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年代文离婚6
年代文离婚6
这个消息一出来,立刻引起了老百姓的恐慌,导致的一种预期,就是价格要大幅度上涨。老百姓兜里那点钱,恐怕要像“金圆券”一样不值钱了,东西要贵了。这种价格要上涨的预期一形成,真是很可怕的。所有的人都会想着,赶紧把钱拿出来去多买一些东西。以实物来保值。
深层原因是,当时,很多商品供应不足,而消费需求在上升,因此存在价格上涨的必然性。
据统计,1988年一二季度物价指数是88。价格放开后,肉禽蛋和烟酒都开始大幅度涨价。到8月份,物价指数已经蹿升到了388,远远高于居民收入涨幅。老百姓确实慌了,真是见什么,买什么,不管有用没用,不管质量好坏,只要上了商店的货架,就花钱买回家去。
物价大震荡,不仅影响了城里人,也波及到了农村乡镇。山西有一个乡村老太太和家里人一下子抢购了1000袋白面,堆放子家里炕上、地下,没有考虑到这么多的面,全家人几年都吃不掉,简陋的保存条件,会发霉变质的。一个河北蠡县农村小伙子见供销社货架上仅剩下一台残损的收音机,售货员劝他别买了,外观都残损,但是还是被他抢购到家里去了。
当然,这是春芳老年才会遇到的事了,所以现在不太需要担心。
现在这年头,离婚是件耻辱的事。
感情破裂,今天听起来,这是最天经地义的离婚理由之一。“没有爱情不应该结婚,结婚后感情破裂不应该勉强维持”,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1980年之前,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不仅不被世俗观念接受,也不受法律支持,以此为理由向法院上诉要求离婚,往往会被驳回。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离婚的条件中明确写了这样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一场革命随之而来,20世纪80年代中国掀起一场离婚高潮,引发的争论,直到今天还在继续。那么,围绕着离婚自由,“感情论”和“理由论”进行了怎样的论战?80年代,一对普通夫妻闹离婚怎么会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案?还招致新华社内参的评论?“秦香莲上访团”是怎么回事?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基本婚姻自由,它的历史任务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就已完成。当时就有专家提出,《婚姻法》需要修改,立法重点应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关系上来。一波接一波的“运动”使《婚姻法》修改议程屡次耽搁,直至“文革”爆发,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全面瘫痪。修改《婚姻法》再一次提上日程时,距离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已经过去将近三十年。1978年,妇联了两封长信向中央提出申请,经批准,近百位专家参与了修改和起草工作。在修改过程中,离婚条件怎么改,成为争议最多的热点。按照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有正当原因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而“移情别恋”或“没有爱情”往往不被视作离婚的“正当原因”。20世纪六七十年代,极左思潮盛行,“爱情”被贬为“小资产阶级情调”,离婚也被视作“资本主义腐朽性”的表现。那时候谁要是离婚,几乎都要闹得满城风雨身败名裂,如果离婚的理由是“没有爱情”,或追求新的爱情,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和子女的前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更像是一个社会伦理裁判所,坚持宁严毋宽的原则。如果是国家干部或党员离婚,法官常常拿出“杀手锏”:你是要公职、党籍,还是要婚姻自由?“文革”时期,有的地方甚至把要求离婚的人员集中起来,办“斗私批修”学习班,改造思想,直到把离婚申请撤回为止。有人私下说,过去是父母包办,现在是国家包办。《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却成为一纸空文。以上海为例,1966—1976十年间,全市总离婚登记数只有6489对。全市平均每年离婚的数量仅相当于50年代一个区的数量。《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明确列为离婚理由?这个问题从1950年一直争论到1980年,有人持“理由论”,有人持“感情论”。前者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被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要求离婚可以批准;后者认为,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论什么理由,都应准予离婚。最终,1980年版《婚姻法》选择了尊重个人的感情和自由,修订后的条款这样写到:“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个标准延用至今。法律虽然作出修改,但在现实生活中,舆论和观念却没有那么容易做出让步。提起1980年《婚姻法》,“遇罗锦离婚案”是一个绕不开的“大案要案”。
