几催科有抚字。而民受赐也。
遇灾遇荒弗早申请使民心弗安上泽不下究过倍算
昔江南巡抚周公启元救荒事宜有曰。吾辈尽一分心力。便救一辈生灵。是赈救缓急之间。乃元元人鬼之关。试思各官自家子孙有疾痛苦楚。能通宵帖席乎。推广是心以保灾民。思过半矣。
邱文庄曰。周礼十二荒政。是国家遇凶荒之时。救济之法也。遗人所掌。是国家常时收诸委积。以待凶荒施惠之法也。廪人所掌。是国家每岁计其凶丰。以为嗣岁移就之法也。此可见先王之时。其未荒也预有以待之。将荒也先有以计之。既荒也大有以救之。此三代之民。所以遇灾而无患也。
劝地方好义救荒积谷练兵等事不虚公详。慎偏听率性苛派不堪算过
查有司官吏人等。非奉该管上司明文。遇有公务。不行申请。而擅自科敛所属民人财物。及营卫管军衙门官吏人等。因公科敛军人名下之钱粮赏赐者。虽不入已。杖六十。律注甚明。若不虚公详慎。任性苛派。则必有入己者矣。律应坐赃论罪。可不谨欤。
地方利病明知应兴应革不肯出身担任推卸后官图便一时罔计永久算过
天下之枉。未足以害理。而矫枉之枉尝深。天下之弊。未足以害事。而救弊之弊尝大。故处事当熟思审处。熟思则得其情。缓处则得其当。若明知应兴应革。而不肯担任。此又阘茸无为者矣。故算过。
查事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应申上而不申上。及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愬。或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处分之律甚严。当官者须实心任事。始可以寡过也。
点役不公任吏胥作弊合县不服算过
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役。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各有应得之罪。况任胥役作弊者乎。
市井之人。应募充役。家力既非富厚。生长习见官吏。官吏虽欲侵渔。无所措手。耕稼之民。性如麋鹿。一入州县。巳自慑怖。而况家有田业。求无不应。自非廉吏。难免苦累。
好为奢侈伤财害民阴坏风俗算过
汉诏。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旧臣。务广地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谷。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过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
张文节公曰。吾今日之俸。锦衣玉食。何患不能。顾人情繇俭入奢易。繇奢入俭难。今日之俸。岂能长有。一旦异于今日。家人习奢已久。不能顿俭而致失所。岂若我居位去位常如一日乎。
林和靖曰。费千金为一瞬之乐。孰若散而活冻馁几千百人。处眇躯以广厦。何如庇寒士于一廛之地乎。
使令水火夫等项人役不给工食以致地方借端派累算过
天下无工食之人役。必有派累之情弊。断不可省小费而贻大害也。其有额设工食。则按数分发。若无工食。亦当设法给与。然后役人者。如父母之令其子弟。恩爱素孚。役于人者。如指臂之护其腹心。劬劳不惮。
賖欠行铺户物件发价迟延算过
地多土产者。行户必累。官其地者少不廉洁。则劳民伤财。可胜道哉。云南出大理石屏。李邦衡独寓意于送行诗曰。相思莫遣石屏赠。留刻南中德政碑。河南出蘑菰线香。于肃愍巡抚其地有诗云。手帕蘑菰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若宦者与送行者俱如两公。则土产可以无事搜求。行户不至赔累。而地方受惠无穷矣。
借用家伙桌椅铺设等项扰累地方算过
查官员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并官员每年指称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兵民者。文员照科敛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如上司勒令属员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一并议处。定例之严。正以其扰累太甚耳。
祭祀不尽诚水旱不早祈祷及祈祷不尽诚惟以虚文塞责算过
按宋杨仲元调宛邱簿。民诉旱。守拒之曰。邑未尝旱。此狡吏导民而然。仲元白之曰。野无青草。公日宴黄堂。宜不能知。但一出郊可见矣。狡吏非他。实仲元也。竟免其税。
按例载祭祀斋戒之期。务须澄涤志虑。整肃威仪。必诚必敬。祭祀之日。务须敬谨躬亲。五鼓趋赴将事。不得托故转委。其朔望行香。亦须黎明谒庙。不得迟缓任意。如怠于祀典。托故偷安。或斋期宴会。临事跛倚者。以不敬论罪。
