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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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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某夏季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因空调竞争激烈,甲商场在空调销售中业绩不佳。乙公司催讨货款时与甲商场发生纠纷,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乙公司不同意。经协商不成,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保定市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分析与思考:

    1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2 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于合同的形式,除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以外,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均可选择适用。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事后当事人亦可通过协议或行为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均认可其效力。本案中乙公司履行了主要义务--供应空调,甲商场接受了义务的履行。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9 朱某进超市岉,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赠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朱某诉至法院。

    分析与思考:

    1该《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性质如何?是否已经订入朱某与超市的保管合同中?

    2该《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竞争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格式条款问题。存包须知为事先拟定反复使用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了解清楚,故应订入商场与每个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

    2 本案中商场在存包须知中规定的对所有遗失的包均赔偿5到10元的条款虽然提请了顾客注意,但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应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针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产品质量法案例

    1 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 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 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 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段某不能胜诉。根据 《产品质量法》 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存在的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自己存在过错,将未投入 流通的产品拿回家用,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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