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延续篇】纽伦堡审判
1943年10月,美国国务卿赫尔、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前往苏联莫斯科,与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共同出席莫斯科第三次外长会议。niandanme会议的焦点是确定盟军开辟第二战场的时间表,除此之外在处理战争罪犯问题上,三国签署《关于德国暴行宣言》,宣布:“凡曾在被占领国施行暴行者,应在犯罪地点由人民审判,主要战犯将根据盟国共同的决定惩办。”三国还决定成立欧洲咨询委员会,负责战后欧洲政治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此后这个委员会承担了处置战争罪犯的有关工作。
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举行第二次首脑会议,即“雅尔塔会议”。在战后处置德国问题上,三国制定了最后击败德国迫使其无条件投降的计划。在德国投降后,三国将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设立盟国中央管制委员会进行协调管理。三国同意从英美两国占领区划出一个地区,交由法国占领,并邀请法国参加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会议决定德国必须解除武装,解散总参谋部,拆除军事设施和军事工业,惩办战犯,并在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消除一切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势力与影响。
战后,欧洲咨询委员会于1945年8月8日签署《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协议由苏联、美国、英国、法国代表共同签署,有效期1年,之后澳大利亚、比利时、波兰、南斯拉夫等19个国家加入此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罪行;所有签字国采取必要措施,以利于对主要战犯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宪章》的主要内容则规定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范围,包括策划、组织、施行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判对象包括“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人组成,庭长由法官推举产生并实行轮换制。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有决定权。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庭审在德国柏林开庭。1个月后,审判地转移到纽伦堡,这次审判也因此被称为“纽伦堡审判”。受到起诉的德国战犯共计24人,经过216次庭审后,法官对其中22人做出了宣判,其中12人被判处绞刑、3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1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人判处无罪;此外,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3个组织被判为犯罪组织,德国内阁、纳粹党冲锋队、参谋部、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未判为犯罪组织。
12名判处绞刑罪犯简历如下:
赫尔曼·戈林(1893-1946)纳粹德国第二号魁首。少年时就读于士官学校,1912年入陆军服役,1914年转入空军。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曾任飞行中队队长。战后一度在丹麦和瑞典的民航公司任职。1921年入慕尼黑大学,结识希特勒。次年加入纳粹党,并负责整编和领导冲锋队。1923年参加啤酒馆暴动,失败后逃亡国外,1927年返德,翌年当选为国会纳粹党议员。
1932年成为国会议长,其间奔走于名门望族,联络金融、工商和军政要人,参与各种幕后政治交易,对希特勒1933年上台起了重大作用。纳粹党掌权后,先后担任和兼任普鲁士邦内政部长、德国不管部长、航空总监、航空部长、空军司令、经济部长、四年计划全权总办等要职。参与制造国会纵火案,组建秘密警察(盖世太保),设立第一批集中营,参与策划和进行迫害犹太人,协助希特勒实行法西斯恐怖统治。主持建立纳粹德国空军,插手并从1936年起总揽经济战备工作,参与策划和实施吞并奥地利、侵占捷克斯洛伐克和进攻波兰。利用职权搜刮财富,中饱私囊,开办赫尔曼·戈林国家工厂,成为暴富的新贵;并在纳粹政权内部互相倾轧,排除异己,实现个人野心。