遇罗锦是个北京姑娘,1946年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61年考上北京工艺美术学校,1965年毕业。她的哥哥是大名鼎鼎的遇罗克,“文革”初期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和“四人帮”而遭逮捕,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时隔十年,遇罗锦为了婚姻自由向社会观念发起挑战,人们不禁把她的大胆直率跟她哥哥联系起来。当时又恰逢新《婚姻法》颁布实施,法律与情感、传统伦理与思想解放,交织在一起,引发大震动和大讨论。
当年,遇罗克被捕后,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反动言论”,也把她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农场劳动教养,此后十几年她历尽磨难。迫于生活,她先和黑龙江一个农民结婚,4年后离婚,回到北京谋生。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经人介绍,1978年7月,遇罗锦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第二次婚姻仍然不是出于遇罗锦的本心。虽然当时“文革”已经结束,但遇罗锦和她死去的哥哥还没有获得平反,出身对她的工作和生活还有很大影响。正是因为与这位北京工人结婚,遇罗锦的户口才得以从东北农村调回北京。结婚后,蔡钟培利用个人关系跑了很多单位,争取为妻子的哥哥遇罗克恢复名誉。1979年5月,遇罗锦平反,同年10月,死去的遇罗克也得到平反。遇罗锦得以重返玩具厂上班,继续搞儿童玩具设计。劫难终于过去,按照常人的观点,遇罗锦终于可以踏踏实实“过日子”了,可她却在这时要闹离婚。
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上诉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我们的物质生活一直是不错的,但我们惟独缺乏精神生活……我和他什么都谈不了,在他面前只能做个哑巴。”遇罗锦也知道,“若提出离婚,等待我的将是什么!‘没良心’、‘忘恩负义’、‘陈世美’……”结果不出所料,丈夫蔡钟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只拿他当一个在北京落脚的跳板。社会舆论也多站在蔡钟培这一边,新华社内参甚至以《一个堕落的女人》为题,谴责遇罗锦的私人生活。但遇罗锦毫不退缩,她在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剖白心路历程。遇罗锦在题记上写道:“我写出这篇实话文学,献给我的哥哥遇罗克。”这是一篇“伤痕文学”的代表作,遇罗锦把她的不幸归结于“文革”和极左思潮,哀伤的笔调引来无数同情,文章先后被译为德、日、英、法四国文字介绍到国外。负责判决此案的审判员党春源同情遇罗锦的遭遇,在正式判决还没有下达的时候,他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报纸争相转载。文章引用了恩格斯的话为遇罗锦辩护——“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15天后,遇罗锦离婚案即根据新法规定做出判决,这大概是新《婚姻法》通过后的第一桩离婚案。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一石激起千层浪,报刊上展开针锋相对的论战,既是针对遇罗锦案,也是针对《婚姻法》如何实施。
新《婚姻法》颁布后,一场持续十年的离婚潮随之而来。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提高50。80年代的离婚事件中,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居多,约占71,其中知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达861。中老年人离婚占有相当的比重,60多岁的老夫老妻离婚也不罕见,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文革”后获得平反的知识分子。作家毕星星写了一篇文章:《书里书外:遇罗锦童话在小城》,回顾三十年前,在山西老家的小城里,遇罗锦离婚案带来的影响。文章说,小城里的干部相当一部分属于旧式婚姻。父母做主,亲朋撮合,结婚生子,男方读书工作,老婆在农村,人口土地主要在乡下,当地人戏称“一头沉”。“以前,这些干部想离婚还遮遮掩掩的,自打读了遇罗锦,他们不再隐讳自己的离婚诉求。有人拿着发表遇罗锦纪实文学的《当代》杂志,在单位逢人便谈论这篇文章。去法院,他们拿着遇罗锦的离婚判决报道,像理论教员一样讲述北京的判例,讲解法官党春源引用的恩格斯的论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感情破裂”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自由与道德的平衡也很难把握,当离婚形成“潮流”,必然衍生诸多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由36名妇女组成的“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丈夫“陈世美”们。她们到法院、妇联、公安局、报社……浩浩荡荡,手持一面红色的小旗,上面写着“秦香莲上访团”六个字,一时间引起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