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第二次仲裁
“你们怎么回事呀?和仲裁当庭的时候说要调解,但是现在都一个多月了,一点动静也没有?”第一次仲裁开庭后的一个月后,公司没有任何调解的动作,于是我发信息给公司hr李工询问。
“公司这边说不调解了。”李工回复道。
“什么,你们现在才说不调解?公司根本不想调解,存心拖延时间对吧?”
她没有任何回复了。
于是我们打电话给仲裁庭书记员,告知公司不想调解了,请仲裁庭尽快宣判。
然而很快,我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要求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邮件。全文如下:
“鉴于:您于2023年2月1日起请医疗期病假(根据您的社会工龄和司龄计算,您的法定医疗期病假为6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截止2023年6月30日已经累计休医疗期病假达到5个月,公司特此提醒您,您医疗期即将届满,医疗期满后需返岗工作,但鉴于您目前仍在接受治疗,您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已经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请您于2023年7月25日前自行完成劳动能力鉴定,逾期未向本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未向人力部书面申请更改时间或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公司组织鉴定工作的,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知后,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期间公司可以给予协助。否则,因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看到这个邮件,我是气炸了。你们凭什么说我“无法从事原工作”!又什么时候“另行安排了工作”!我立马回邮件质疑这两点。然而没有任何人回复。
我这时冷静下来,再继续仔细看了一遍邮件。里面提到的“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我并不陌生,因为我早就担心公司会因为我癌症复发而辞退我,查询过各种条文。这条就是对我非常不利的条文。但是这封邮件很聪明地去除了后面那句非常重要的话。完整的第七条应该是这样的: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虽然我在五月中已经结束化疗,检查结果稳中向好,以后在家吃药观察,体感还不错。但是根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之一的4110条款“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即便还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我都知道因为我癌症复发,大概率都会被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公司在我医疗期结束,是可以以此解除我劳动合同的。
然而我多次就“医疗期是否能回公司上班”试探过hr杨工,但她都非常肯定地表示治疗结束我是可以回公司上班的。虽然不是那么相信,但是时候没到,也不想提前去纠结。
那现在公司让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去掉那句最重要的目的性的话是什么意思呢?是以为去掉了,我不懂就乖乖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了吗?
于是我拨通了hr李工的电话:“李工,你们那封邮件怎么回事?凭什么说我无法从事原工作?你们什么时候给我安排了其他的工作?”
“啊,那个邮件是律师按模板写的。”
“那为什么要我做劳动能力鉴定?”
“是这样的,我们毕竟是上市公司嘛,每一笔支出都要有正当理由的,都要经得起审核的。咱们不是在商量赔偿吗?领导觉得赔偿的数额有点大,所以需要第三方的支撑证明。”
“真的是这样吗”
“是呀,你抓紧去做吧,医疗期还有一个月就结束了,别到时候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没有这个证明,公司也不好赔偿呀。”
“那你和律师说,删除掉那段“您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话再发一次邮件给我。”
“这样吗?”
“是的,还是个律师,居然写出这么无中生有的话!”
“好吧,我反馈一下吧。”
然而一下午过去了,下班了,没有人有任何回复。我下午也没闲着,网上查了查如何做“劳动能力鉴定”。不复杂,以前还以为要去线下办理,没想到线上申请即可。
公司没有任何消息了。从内心来说,我不想去做那个鉴定,还抱着身体好了继续上班的想法。cto不接收我,那我能不能找找人换个部门,打打杂去呢?
我从工作以来,每次换工作空档都不超过半个月。在家养病的这半年,外向的我感觉很难受。刚开始还写写练练书法,抄抄佛经,画画画,看看电影煲煲剧。结果一两个月下来,就厌倦了。只有每天锻炼身体,爬爬山还能坚持下。现在的我特别社牛,走在路上看到感兴趣的东西,陌生人我也能唠个半天。
但是如果不去做鉴定,邮件那里后面一大段的话明里暗里告知了严重性,公司甚至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如果那样,我就更亏了。而且我和cto的事情闹那么大,哪个部门敢接受我呀!算了吧,面对现实吧。
想通后,赶紧在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排期要到10几天后的周五下午去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鉴定。我又截了个图,在我抗议的邮件后继续回复了鉴定安排给了公司。
十几天后,我在指定的时间里来到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人真多呀,我才知道原来这个地方只有每周五下午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先要在一楼入口处审核材料,缴费才能上楼去做鉴定。门口处和菜市场一样拥挤吵闹。之前在医院复印了五十多张的资料,一顿初验下来就剩下十来张。再上楼梯到三楼排队去各个科室检查。好不容易到我了,医生看了看,说不擅长看癌症,让我又去另一个医生那里排队。我才发现原来不管是非工伤还是工伤,全市就这个地方和龙岗一个医院。
终于在下班前轮上我,医生鉴定完,填好表格,开了回执给我。我一看,要等六十天才能拿到结果!我问医生:“怎么这么长时间呀?”
医生累的没好气地说:“我只是初审,还要鉴定组审核呢!深圳市这么多人,这个时间可以了。”
“能加急吗?”
“不行,你这么着急干嘛?你不是还在医疗期吗?”
“这个月就要结束了。公司想开了我,等着这个谈赔偿呢。”
“哎,现在的公司呀!不对,你这公司名字像个国企呀?”