凡公出歇宿邨店所需食物等项系偏僻地方所无者必欲买备致累穷苦行户算过
按唐裴宽为润州参军。一日刺史韦铣登楼。见人于后圃若有所瘗藏者。访是裴居。问状。答曰。宽义不以苞苴污家声。累百姓。适有饷鹿者。致而去。不敢自显。故瘗之耳。诜嗟异叹服。
按宋李及知杭州。恶其风俗轻靡。不事游宴。一日冒雪出郊。众谓当置酒召客。及乃独造林逋清谈。至暮而归。居官数年。未尝市一物。惟市乐天集一部。
按未罗畴为滁州法掾。或曰滁贫僻地也。以公处此非宜。畴曰。此欧阳过化之醉乡也。青泉万斛。白云千顷。何为贫僻也。滁民德之。祠以名宦。
开报贤否失当随官之大小以为善恶算过
称农者视其谷。称牧者视其畜。察之各以其业也。设察吏者。进之者如恐弗胜。退之者如恐弗及。非不曰较着章明也。然因人言以为进退矣。采风闻以定是非矣。人情爱憎而言未必公。风闻影响而事未必实。此为所察非所业也。必不得矣。故课吏者必核其职业之守。而扩吾通辟之见。其事治。其民安。非贪慢之吏所能办也。毁之者勿听。其事不治。其民不安。非廉明之吏所宜有也。誉之者亦勿听。事迹功罪。断断不渝。如齐威所为烹阿封即墨者。斯则实无所遁而虚无可饰。虽课典之行。裁之自我。而情状在彼。则既悉矣。饰名不得以求功。巧文不得以逃罪。尚何吏治之不可饬乎。
受人嘱托枉良善者受人嘱托故纵应罪者纵真命者纵大盗及豪强奸蠹者算过受赃故纵者倍算
徇人则失已。徇情则废法。失已之弊。一身受之。废法之害。其流及于天下。彼市法以为用情者。特未深思其终耳。夫天下滥觞作俑之事。是或有之。岂可使人谓其出于我乎。
汉文帝谕宪臣曰。司民牧者。未尽得人。或道理不明。或律法不通。或任情以作威。或深文以锻炼。其或贪贿听嘱。颠倒是非。不顾冤抑。是何心欤。又曰。有改前愆。惟公惟慎。尽心听谳。民以不冤。呜呼。公慎二字。诚居官之要旨也。
借地方公事为名滥罚者算过
按定例京城及外省衙门。不许罚取纸札笔墨。银珠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降调。居官者安可不自爱欤。
按宋汪汝达令黄。清操皭然。去之日。属吏致罚锾曰。此例所应得。公叹曰。岂有常俸外。官尚有应得之例耶。不受。夫居官常例。非令范也。然复有巧立名色以渔猎百姓者。总由要享温饱一念。有以致之耳。信如汪公之却常例。清风高节。自足古今共仰矣。
多问罪赎以肥私橐以媚上司算过
在倍当以仁厚为心。不可便己以害人。如罪之得赎。所以使民有自新之路也。设任意加罚。而烦苛其民以迎合要津。既剥之以奉上。又因之以济私。非爱养斯民之道也。
事关前任及别衙门事明知其枉而泥成案徇体面不与开脱者算过
凡事不可求异。亦不可求同。正恐复有冤抑。相与平反耳。官员正直仁厚。持虚秉公。或前官怨我立异。或他人与我不同。总付之无心。盖众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人。原为此人生死。岂以求媚人。求胜人哉。
潘鳞长曰。士君子为政。但当为其所宜为。不傍前人格式。不顾眼前毁誉。不较日后利害。惟求慊于心。而民未有不蒙其泽者也。
谳狱因上官指驳遂曲为附和者算过若命盗重情不能申办冤枉者过倍算
史弻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承望上司。诬陷良善。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为也。
陆光祖令浚县。有富民枉坐重辟数十年。相沿以其富。积案如山。淹阁不决。陆至审实。即日破械出之。然后闻于台使者。使者曰。此人富有声。光祖曰。但当问其枉不枉。不当问其富不富。若不枉。夷齐无生理。果枉。陶朱无死法。此乃谳狱之要。穷极本源之快论也。存心公正者。不可无此担当。
按唐崔仁师。于贞观元年。青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诏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去杻械。与饮食汤沐。止坐其魁首十余人。孙伏伽谓仁师平反者多。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知其冤而不为伸耶。万一误纵。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至敕使问囚。皆曰、崔公平恕无枉。
上司怒人明知其枉不敢辩救算过
司牧者诚能秉其不忍百姓之心。直使身家可忘。雷霆之不测可犯。又何有于要津达官之区区者耶。
按宋杨简为富阳簿。有府吏触帅怒。送狱勘之。简白无罪。帅令勘平日。简曰。吏过讵能免。若必摘往事置之法。简不敢奉命。帅怒甚。简叹曰。是尚可为耶。归取告身纳之。争愈力。遂已。简每谓人曰。事上官必从容陈述。不可暴怒。有不合。即退而详思。当坚守无所挠。或不见听。则决去而已。