1939年9月被希特勒宣布为元首继承人,次年晋封为唯一的“帝国元帅”。战争期间,指挥空军,进行闪击战,汪轰滥炸欧洲各国;策划和组织对被占领国家及地区的大规模掠夺,强征各国人民到德国充当劳工,并设立专门掠夺苏联的“东方经济参谋部”,进行残暴的抢掠;大肆迫害犹太人,指示海德里希制订灭绝犹太人的计划“最后解决”,造成犹太隔离区和集中营的大屠杀。
纳粹德国覆亡前夕,逃离柏林,企图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取得元首职权,被希特勒于1945年4月29日电令罢黜一切职务和逮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共同策划或密谋上述罪行而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5日,在临刑前于狱中服毒自杀。
里宾特洛甫(1893-1946)纳粹德国第二任外交部长。早年求学于瑞士和英国,曾在美国和加拿大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入陆军服役,升至中尉,战后当酒商,娶德国富豪之女为妻。1925年过继给贵族出身的姨母,遂借以标榜贵族身份。
1932年加入纳粹党。次年希特勒上台后,成为纳粹党的外交代表和希特勒的外交顾问。后组建里宾特洛甫办公室搜集情报,积极推行纳粹外交政策。1934年任裁军事务特别代表和驻国联大使。次年以“无任所”大使身份,赴英谈判和签订《英德海军协定》。1936年8月出任驻英大使,同年11月返柏林主持签订德、日《反·共·产·国·际协定》,翌年10月赴罗马促成意大利加入该协定,形成德、日、意法西斯侵略轴心。
1938年2月任外交部长,任内以不讲信用和道义的纳粹侵略外交为原则,为希特勒吞并奥地利、肢解和侵占捷克斯洛伐克等出谋划策、奔走效力。1939年8月赴莫斯科,签订《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其权势日盛,引起其他纳粹头目忌恨与倾轧。
大战全面爆发后,作用与影响下降,活动主要是为侵略北欧和巴尔干各国作外交准备;加强同日、意等轴心国的关系;并通过派驻的外交代表,在仆从国和傀儡国家推行纳粹的新秩序,实施灭绝犹太人的计划“最后解决”。1945年4月,纳粹德国覆亡前夕逃离柏林,在希特勒的政治遗嘱中,被解除一切职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共同策划或密谋上述罪行被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威廉·凯特尔(1882-1946)陆海空三军总参谋长,1901年入伍,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任炮兵军官和参谋。战后在国防军内继续任职。希特勒上台后,积极同纳粹党合作,1933年任国防会议工作委员会主席,少将军衔。1935年任军事部长勃洛姆堡的参谋长。1936—1937年接连晋升为中将和上将。1938年2月希特勒解除一批持不同意见的高级将领职务后,被委任为新成立的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实际上是希特勒的总参谋长)。
1940年获元帅衔。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始终是希特勒最亲近的军事顾问和忠顺的助手。直接参与策划、制定和实施吞并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军事行动,以及从进攻波兰起到德国战败止的各种战争计划和侵略暴行;颁布一系列残害和屠杀战俘、对占领区实施恐怖统治和掠夺的命令。
由于对希特勒忠顺和奉承,在同僚中有“点头驴”的绰号。1945年5月7日代表纳粹德国武装部队,在柏林正式签署无条件投降书。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共同策划或密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恩斯特·卡尔滕布鲁纳(1903-1946)第二任德国中央保安总局局长,奥地利党卫队领袖。1903年出生,与希特勒是同乡。青年时期考入格拉茨大学学习化学,不久改学法律。192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林茨州担任见习律师,后在萨尔茨堡成为一名律师候选人,1928年他以律师候选人的身份返回林茨州。1932年在奥地利加入纳粹党和党卫队,1938年晋升为党卫队地区总队长并被授予党卫队准将军衔。1940年,任为党卫队少将。1941年,晋升为警察少将。
