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婚姻制度吧
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不但涉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而且涉及财产制度的民法规定与市场交易的安全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共有物的处分、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区分原则、善意取得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救济等诸多问题。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关系,夫妻处分共同财产之前应当进行协商,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案件,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另一方的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
在理论上,当前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一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确定了行为性质后研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第二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物权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第三是关注于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与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处分问题包括所有权转让、出租、设立担保等,实践中很多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抵押,或者处分共有房产,或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损害另一方利益。法律设立善意取得制度,重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共有共同财产,多会令第三人基于对夫妻关系的信任而形成善意的构成要件,而对另一方的救济需要加强。
在实践中,在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来适用不同的规则,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比较典型的是一方处分现金、房屋以及股权。因此,笔者通过对擅自处分行为进行界定,结合家事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对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法律效力进行理论分析,再结合有关处分不同财产性质的案件进行研究,并对于解决保护夫妻另一方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冲突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价值。
一、夫妻共同财产及处分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男女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可以进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同共有。《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除此以外,当事人通过约定财产制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涉及我国的共有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财产处分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针对处理权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处理权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完全等于等同于处分权,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还包括管理权和家事代理权。[ 彭静:《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湘潭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有的学者认为共有权本质上属于所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享有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转引自彭静:《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湘潭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笔者认为学者虽对共有权与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处理权的内容有所争议,但处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权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可以推断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三)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效果
1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与家事代理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共有,则一方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出卖、抵押等,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为有权处分。但鉴于夫妻之间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民法典》又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有利于家庭日常生活与市场交易。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时,则需要双方协商,否则为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