罪招本有生路不开一线只求上司不驳者算过
论罪当存仁恕之心。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如居官理案。不能详审体察。特以承上意旨而希合之。即冤滥有所弗顾。是诚何心哉。
欧阳观为泗州司理。尝秉烛理刑案书。屡废而叹。妻问之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而不得耳妻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可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憾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求而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憾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固常求其死何也。
按宋周敦颐为分宁主簿。疑狱久不决。敦颐一讯立辨。邑人惊诧曰。老吏不若也。后调南康司理。大姓黠吏皆敛迹。百姓举相庆曰。是能辨分宁狱者。吾曹得所诉矣。于是更相告语。勿违教命。盖不惟以得罪为忧。实以污善政为耻也。狱有囚。法不当死。部使者欲深治之。颐立争之不能。乃置手版。归取告身。委而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使者王逵感悟。囚遂得生。
获盗不即亲审得其真情真赃玫真盗漏网拔累良民算过
狱情之难察。惟盗为最。善弭盗者。贼犯到官。即便亲审。细心查其形状。从容辨其虚实。盗之真情自见。真赃自获矣。若惮于任事。懒于推鞫。有实为真盗。而妄攀平人为同盗者。问官轻信其言。尽拘严审。往往搜赃不获。死于严刑。则昏庸酷暴。岂能免故勘平人之咎乎。
按宋李及守泰州。会有屯驻禁军。白昼掣妇女银钗于市。吏执以闻。及方坐观书。召之使前。畧加诘问。便伏罪。令斩之。复观书如故。将吏皆惊服。
按汉贾琮为交趾刺史。到部。讯贼反状。咸言赋敛过重。百姓莫不空单。京师遥远。告冤无所。民不聊生自活。故聚为盗贼。琮即移书告示。各使安其资业。招抚流移。蠲其徭役。诛斩渠帅。简选良吏。试守诸县。岁闲荡定。百姓以安。巷路为之歌曰。贾父来晚。使我先反。今见清平。更不敢犯。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
纵奸捕借盗指赃诈害良善算过
凡地方报盗。须差快壮访挐。独是捕盗者快壮。为盗者亦快壮。真盗非快壮不能审。平人非快壮不能诬。真赃非快壮不能得。假赃非快壮不能为。且此辈一执红票。闾阎所至惊扰。贼未获。则与保甲人等。彼此扶同。胡疑妄指。即将平人及曾为窃盗。及乞食贫民。巧挐怪绑。异拷严鞫。手执失单。逼之招认。不合、则棰楚乱加。偶合、则令招伙盗。授之口词。使之攀咬良民。苦受非刑。何所不认。然则奸捕之为害。可胜道哉。夫问刑谓之审。具报谓之详。详审二字。此圣王治狱之精意也。今之讯狱者。幸于此两字留心焉。无堕奸捕术中。使良善被害。则冤狱必少矣。
纵护衙门人使小民含冤过倍算
四民之中。各有攸属。惟在官人役。男不耕耘。妇不蚕织。衣必重锦。食必梁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非侵食官钱。则朘削民。一纸书到乡。威则如虎。吏则如帝。酒楼肆食。血味侵牙。链锁踏舡。缧绁私室。荡子恣其贪饕。贫窭重为需索。行旅者、途正遥而赀已罄。对簿者、讼未结而囊已空。甚至句摄数人。释去者七八。欲壑未盈。仇陷莫白。蠹国殃民。莫此为甚。使无以约束之。则若辈虎狼之毒。万人负累。千家愁苦。岂可以为民之父母哉。
人命不即检验伤证定案致招情出入拖累多人算过如审非真命而轻易发检使死者不得全尸生者多般受累算过
从来狱贵初情。谓犯事之始。智巧未生。而情实易得。是以人命报官之日。官即亲为相验。登记伤痕。当场审定。则初情乃确案也。倘官吏才识昏短。供招苟且。耽延累岁。苦累多人。所不免矣。甚至非真正人命。又必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则检官不慎之罪也。
汉宣帝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潘游龙曰。他讼易结。独有人命一事。最多纠缠。变态特甚。断斯狱者。信不可不详究民情也。若不明法律。则吏胥得以因缘为奸。其任意出入。害有不可胜言者矣。
服毒投水悬梁图赖人命审无威逼辄断葬埋以长轻生之习算过
书曰。好生之。洽于民心。夫好生之心。人皆有之。乃愚民往往轻生。以为诬赖之本。惟在贤有司详慎究诘。务使情节了然。处置得宜。庶生死两不含冤。百姓赖以全活者多矣。
