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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汉朝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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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吕后时期,外戚们开始增加了许多诸侯王,而到了文帝时期,这些外戚们又相继被铲除,刘氏的诸侯王逐渐增多。然而,地方王国的势力膨胀已经对中央政府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削弱诸侯的势力,文帝接受了贾谊的建议,采用了分地的方法。而景帝继位后,又采纳了晁错的建议,直接缩减了王国的封地。这引发了诸侯王的强烈反弹,导致了七国之乱的爆发,但很快就被平定了下来。景帝借此机会缩小了各王国的辖地。

    而到了武帝时期,他采纳了主父偃的建议,推行了推恩令,规定诸侯王位由嫡子继承,而余下的子孙则分得一县或一乡的土地,还进行了酎金夺爵。因此,王国不断缩小,而汉郡却不断扩大。加上边郡的开拓,汉朝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日益加强。同时,政府还将大量面积较大的郡进行了分割。

    到了平帝元始二年,全国共有103个郡,1314个县,32个道,241个侯国。而州这个行政区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出现,到了东汉末年正式成型。

    汉初郡国并行制的实施,经历了各种政治斗争、削弱和改革的过程,最终导致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的增强,也为后来的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的历史,充满了权力斗争和政治变革,展现出了汉朝政府在巩固统治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

    在自元封五年(前106年)开始设立十三行部的时候,这些行部只是监察区,并不是真正的行政区域。然而,东汉末年的地方问题日益严重,导致了一系列的改革。中平五年(188年),汉灵帝决定选拔重臣作为刺史,这些刺史被称为州牧,他们负责管理一个州的军队和居民。这时,州开始从监察区转变为行政区。这一改革使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由原来的郡县两级制度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度。

    在这次改革之后,中国共有十三个州,分别是司隶州(治洛阳)、徐州(治邳县)、青州(治临淄)、豫州(治谯县)、冀州(治高邑)、并州(治晋阳)、幽州(治蓟县)、兖州(治昌邑)、凉州(治陇县)、益州(治雒县)、荆州(治汉寿)、扬州(治历阳)和交州(治龙编)。兴平元年(194年),又增设了雍州,使得全国共有十四个州。

    这些州的刺史负责维持州内的治安、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并统筹军事力量,以保障州内的安全和发展。他们需要协调州内各县的工作,确保税收的征收和财政的管理。此外,他们还需要与其他州的刺史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外敌入侵和国内动乱的威胁。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逐渐完善,州郡县三级制度使得地方行政更加有序和高效。这一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中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东汉王朝的衰落和政治动荡的加剧,这一制度也逐渐瓦解。至汉亡时,全国的州的数量减少到了十四个。这一时期的中国正处于动荡和变革之中,历史的车轮正在继续向前滚动。

    在汉朝的官制中,实行了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为三公。丞相负责行政事务,是文官首长;太尉负责军事事务,是武官首长;御史大夫则负责监察事务,辅助丞相管理政治事务。同时,汉朝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必须先担任御史大夫,才能晋升为丞相。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丞,负责宫内事务。虽然太尉与丞相地位相等,但太尉除了负责军事外,不参与任何政治事务。九卿分别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和少府,分别负责祭祀鬼神、管理门房、卫兵、车马、法律、礼宾、皇家族谱、全国经济以及皇室财政。

    随着汉武帝时期皇权的巩固,尚书令的地位得到了大幅抬升。汉武帝将严安、主父偃、朱买臣等重臣加为郎,并担任侍中,与尚书令共同商议军国大事,组成了中朝,也被称为内朝。而原本由丞相领导的三公九卿则组成了外朝。东汉时期,将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定为三公。后来取消了大司马的职位,增设了太尉,与司徒、司空一同组成了三公。汉献帝时又增设了大司马,位列三公之上。

    这一官制的确立使得汉朝的政权更加稳固。丞相负责行政事务,太尉负责军事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事务,分工明确。而九卿则在各自的领域内担任重要职务,确保了国家的正常运转。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皇权的膨胀导致尚书令的地位抬升,中朝的权力也得到了提升。这一情况在汉朝末年尤为明显,对于政治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汉承秦制的官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汉朝政权的稳定。三公九卿制以及中朝外朝的分工合作使得政务得以有效管理。然而,随着皇权的扩张,官制的变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一官制对于后来的政治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在汉朝的时代,选官制度是以察举制为主。这种制度主要是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在推荐的过程中,察举官员必须经过考试复核,才能被录用。这种制度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都必须经过中央复试。

    汉朝时期,太学是中国古代第一所公办学校。这所学校专门培养才学之士,为汉朝选官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持。东汉时期,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了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也日益增加。

    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这种制度为汉代选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使得汉朝的选官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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