1943年,接替海德里希担任盖世太保总领导职务,掌管纳粹集中营事务,其间数百万人在集中营里被屠杀。刺杀希特勒的“7·20事件”发生后,卡尔滕布鲁纳直接接受希特勒的指令,负责调查暗杀行动。1945年,在奥地利被盟军俘虏。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以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判处其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1893-1946)德国纳粹党理论家、战时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1893年生于波罗的海岸,父系立陶宛人,母为爱沙尼亚人,毕业于拉脱维亚里加工程学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莫斯科大学读建筑学,1918年移居慕尼黑。次年结识希特勒,后参加纳粹党。1923年参加啤酒馆暴动,同年负责编辑该党机关报《人民观察家报》。1926年创办德国人民出版社,出版《世界斗争》月刊。1928年组织德意志文化战斗联盟,宣扬纳粹主义,发表反犹著作,以此出名。1930年当选为国会纳粹党议员,并成为纳粹党外交事务代表。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成为纳粹党全国指导处成员和对外事务部首脑,主持党内政训工作和对外政治阴谋活动。次年1月兼任该党文化和世界观教导事务特别代表。1940年1月奉命组建高级学校“民族主义世界观和教育中心研究所”,为此成立“罗森堡特别工作处”。
在欧洲被占领国家和地区,广泛洗劫博物馆、图书馆和私人住宅,没收艺术珍品与藏书。1941年7月起出任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在东欧各国和苏联的被占领区内,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掠夺,强征劳工到德国从事奴隶式的劳动,并推行德意志化,实施灭绝犹太人的计划“最后解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共同策划或密谋上述罪行而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汉斯·弗兰克(1900-1946)德国驻波兰占领区总督。早年在慕尼黑、维也纳和基尔的大学攻读经济学和法学,后当律师,狂热的纳粹分子。1927年正式加入纳粹党。不久就任该党法律部负责人。1930年当选为国会纳粹党议员。
希特勒上台后,先后出任和兼任巴伐利亚邦司法部长、德国司法专员和不管部长、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袖、德意志法学院院长。1939年10月任德国驻波兰辖区最高行政长官(即驻波兰占领区总督)。上任次日即宣布:“波兰人应该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奴隶”。强制推行经济压榨政策,大肆搜刮粮食和财物运往德国,并强征100多万波兰人到德国充当劳工。下令开展“ab行动”(即“特别绥靖行动”),残酷迫害、屠杀波兰人。积极推行灭绝犹太人的计划“最后解决”,至少使300万犹太人遭到杀害。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受审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本人留有42本日记。
威廉·弗里克(1876-1946))德国内政部长(1933—1943)。1923年参加啤酒馆暴动,1925年加入纳粹党,平庸无能但效忠希特勒,成为该党早期的核心人物之一。1928年任纳粹党国会党团领袖。1933年纳粹党执政后,出任内政部长。主持实施解散其他政党,取消议会民主的活动;起草和签发反犹法令,积极协助希特勒建立法西斯恐怖统治。1938年被委任为行政全权总办,统管德国一切行政机构和事务。同年,参加签署并主持实施把奥地利并入德国的法令。后又签署和主持实施把苏台德、默麦尔、但泽等地区并入德国的法令。
大战期间,负责在各占领区建立德国统治的行政机构和委任行政官员,把纳粹所谓新秩序推行到整个被占领的欧洲。1943年8月起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尤利乌斯·施特莱彻(1885-1946)反犹太和色情周刊《冲锋报》创始人、所有者和编辑。1909年在纽伦堡担任小学教师,一战爆发后应征入伍,其间多次获得表彰。1919年加入右翼组织,不久后参与组建纽伦堡支部。1922年,说服自己的支持者加入纳粹党,他本人也是纳粹党的早期成员之一。1923年出版反犹报刊《冲锋报》,同年参与啤酒馆暴动,由此被学校解雇,在接下来几年里领导代理纳粹党的组织。1924年至1933年在巴伐利亚州议会获有一席。希特勒出狱后,任中弗兰肯(后改名为弗兰肯)大区领袖。