相验人命憎嫌凶秽不亲至尸前听仵作混报者算过
人命招情。全凭检验。若赴检之时。嫌其凶秽。皆不近尸。惟有尸亲仵作。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闲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申报上司。或以伤痕不对为驳诘。问官之才力可知矣。
按宋周敦颐提点广东南路刑狱。不惮出入之劳。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者。亦必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为已任。得罪者自以为不冤云。
用刑不当以致罪不至死而杖毙者过倍算
欲令民之从善。惟恃此不忍刑之之一念。有以感之。死者尚当为之求生。况法不至死耶。律有故误二条。如酷刑以毙民者。是则故而巳矣。
成祖谕执法诸臣有曰。司理之职。重民命为本。辅君之道。于仁政为务。又曰。古人不得已而用刑。故常钦恤。后世以治刑为能事。则必流于刻。又曰。匹夫匹妇不得其死。有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又曰。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恻怛。使有罪者不幸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后已。
汉文帝诏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坐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
按宋曹知徐州。有吏犯罪。踰年杖之。人莫知其故。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朝夕詈之矣。其何能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废。
纵行杖人打下腿弯任他索诈算过
为治者持法不可不严。宅心不可不宽。小民苟犯三尺。固弗敢贷。然使任皁隶之需索。听从恶卒。重责腿弯。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牧民自有常刑。何必如是残民以逞哉。
汉文帝诏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也。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楚而不德也。
按宋赵公辅知新城。政尚宽和。不用鞭扑。推诚劳来。民乐从令。小吏有过。亦未尝谴责。或误犯禁者。但令改而巳。民有罪必诲谕再三。然后罚之。在邑数年。无赫赫名。远近百姓。亲爱如慈父母。代去。攀车卧留不忍舍。
保约奉行不善轻委衙官反致骚扰算过
保甲之利有八。羣起救援。御其冲。邀其归。盗将安逸。利一。互相觉察。出稽所往。奸难萌蘖。利二。有托宿于其家者。必互审诘。利三。贫富壮老。俱可稽核。利四。互相劝诫。如蓬生麻中。士行岁同。可以宾兴利五。死丧相恤。可兴辑睦。利六。朝廷恩恤。粟帛可与。利七。阴寓兵令。可具卒乘。利八。此惟在贤有司实心行之。不致虚文相蒙。令衙官勘典。旋行旋罢。又如优人之舞戏具。一曲甫终。竟置高阁而已。若骚扰苛派。则未见其利。先受其害矣。此所以有治人。无治法也。
事不即决淹禁停留使讼中生讼破人身家算过
庙堂之事。备于郡邑。故一日常萃百责。万姓赖我一身。即日宣上德。不无戴盆之民。日达下情。犹有向隅之泣。纵使政简地僻。岂皆事理民安。夫怠心一生。则下民之系逮累月。多不宁家。事中之蔓引愈繁。殃及穷檐。有心民社者。当不如是之惰慢也。元帝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相。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生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欲上下皆足。岂可得乎。
听审人犯已齐因懒惰饮宴轻为更期累众守候烦苦者算过
凡事贵于勤敏。若临事隳惰。则其精神先不足于料理。及其听决。又牵株引蔓。不得事之主脑。安能不积久加烦乎。大抵狱讼固须详审。然其弊亦生于淹阁。志在秉公者。必知所以处此耳。
按汉陈宠少为州郡吏。时三府掾属。尊尚交游。多以不视事为高。宠尝非之。独勤心物务。然性仁矜。及为理官。若议疑狱。尝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从之。济活者甚众。
