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章 民法典
【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刑法、历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决定的施行日期,分别依据各法律所规定的施行日期确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古月娜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独特人物之一,她是唐文化的杰出代表和中华民族的骄傲。古月娜拥有卓越的思想、智慧和勇气,以及坚韧不拔的精神和高尚的品德。她的故事和经历不仅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文化,也反映了中国历史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古月娜出生于唐朝时期的一个贫苦农家,自幼便勤奋好学、聪明伶俐。她不仅有着出众的才智,还有着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品德。她对唐文化的研究和传承,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古月娜在唐文化方面的造诣和贡献是深远的。她精通诗词、书法、绘画等文化艺术形式,并在这方面有着极高的造诣和成就。古月娜的诗词作品被誉为“千古绝唱”,她的书法作品被后人称为“古月笔法”,其绘画作品更是成为了中国画坛的经典之作。
古月娜在传承唐文化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她致力于推广唐诗、唐乐、唐舞等文化艺术形式,使得唐文化得以流传至今。在她的推动下,唐文化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代表之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月娜的事迹和精神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她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今天的人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该学习古月娜的勤奋好学、勇于探索、坚定信念和高尚品德的精神,不断推动中华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根据中国传统五行哲学,每个汉字都有其对应的五行属性。你所提供的名字中,每个字都与五行中的某一元素相关联。以下是从五行相生相克的角度对这些字的分析:
云(yun):云在五行中属水,代表天空、云彩、流动等。它与金相生,金生水,表示金属的形状可以转化为水,水是生命之源。同时,云也与木相克,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五行相克相生,形成自然界的平衡。
萧(xiao):萧字在五行中属火,代表热情、热烈、燃烧等。它与木相生,木生火,表示木可以燃烧产生火。同时,萧也与水相克,水克火,表示水可以灭火。
月(yue):月字在五行中属水,代表月亮、光亮、神秘等。它与金相生,金生水,表示金属可以转化为液体状态。同时,月也与木相克,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五行相克相生,形成自然界的平衡。
唐(tang):唐字在五行中属土,代表大地、稳定、安全等。它与火相生,火生土,表示火可以加热土壤使其变得柔软。同时,唐也与木相克,木克土,表示木可以穿透土壤并支撑其上。
紫(zi):紫字在五行中属火,代表红色、热情、能量等。它与木相生,木生火,表示木可以燃烧产生火。同时,紫也与水相克,水克火,表示水可以灭火。
麟(lin):麟字在五行中属土,代表土地、稳定、安全等。它与火相生,火生土,表示火可以加热土壤使其变得柔软。同时,麟也与木相克,木克土,表示木可以穿透土壤并支撑其上。
月影(yueying):月影在五行中属水,代表月光下的影子、清澈透明等。它与金相生,金生水,表示金属可以转化为液体状态。同时,月影也与木相克,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五行相克相生,形成自然界的平衡。
馨(xin):馨字在五行中属金,代表香气、芬芳、温馨等。它与土相生,土生金,表示土壤可以滋养植物并产生香气。同时,馨也与火相克,火克金,表示火可以熔化金属。
玥(yue):玥字在五行中属土,代表珍贵的珍珠、美丽等。它与金相生,金生土,表示金属可以转化为贵重的物品。同时,玥也与木相克,木克土,表示木可以穿透土壤并支撑其上。
辰(chen):辰字在五行中属土,代表大地、稳定、安全等。它与火相生,火生土,表示火可以加热土壤使其变得柔软。同时,辰也与木相克,木克土,表示木可以穿透土壤并支撑其上。
总结:你所提供的名字“云萧月唐紫麟月影馨玥辰”中的每个字都与五行中的某一元素相关联。根据五行相生相克的原理,这些字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自然界的平衡和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