纳粹党掌权初期,于1933年4月1日策划对犹太商店的抵制活动,为此后的类似活动拉开序幕。1938年,其出版公司发行各种作品,包括反犹儿童读物《毒蘑菇》。1939年发生对赫尔曼·戈林的羞辱事件后,纳粹党最高法庭宣布其“不适合领导”,并剥夺他的党内职务,而《冲锋报》仍继续发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反人类罪判处其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1890-1946)陆军总参谋长,1910年武备学校毕业后开始服役。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任炮兵连长,战后供职于国防军。二十年代入军事学院深造,毕业后调陆军总部任作战参谋。1935年升任国防处处长,上校军衔。参加拟定进军莱茵区的军事计划和吞并奥地利的《奥托方案》。1938年10月调任占领奥地利的德军师炮兵主任。1939年8月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作战局局长(作战部参谋长),少将衔,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始终担任此职。
约德尔成为希特勒在作战问题上的主要顾问之一,直接参与策划和制定德军的各种作战计划和行动,签发屠杀战俘的军令。在进攻挪威、希腊和南斯拉夫的战争中,起了积极作用。1940—1941年参与制定、签发和安排代号巴巴罗萨的计划。1944年晋升上将。1945年5月7日受希特勒的继承人邓尼茨委派,同弗雷德堡一起,代表德军在法国东北的兰斯,向西方盟军签署投降书。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共同策划或密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被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行刑6年后重新审理宣布为无罪。
弗里茨·绍克尔(189-1946)德国战时劳工全权总办。早年当过海员和建筑工人,1923年加入纳粹党。1927年任该党图林根大区领袖。1932年8月任图林根邦内政部长,翌年5月任该邦总理。1939年大战爆发后,成为国防委员会委员中分配劳动力的负责人。1942年3月,被希特勒委任为战时劳工全权总办,拥有调动一切劳动力。包括监管外国劳工和战俘的全权。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从各占领区(主要是苏联和东欧)强征700余万劳工及数百万战俘,到德国的矿山、农场和兵工厂从事繁重的奴隶式劳动,导致大量死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被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赛斯·英夸特(1892-1946)奥地利总督、荷兰占领区总督。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在维也纳任律师,鼓吹德奥合并。1937年出任国务顾问,助长奥地利的法西斯运动。1938年2月在希特勒的支持下,被任命为内政部长;3月组成傀儡政府,配合德军入侵,将奥地利并入德国。1938年4月至1939年4月任德国驻奥地利总督。1939年10月出任波兰总督府副总督。1940—1945年改任德国驻荷兰总督。任内大肆镇压抵抗运动和屠杀无辜居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判处绞刑,1946年10月16日执行。
马丁·鲍曼(1900-?)德国纳粹党党务总管、希特勒的秘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曾在炮兵部队服役,战后任农田稽查员,参加右翼组织“志愿兵团”。1924年因参与政治谋杀,被判刑一年。出狱后加入纳粹党,旋即出任该党地区领袖
1929年成为希特勒的私人秘书。1933年纳粹党掌权后,任元首代表赫斯的办公室主任。翌年成为纳粹党中央党部书记。1941年赫斯飞英后,接替其工作,成为纳粹党全国党务总管、总理府主任(内阁成员)。1943年又兼任元首秘书,深得希特勒宠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与策划和推行纳粹种族屠杀、破坏、掠夺和灭绝种族的法西斯罪行。在同戈林、希姆莱等人争权夺利中,日渐扩大自己的权势。
1945年4月29日,纳粹德国崩溃前夕,被希特勒指定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希特勒自杀后,于5月1日晚潜离柏林总理府地下室,至今下落不明(有一种说法其于次日死于柏林,还有一种说法是其于1959年死于巴拉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缺席判以绞刑,同时授权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在一旦捕获后考虑减轻或改变判决。
判处无期徒刑的有:
鲁道夫·赫斯:(1894-1987),德国纳粹党副领袖。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先在陆军服役,后转入空军。战后进慕尼黑大学攻读经济学,曾从事反犹宣传。1920年加入纳粹党,不久成为希特勒的忠实助手。1923年参加啤酒馆暴动,失败后逃往奥地利。后应希特勒之召,返德役案,在狱中以及出狱后记录和整理希特勒口授的《我的奋斗》一书。1925年任希特勒的私人秘书。1932年任纳粹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同年当选国会纳粹党议员。1933年4月,被希特勒委任为纳粹党副领袖。
同年,出任内阁不管部长。积极支持希特勒扩军备战,参加签发施行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以及《纽伦堡法》,参与策划和执行吞并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苏台德区的阴谋活动,并先后成为秘密内阁和国防委员会成员。1939年9月,被希特勒正式指定为继戈林之后的元首继承人。1941年5月10日,秘密驾机飞英,伞降于苏格兰,提出以承认德国在欧陆自由行动和德国尊重大英帝国领土完整为条件的和平建议,被英国政府拒绝并监禁,直至二战结束。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共同策划或密谋和破坏和平罪判处无期徒刑。1987年在西柏林狱中“窒息”死亡。
埃里希·雷德尔:(1876—1960),第一任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1894年参加海军,后在基尔海军学院深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任巡洋舰长。战后继续在海军任职。1922年获海军少将衔,1928年任海军管理局首脑,统管海军。
希特勒上台后,积极从事扩军备战,提倡优先建造巡洋舰和潜艇,但偏重于水面舰艇的作用。1935年正式成为海军总司令。1937年接受纳粹党金质党徽。出席希特勒策划发动战争的历次重要秘密会议。1939年擢升海军元帅。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提出入侵挪威和扩大大西洋海上袭击,并力主占领希腊全境和控制地中海。支持“无限制潜艇战”。在公海上以潜艇和水面舰艇,广泛袭击没有武装的商船,包括中立国船只。
1943年1月被解职并退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共同策划或密谋、破坏和平罪和战争罪判处无期徒刑。1955年因病获释,定居联邦德国。
瓦尔特·冯克(1890—1960),德国经济部长(1938—1945)、国家银行总裁(1939—1945)。曾在柏林大学攻读哲学、法律和经济学。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服役,战后在《柏林交易所日报》供职,后任主编。1931年加入纳粹党,系希特勒与德国大企业家之间的牵线人,对纳粹党上台起了很大作用。1933年3月被任命为国民教育和宣传部副部长,参与反犹行动。1938年2月出任经济部长和军事经济全权总办。翌年又任国家银行总裁,并成为国防内阁成员。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纳粹德国的战争经济计划,尤其是对波兰和苏联的侵略与掠夺。1943年9月被任命为中央计划局领导成员,负责确定和分配德国工业所需的劳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其无期徒刑,1957年获释。
判处有期徒刑的如下:
巴尔杜·席拉赫(1907—1974),德国纳粹青年领袖。母为美国人,曾在慕尼黑大学攻读艺术史和德国民俗学,年轻时即成为反犹主义者。1927年加入纳粹党和冲锋队。1928年参与组建德意志大学生联合会。1931年被希特勒任命为纳粹党青年工作领袖,掌管包括希特勒青年团在内的所有纳粹党青年组织。1933年纳粹党掌权后,被任命为全国青年领袖。1936年12月起成为内阁成员。积极在青年中煽动沙文主义和战争狂热,灌输纳粹思想,成为希特勒毒害和控制青年的得力助手。1940年辞去全国青年领袖职务,但保留主管青年教育的全国领袖职务。同年出任纳粹党维也纳大区领袖,兼任该大区行政长官(总督)和德国国防委员。在其辖区内进行掠夺和奴役,继续推行灭绝犹太人的政策。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违反人道罪判处其20年徒刑。1966年获释。
阿尔伯特·施佩尔(1905—1981),德国军备和战时生产部长。1927年在柏林高等专科学校建筑专业毕业,先任助教,后当开业建筑师。1931年1月参加纳粹党。翌年成为党卫队队员。纳粹党掌权后,在为纽伦堡召开的“胜利的党代会”作布置设计等工程中,深得希特勒赏识。自1933年冬起,成为希特勒的私人建筑师和亲信。
1937年被希特勒委任为“振兴德国首都建筑总监”(副部长级)。1942年2月被任命为托特组织的首脑和军备与军需部(1943年9月改为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部长,同年3月和4月,先后兼任军事经济全权总办和中央计划局领导成员。在希特勒授予全权的支持下,主持整个战争经济,推行新的军事生产体制,动员工业界人士,挖掘经济潜力,大量使用战俘和强制的外国劳工以克服劳力不足,迅速提高军备生产,对纳粹德国后期的战争起了重大作用,被称为德国经济的“施佩尔时代”。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1966年刑满出狱。