按宋吕公着厯典六郡。皆五鼓起。秉烛视案牍。黎明出厅听讼。退就居如斋。宾寮至者。不以时拘。故郡无留滞。而下情易通。吏民甚便之。
滥准词状算过
民闲苦事。莫甚于株连。健讼刁民。心怀奸伪。或教唆别人。或投充劲证。成一状未问。一状又投。庸吏听信其言。书役因而为奸。累苦小民。日长刁风。岂简争息讼之道欤。
按定例。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如有牵连妇女。另具投词。倘波及无辜者。一槩不准。仍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待借端稽迟。违者议处。
听断如有成见及执拗自是算过
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议狱缓死。伊川易传曰。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最其大者也。乃或好读书者。多不工吏事。及能为吏者。又往往未必读书。故临事非过于迂滞。即失之杜撰。每以为恨。若好读书。工吏事。兼而有之。自必实心虚心。本忠恕之道。为明允之计。而无任性自恣之弊矣。
昔张咏每断事。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者。必先示判语。使人凛然不敢擅辨。又每采访民闲事。悉得其实。尝曰。彼有好恶。乱我聪明。但各于其党。询之又询。则无无不审矣。李畋问其旨曰询君子得君子。询小人得小人。各就其党询之。一听于理。而己无与焉。虽事有隐匿者。亦十得八九矣。留心民隐者。当法乎此也。
纵容左道惑众及聚众赛会不行严禁者算过
凡民无所遵守。则邪说易以乘而眩之。此繇司牧者之失道。非其民之罪也。譬诸饮食。既见梁肉可饱。岂有反甘恶草者耶。第其初诞降嘉种。教之烹饪。不可无其人耳。
按宋孙觉知福州。民欠市易钱。系者甚众。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觉。觉徐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曰愿求福耳。觉曰。佛殿未甚坏。佛亦未露坐。若为狱囚贷赏官逋。释此数百人桎梏之苦。即佛亦应含笑垂慈。得福不更多乎。富人诺之。即日囹圄一空。而福俗佞佛之风遂止。
潘鳞长曰。今世俗僧。每每串地棍做台戏。为葺殿之举。此不过倚佛为名。为诱良赌博之场耳。长人者恬不知禁。且乐给朱示。为之劝敛。藏奸构讼。为害非小。佛受暴敛之虚名。民罹剥肤之实祸。地方叵测之忧。当有不期而至者也。若果严行禁止。不唯地方受福无穷。长人者亦绝虑于叵测矣。
不禁溺女赌博宰牛算过
吾闻善甄陶者。无有不可埏之土。善制器者。无有不可断之木。则善为政者。无有不可化之俗。溺女赌博等事。俗之最恶者也。必制为禁令。严行究革。称为仁民爱物之父母。斯不愧焉。
听信左右指拨害人算过
居官理政。全凭独断。左右之人。冷言佯语。左使柔行。彼得货利。而我乱是非。所关不细。故听言不可不审也。
按南宋商则为廪邱尉。性廉。令丞多贪。因宴会舞。令丞舞皆动手。则但回身。令丞问故。则曰。长官动手。赞府亦动手。尉一个更动手。百姓何容活耶。
宠任衙门人役诈骗人财算过
黩货则必酷。彼以为不酷。则羣情不惊。实贿不来也。黩货则必横。彼以为不颠倒曲直。则理胜于权。人心有所恃以无恐也。黩货则必护近习通意旨。彼以为不虎噬成羣。则威令不重。不曲庇私人。则过付无托。且短长既无所挟。刚肠阴有所屈也。一贪生百酷。一酷吏又生百爪牙。此黄石斋之疏也。然则纵役诈财者。非贪吏而何。
门禁不严致家人通同衙役作弊算过
家人衙役。未有不蒙官作弊者。惟严紧关防。留心稽查。尤要择其忠谨可用者。固之以恩。惕之以法而已。
不约束亲友严禁家人以致招摇生事算过
按律例内载官员在任所。往看之亲朋。听其招摇诈骗者。官吏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处分甚严。惟以谨慎为要。
按唐张镇周都督舒州。镇周以舒本其乡里。到即就故宅多市酒肴。有亲戚与之酣饮。散发箕踞。如为布衣时。凡旬日。既而分赠金帛。与之别曰。今日张镇周犹得与故人欢饮。明日则舒州都督。治百姓耳。官民礼隔。不得复为交游。自是亲戚故人犯法者。一无所纵。境内肃然。
风土异宜时势异窾不虚心参酌强不知以为知见一偏而不见全局算过
夫断大事决大机者。非独巽懦观望。首鼠前却者不能也。即勇悍剽轻者不任焉。盖风土各异。不能相时度势。以虚心平气处之。势必识短才庸。护非自用。欲以修政立事难矣。
刘安礼云。王荆公执政。议法改令。言者攻之甚力。明道先生尝被旨赴中堂议事。荆公方怒言者。厉色待之。先生徐曰。天下之事。非一家私议。愿公平气以听。荆公为之愧屈。
