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醒来了
等到日头偏西的时候,吴大人接到了许家递过来的状纸,也是不敢怠慢,谁不知道许家后面还有一个御赐的牌匾,每日里都是被迫做包青天的。
想给自己整个包庇的机会都没有,让师爷带着衙役跟着许家人去三山村,许大年赶骡车,师爷让人赶马车,一会儿的功夫就到了桃花家。
桃花还在家里颤颤巍巍的躲着不敢出门,刘婶子已经打了好几次了,嘴里骂着生闺女有啥用,净给自己惹麻烦。
等到衙役下来敲刘婶子家的大门的时候,刘婶子都愣住了,不是说许家的人没去镇上的吗,这些差爷是干嘛的?心里在发抖,面上还在假装镇定:“差爷可是有事吗?”
师爷也下来了:“许家状告你们家杀人未遂,跟我们去一趟衙门吧。”
刘婶子这才开始慌乱:“大人啊,许家人胡说八道的,他们家的人都好好的,怎么能说啥人呢?我们家的桃花昨晚上哪里都没有去,他们冤枉啊。”
“冤枉不冤枉的,跟我们走一趟吧,见了大人再说个明白,现在你们家的人都跟我走,还要嫌犯桃花,叫出来一起去。”师爷也不想多说。
既定的事实,有人证物证的,这家人一看就不是老实的,判了几十年的案子,这点眼力劲还是有的。
刘婶子不想去,看着外面好几个衙役,知道自己家躲不掉了,进屋拽了拽桃花:“你个死丫头,一天到晚的给老娘惹麻烦,现在衙役来了,躲不掉你就给我滚,省的拖累老娘。”
桃花已经吓的两眼通红了,自己当时真的就是头脑一热想不了那么多了,现在许五月不也没事吗,许家人为什么揪着自己不放。
一路跟着衙役来到县衙,吴大人升堂:“堂下李桃花,你可认罪?许家状告你谋杀许五月,你可认?”
桃花跪在堂下:“大人,我冤枉,我昨晚上哪里都没有去,我没有杀人。”
吴大人惊堂木一拍:“证人许二月亲眼看见的是你,还有他的同窗,需要我一一叫过来指认你吗?”
桃花只啪啪的掉眼泪:“许二月以前和我议过亲,他的同窗肯定帮着他说话,我没有出门。”
这边许家人气的脑门冒烟:“谁他么的和这姑娘议亲,这都喜欢临死前拉个垫背的是吧,刚要顶两句,二月拽着二叔让先等一等。
吴大人气结,这姑娘眼泪啪啪的掉,嘴里一句实话没有:“你说你没出门,可有人证?你进城门的时候可有人看见了。”
桃花一愣:“我进了城又怎样,我说我没杀人你们又不信,只能说我没进城,我不认。”
吴大人:“既然你承认了你进城了,河边你可去了?”
“我没有,我就在灯笼铺子附近转了转,然后就回家了。”倔强的回答。
吴大人把绢花扔到桃花面前:“满嘴谎言,这绢花是你在行凶的时候掉的,现在还不认罪,本官看你是个小姑娘对你多加容忍,你却不知悔改。来人,先打十板子。”
桃花一听要用刑,吓的没有刚才的嘴硬了:“大人,我错了,我认了,我是不小心把许五月推下河的,我太害怕了,我不是故意的,我去和许五月道歉行不行,求大人饶过我吧。”
吴大人看向许家人,许二年这才说话:“我们家二月清清楚楚的看见是你推进河里的,你这会儿说不是故意,鬼都不信,还有你李桃花谁和你议过亲,不要空口污蔑人,先是想害死我家五月,这又想坏我们家二月的名声,我们不接受道歉,请大人按律判罪。”
桃花跪坐在地上,看着二月:“二月哥,你相信我,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当时就是想和你说说话的,你走了我不小心的。”
二月连一个眼神都没有给桃花,这种鬼话留着去牢里说吧。
刘婶子在一旁看着,低着头也没有插话,知道这事县衙的大人马上就要定罪了,自己说话也不管用了。
桃花又跪着求刘婶子,刘婶子不搭理,摆明了这是自作孽不可活的。
很快吴大人让师爷整理好案宗,判好了桃花的罪:罚银三十两,关进刑牢五年。判完之后刘婶子和桃花跪坐在地上久久没动。
许家人不再管那母女俩,匆忙的回家了。
家里这边五月也是一觉睡到了下午,嘴巴干涩的要命,醒来想喊人给自己倒杯水都说不出话来。
这会儿家里人都没太注意,主要是铺子明日要继续开了,不能老是休息,所以这会李春花带着张氏和刘氏忙活着包子卤肉,让小六听着屋里的动静。
小六这会也在打盹儿,今日哭了太多,需要休息一下。顾思清听着动静了,推开门看见五月嘴巴干涩的说话,上前倒了一杯水,轻轻的用勺子喂了起来。
五月这会儿觉得这水简直就是沙漠里的救命之水,嗓子好像有人拿锤在敲,安静的喝了小半碗水之后才算缓过来。
虽然嗓子很痛,但是人清醒过来了,努力的想说话表达一下感谢:“谢~~~~”话没说完,就被顾思清打断:“嗓子不舒服就别说话了,好好歇着,我在这儿守着你。”
透过窗户看到窗外的天色大亮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了,迷迷糊糊的烧了一上午,脑子里不停的回放以前的画面,像放电影似的。
在看顾思清还在一脸认真的看自己好没好,自己估计是怕在这屋子待久了,门也开着,窗户也开着,炉火倒是挺旺的,估计是怕自己太冷吧。
顾思清看着五月脸色好太多:“你早上烧的迷迷糊糊的,可把家里人吓坏了,大师傅来了一次给你把了脉,开了药,看来也是退的差不多了吧。以后看来真多不能发烧了,身子弱,就好好的照顾自己,小六都吓的哭了好几回,非得说你不能发烧。”
然后盯着五月的脸色看,自己心里也是七上八下的,想看看五月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