康斯坦丁·纽赖特(1873一1956),纳粹德国第一任外交部长。1930年至1932年曾为德国驻英国大使。1932年6月2日,巴本内阁曾任命他为外交部长,在施莱歇尔和希特勒的内阁中他仍留任此职。1938年2月4日,他辞去外交部长职务,担任德国不管部部长、秘密内阁会议主席和德国防委员会委员。
1939年3月18日,他被任命为德国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推行纳粹分子敌视犹太人的政策和法律。担任政府和经济生活领导职务的犹太人均被清洗。1939年8月发表声明,对破坏活动提出警告并宣称:“对一切破坏活动不仅要向个别肇事者追究责任,而且要株连全体捷克人。”1939年9月1日,当战争爆发之际,八千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名人士被保安警察逮捕而受到“保护性”拘留。他们当中许多人由于遭受折磨而死在集中营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卡尔·邓尼茨(1891—1980)第二任海军总司令,希特勒临死前指定的继承人,希特勒死后任德国总统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1910年入海军当预备军官,1912年在巡洋舰上任职。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调至潜艇部队,在地中海和大西洋作战,曾被英军俘虏。战后继续在海军服役,历任鱼雷艇长、支队长、海军参谋部首席参谋和巡洋舰长。
纳粹党执政后,撕毁《凡尔赛条约》,重建德国潜艇部队。1935年10月被委派指挥新建的“威迪根”潜艇队并组建新的潜艇部队。翌年任潜艇舰队司令,获海军准将衔。邓尼茨鼓吹“无限制潜挺战”,主张大量建造中、小型潜艇,迅速发展德国的潜艇部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立即开展潜艇战,广泛袭击商船,力图切断盟国的海上交通线。首创并成功地实施多艇集群近距离攻击的“狼群战术”,曾给盟国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先后升为海军少将(1939年)、海军中将(1940年)和海军上将(1942年)。1943年1月接替雷德尔任海军总司令,同时仍主管潜艇部队。同年晋升海军元帅。
战争后期,美、英加强护航,发展反潜兵力和兵器,尤其发挥空中优势的作用,使德国潜艇战趋于失败。1945年4月,在纳粹德国崩溃前夕,被任命为德军北部最高司令官。同年5月1日,按照希特勒的政治遗嘱,继任德国总统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在德国北部的弗伦斯堡-米尔维克组成新的德国政府,企图与盟国进行结束战争的谈判。1945年5月9日通告德国投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和战争罪判处10年徒刑。1956年刑满释放,定居联邦德国。
此外,经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理,纳粹上台前担任德国总理的弗朗茨·帕彭,国家银行总裁亚尔玛·沙赫特,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汉斯·富里切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第一轮审判结束后,法庭又举行了12轮审判,广义上也可以纳入纽伦堡审判的范畴。它们全部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起诉的主要是为第三帝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如工业家、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次级战犯。在后续的法庭审判中,超过5000人被控有罪,800余人被判死刑,不过最终只有469名战犯被执行。
为了关押这些特殊的犯人,同盟国决定在西柏林建立一个专门由军队管理的盟国军事监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监狱长进行管理,四国各派30名卫兵进行看守,相关经费全部由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承担。1987年8月17日,盟国军事监狱关押的最后一名罪犯鲁道夫·赫斯死亡,盟国军事监狱被夷为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