按唐崔郾为鄂州观察使。常治陕以宽。经月不笞一人。及莅鄂。则严法峻诛。百不一贷。人问其故曰陕土瘠而民贫。吾抚之犹恐其后。鄂土沃民剽。又杂以夷俗。非用威莫能制。政贵知变也。
好长夜饮酒登山玩水耗费人财累地方下役守候算过
张子韶曰。近日士大夫争为奢靡。相习成风。或一延客。酒皆名酝。物必奇珍。以至器皿之类。必务鲜洁。每作一会。必费二万钱。如此仕宦。安得不贪。贪必好货。取赃必矣。
按晋陶侃为荆州刺史。士女咸相庆。侃在州无事。朝暮运百甓于内外。人问其故。答曰。吾方致力中原。过尔优逸。恐不堪事。其励志勤力。皆此类也。尝语人曰。大禹圣人。乃惜寸阴。至于众人。当惜分阴。岂可耽逸游荒醉。生无益于时。死无闻于后。是自弃也。尝造船。其木头竹屑。皆令掌之。诸参佐或以谈笑废事者。乃命取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之于江。是知人之志气。能兢惕则明。好偷惰则昏。人之精力。尝练习则强。矜安逸则弱。易曰。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陶侃之运甓。盖亦自不息之义焉。若居官而图自逸。此身有一日之闲。百姓罹无涯之苦。旷职殃民。君子盖不取焉。
按宋朱熹主泉州同安簿。日与僚属钩访民隐。至废寝食。其答范宗伯书有云。当官廉谨。是吾辈本分事。不待多说。然细微处亦当照管。不可忽畧。因循怠忽。自治既不苟。更能事上以礼。接物以诚。临民以宽。御吏以法。而簿书期会之闲。亦无所不用其敬焉。则庶乎其少过矣。暇日勿废温习。少饮酒。择交游。人以为名言。
不礼待绅衿惟作威福以见风采算过
昔任延为会稽都尉。时年十九。迎官惊其壮。及到。静泊无为。先遣馈礼祠延陵季子。聘请高行董子仪严子陵。待以师友之礼。掾吏贫者。分俸禄以赈给之。每行县。辄使慰勉孝子顺孙。就餐饭之。吴有龙邱苌者。隐居不辱。掾吏白请召之。延曰。龙邱先生。躬德履义。有原宪伯夷之风。都尉洒扫其门。犹惧辱焉。岂可召乎。乃遣功曹奉谒。修书记。致医药。吏使相望于道。积岁。苌乃出署议曹祭酒。繇是郡中贤士大夫争往事焉。夫以不辱志之苌。而受署于都尉之门。然则礼义感人者。高于处人。即是高于自处。人为乐用不倦。而已亦受益无穷。徒知自大者。盖未念及此耳。
慢文士慢下僚算过
圣神位育功化。只在喜怒哀乐平常自在中。无为而成。不须造作。所以谓之中庸。世之操百僚位育之权者。苟不念小官之苦。纔有寸过。便遭斥逐。又好摘其疵发之。不几与圣神功化之意相悖乎。人亦可瞿然思矣。
按晋王承守东海。有犯夜者为吏所执。承问其故。答曰。从师受书还。不觉日暮。承曰。鞭挞宁戚以立威名。恐非治化之本。使吏护送还家。夫犯夜不执。亦已足矣。更使吏送之归。尤征其能爱士矣。
者御史乔祺谪判通州。先使人道意于知州杨鲁儒。问何以待我。杨曰。渠以御史自处。我判官之。渠以判官自处。我御史之。乔至而事杨维谨。杨亦待以殊礼。二人相得甚欢。爱人人爱。敬人人敬。彼以盛气加人者。徒招侮耳。
沽名干誉不顾前官后官者算过
人尝以他人境地设身自处。则胸怀自宽。必无已甚不情之事。若苛刻求誉。惟知有已。不知有人。焉知将来人之视己。不亦犹己之视人乎。大学论絜矩。必以上下前后左右为衡。而以毌概之。真万世平情之方也。
按宋胡宿知湖州。前守縢宗谅大兴学校。费钱数十万。宗谅去后。僚吏皆疑以为欺。不肯书案。宿曰。君辈佐滕侯久矣。苟有过。盍早正。乃阴拱以观。今俟其去后而非之。岂昔人分谤之意乎。置不问。僚吏皆惭服。
出入行牌不信使官役守候劳苦供应耗费者算过
信为驭世之大法。苟期约不一。使民无所执守。上下猜疑。则耽延停阁之累。可胜言乎。
按汉郭伋牧并州。所重问民疾苦。聘求耆德。设几杖之礼。朝夕与参政事。行部到西河。有童子数百。骑竹马欢迎道左。伋问儿曹何之。对曰。闻使君来。及事讫。诸子复送至郭外。问仗君还期。伋告以某日。及先期还。伋谓失信童子。遂泊野亭。须期乃入。
开报生员优劣不确使劝惩无益士习日渐波靡算过
学校者人才邪正之地。欲有以振士风。必有以示劝惩。惟在贤有司有倡率之实心。有稽核之成法。有激厉之良术耳。若徒听泛泛之开报。而是非颠倒。士习愈衰。民风亦不可问矣。
考试不公使孤寒不得上进算过
考试乃求贤之大典。设存心未公。则徇情受贿。以名数之先后。分卖价之低昂。依荐牍之差等。为填案之甲乙。致孤寒而有抱负者。屈抑不伸。真才何由得达。司文衡者。当深戒之。
唐韦嗣立曰。古者取人。必先采乡曲之誉。然后辟于州郡。州郡有声。然后辟于五府。才着五府。然后升之天朝。用一人。所择者甚悉。擢一士。所厯者甚深。用得其才则治。非其才则乱。治乱所系。焉可不深择之哉。古者悬爵待士。惟有才者得之。若任以无才。则有才之路塞。贤人君子。所以遁迹销声。常怀叹恨者也。且贤人君子。守于正直之道。远于侥幸之门。若侥幸开。则贤者不可复出矣。贤者退。则国不可望治矣。
县令箴
县令箴