“嗯,以前是,前几年公司改制了,上市了。”
“哎!”他叹了口气,拍拍我,“好好养病,身体才是自己的。你虽然复发了,但这个病预后还是不错的!”
回到家中,我把回执拍照,发给公司,告知结果应该在九月中才能出来了。又是没有回复。
既然是公司要求我做的劳动能力鉴定,我在公司报销系统里面填单,申请报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300元。然而,很快被y主任拒绝。我的和公司的每封邮件都抄送给你了,你明知道事情的原委,凭什么拒绝!我又发邮件给这些人申诉,并再次提交报销。没有回复,不过过了几天,报销终于批了。
半个月后,医疗期要结束了,然而公司没人告诉你接下来要做什么事情。也是,我这个烫手山芋,对hr来说管来没任何好处。其他人更不会理,cto大忙人,虽然想早点处理掉我,但是也没那么多时间来记着这些事情吧。
没办法,他们可以不急,我不沟通的话,万一八月他们说我旷工怎么办!想了想,发了封邮件,说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已到,但是劳动鉴定结果还要一个多月才出来。所以我希望延长医疗期到出报告的那天,毕竟做劳动能力鉴定是你们提出的要求。
又是一直没消息。七月的最后一天,快下班了,还是没有消息。我拨通了hr李工的电话:“李工,医疗期结束了,公司打算怎么办呀?”
李工愣了一会,说:“你的劳动能力鉴定没给公司呀!”
“我不是发邮件了吗?7月中做的检查,医院回复要六十个工作日呀!”
“你什么时候发的?”
“晕倒!你们压根没看邮件吗?”
“你稍等下。”
过了一会,她说道:“你发到我们的群组邮箱去了,那个邮件没人看的。”
“你们用那个邮箱发邮件给我,自己又不看回复邮件?”无语了!真是专业呀!
“你稍等下,我和律师说下!”
过了一会,律师打电话过来:“你的邮件我们看到了,但是我们6月底要求你去做检查,你为什么7月中才去检查?”
“当天我就网上预约了呀?但是全深圳那么多人,每周只有周五下午才能做鉴定,系统排期到半个月后,我有什么办法!”
“可为什么结果要等到9月中才出来?”
“医院还要复审呀!不是你要求我做鉴定的吗?你不是专业律师吗,为什么这些流程都不清楚呢?你问我,我问谁呀!”我生气了,流程上的事情怪我嘛!
她无话可说,挂了电话。
过了一会,又收到一封邮件,拒绝了我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从八月到九月,直到鉴定结果出来,算停薪留职!
好一个停薪留职!这不是只有国企才干的事情吗?我二十多年前刚毕业那会的事情又碰上了?!谁脑袋想出来的!
“李工,我收到邮件了,但是停薪留职!我现在经常要去医院,检查拿药,你知道停了医保对于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我很生气地质问道。
“啊,你稍等下,我问下律师。”
过了一会,她回了我电话。“鹰总,”
我打断了她,“不要叫我鹰总了,医疗期结束了,公司要辞退我,还叫啥鹰总呀!听着都挺讽刺的。”
“啊,那,我和你说下公司的意见吧。我把你的情况反馈上去了,这段时间,公司先帮你垫付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直到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扣除。”
“在哪里扣除?”
“嗯,那个,以后再说吧。”不好说吗?无非就是赔偿款里面嘛!
虽然很生气,但是又无可奈何,到时候再说吧。
一个半月后,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我发给了李工。我以为很快就要谈赔偿了,然而又是没有消息。直到九月底,我实在忍不住了,因为这样拖延对我不利。于是我发信息问李工:“鉴定结果都出来半个月了,怎么公司没有任何消息!”
“哦哦,你稍等下,我问下律师。”听那语气,似乎忘记我这档子事情了。
过了一会,我收到一个ems快递正在配送的消息。很快,没有办任何离职手续,我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件。全文如下:
“鉴于您于2023年7月31日医疗期满后,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深劳鉴退字[2023]第1330042号深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病退)确认意见,鉴定结果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同时,根据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六小条第1点约定【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目前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予以办理病退,我司已无法与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司决定于2023年9月xx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前往拟退休地社会保障局办理病退手续,我司将予以协助配合。”
可笑,又是“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终于把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说出了,让我去办理“病退”!
接下来就是赔偿。虽然按照n+1和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进行赔偿,但是让人愤怒的是,作为基数的工资却只有正常工资的一半!就是说,总赔偿金额少了一半!
更令人生气的是,第二天收到的ems快递中,除了一份正式的有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有一份离谱的“离职证明”。一般公司的离职证明很简单,说明员工身份,表明什么时候结束了劳动关系就是了。可是这个离职证明真不一般:
“兹证明xx、性别:女、身份证 xxxxx。自xx于xx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该人员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手续现已办理完毕,与本公司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告终结,双方不存在任何未决事项。该人员对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要求,亦不会提出与公司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民事等任何仲裁、诉求请求。
特此证明!”
狗屁!你凭什么要在离职证明上加我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情?这种离职证明谁可以用来找工作!谁又给我办了“离职手续”?谁又告诉你我“不会提出与公司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民事等任何仲裁、诉求请求”!
本来我和老公还因为拿了点钱,犹豫是否要仲裁,看到这个离职证明火冒三丈,这是不给人活路呀!那就再仲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