古谓县令。上应列宿。苟非其人。其殃民受。凡民所利。令当兴之。凡民所病。令当去之。其去其兴。休戚在。如秋月之明。如玉壶之清。毋假公以渔利。毋小惠以沽名。勿嗜酒以妨政。勿暴怒以酷。宜远谗佞。宜抚孤茕。惟彼贤哲。克称厥职。赋役日均。田野日辟。户口以增。词讼以息。流离来归。奸残屏迹。惟彼昏庸。物欲系累。肆意贪酷。恬不知畏。已而获咎。中心始悔。蠖屈鼠劘。徒自长喟。予以菲凉。来令兹土。夙夜孜孜。惭无裨补。而今而后。尚亦勉旃。罔俾卓鲁。专居令贤。慈以抚众。廉以律身。自公退食。时诵斯箴。
亲民之官。莫如县令。地方疾苦。息息相关。不之知。则尸厥位。知而不加抚恤。是忍人也。忍人可以临民乎。环诵斯箴。慈祥恺悌。有循吏风。惜遗其名。书曰。如保赤子。诗曰。民之父母。微斯人其谁与归。
按宋真德秀守长沙。暇日延聘耆儒。躬临讲习。以教郡之秀士。尝集十二邑宰于湘江议事。以诗勖之曰。从来守令与斯民。本是同胞一体亲。既以脂膏供汝禄。须知痛痒切吾身。此邦素号唐朝古。我辈当如汉吏循。今日湘亭一杯酒。便烦散作十分春。长沙人为立生祠。前守泉州有签判方阜鸣。谓灭门刺史。破家县令。此衰世事。非好人言语。在古人唯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而已。德秀击节叹赏。阜鸣亦循吏也。
◆祥刑要语
不打五
禁打二
莫轻打七
勿就打五
且缓打五
莫又打三
应打不打三
禁甚于打四
怜不打三
○不打五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继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继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遇此等人犯。理应宽恕。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复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且巳打再打。当下岂能忍视。
○禁打二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即数少而其人已负重伤矣。若再加以重杖。于心能不恻然乎。
禁作法打
皁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弯。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被罪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夫。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临民者所当深察而痛惩也。
○莫轻打七
官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草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官莫轻打
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被打。则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以致殒命。且其体多脃弱。有司不宜擅刑。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已奉院道黜革。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批饬发落。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宁用罚例。劝令修庙修塘。切勿即罚。亦须谅情。盖监生家事亦有凌替者。不可逞一时之威。而使其艰于输纳。至衙门及监铺内人。视监生为奇货。即使随收随放。费已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戒之。
童生草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罪若轻。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看笔下清通。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见屈。入泮犹难。正宜垂悯。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发落。非徇情面也。亦留一可新之路耳。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颜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分。若畏威含忍。则又闻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廹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愈忿。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且刑以弼教。惩一人者所以儆众人。亦使受刑者之得以改过自新也。
人醉勿就打
沈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理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时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
○禁甚于打四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重赎甚于打宜禁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昆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已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及致死等项。本犯的系情真。死不为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土。断不可用。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辨情伪。夜闲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雠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或因索贿。或因嫌隙。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公祖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察。以绝此弊。
重赎甚于打宜禁
罚之有赎。开民自新之路。亦听民自便之方。乃有多问有力。及任意加罚。不思徒之有力者。民间中人之产。杖之有力者。窭夫鬻身之值。莫若罪招既定。听人自认。折笞可。的决可。稍力可。无力可。岂得槩定重赎。甚至以罚为名。而实茹贿赂。致民卖产倾家。拆妻离子。号吁怨嗟。不忍见闻。此其剜肉敲骨。不在刑杖之下。且贪吏必酷。酷以济贪。王法天理。俱所不宥。
○怜不打三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垆。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自己生诞。及诞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时宜曲体人愿。颐养天和。设有违犯。当怜而恕之。
人方伤心怜不打
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丧妻子。彼哀泣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打。宜姑恕之。吕叔简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慽之情。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土石矣。久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一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痛疴痒。宁有二呼。而昏昧残毒。何以至于是。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我知其必有后而且繁且长也。
周礼注有云。刑官而以士名。士居四民之贵。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者。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盖以示后世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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