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延考刑诉(2)
定案依据
核对(笔录)、翻译、无法代(证人证言里没有)、场外(规定的场所以外,证人的地点则是瑕疵可补正说明,供述则不可以)、音像(依法录音录像,证人则没有这条)、暴限胁(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的要被排除)。
侦查实验笔录:条件差异。
16、辨认笔录
各种证据进行审查:不是侦(两个侦查人员)调来主持,指示预见(提前见)个(个别)混混(混杂原则,公安7人物10照片)
鉴定意见:见错就排。鉴定人死了不排,拒绝出庭就排除。
17、直接证据,如何 运用间接证据
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客观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若干间接证据组成证据链。《刑诉解释》140条,查证属实,之间不能矛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定罪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要达到55条定罪标准。
18、非法排除规则
案例中的非法证据一类是言词一类是实物。非法实物可以补正,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言词排非暴限胁。威胁对于证人要一定排除,如果是被告人一定是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证言威胁就要排除。引诱、欺骗不在排除的序列中。重复性供述原则上要排除,除非换人换阶段。更换了侦查人员,自愿作出了供述。
非法证据:暴限胁
19、申请排非法院的审查、调查程序
开庭前提出,提供线索材料。法院庭前会议,合法性有疑问才能启动调查。法官有怀疑,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前完成调查。
公诉人有举证责任,合法取证,讯问人员质证辩论,结论,证明责任本身是重点,被告人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线索材料,合法性有疑问,控方举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非法嫌疑。
20、法院以辩护人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为由,不予排除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是否正确?
不正确。排非规定,25、26、31、34条《刑事诉讼法》58-60条
21、法院如何处理
可能存在,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合法的标准都是要排除的。看其他在案证据是否达到55条标准。如果达不到判处无罪。历年真题中只要是排非都是无罪。
22、是否达到证明要求
立案阶段,有犯罪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阶段,还要证明是他干的,不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发生了(已有犯罪事实);他干了(是他所为);已有查证属实了(有犯罪证据)。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55条第2款。定罪事实的标准都有事实证明,定案的证据都要查证属实,综合全案的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有证据但是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例,被告人承认强奸但被害人不承认被强奸,仅凭被告人供述是不能定罪的。强奸是具体明白,但是次数有疑问,或者年龄有疑问,这就是量刑问题,疑案从轻。
四、案例中的主体分析
23、管辖问题
管辖的五个步骤,普通案件都是公安查,检察院查的司法职权类,法院的亲告、轻微、共转自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监委的职务犯罪,贪污、交叉该谁给谁,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为主,公安配合。也可以并案管辖。
犯罪地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默认都是县级,危(危害国家安全)、恐(恐怖活动犯罪)、外(涉外)、经(经济犯罪)、团(集团犯罪)、跨区(跨区域犯罪)市级以上公安查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移送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诉到县法院。
法院的管辖有地域有级别,中院,危、恐、无、死、没、缺席。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搞不就低。
保护、属人等特殊案件高法解释第一章。法律没有整体回避是考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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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被害人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110、112、113、210、180、229、252、305、46、137、191条
1、报案、控告110条案发时,针对不立案,有途径
2、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112、113、210,
3、法院,对一审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二审再审的申诉。强制医疗不服,可以复议。
4、委托诉讼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自诉人随时,当事人都有的,法庭调查、辩论。
2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可考性较弱,但是对于律师接案是相当有用的。
1、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3、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自我辩护的权利
5、向检察机关陈诉意见的权利,逮捕后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权利
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9、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10、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
26、辩护律师的权利
阅卷权,非律师阅卷要许可,都是从审查起诉时起。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危、恐要批。
调查取证,非律师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要同意,控方证人双重同意,有困难申请。法、检。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回见通信。不可以阅卷、核实证据。
27、法援机构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强制法律援助,有道理,只有一次,有辩护人。
一般,没有理由拒绝两次后自己辩护。
结论正确,就可以。
28、写辩护意见和辩护词
从两个角度,罪、责、刑、名、过、主从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切入。名义辩护实际是证据。辩护词有格式要求。身份来源,庭前活动,辩护观点,论证观点,综上所述结论。对证据进行评价。为目标服务。
五、时间线
(一)立案阶段
29 、立案的标准
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前手段,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查、扣、冻;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可以。
30、不立案的救济
被害人三种,找公安复议、复核;找检察院申诉;找检察院自诉。没有先后顺序。
举报人不能复议、复核;先要求公安说理,后要求立案。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1、侦查、调查阶段
侦查中的违法程序纠错,是要考证据。
32、补充侦查
批捕,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自行补侦。最多可以退两次,补充侦查都是检察院,
审判阶段,补侦检察院;《高检规则》422条。漏罪、漏人从公安开始;423条。
33、《监察法》
调查手段;
留置手段,审批程序,执行程序。
34、监察与刑诉的衔接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以监委为主,监察事宜全案移送。可监可检的分别管辖,沟通上报。先行拘留。监委可做证据,刑事证据,法庭调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补充调查推监委,逃了,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得出结论。
程序的转化,没收违法所得。
35、退回两次后发现新事实
移送给监委或者公安,具体问题分析。不能直接法条,要看罪名。
36、审查起诉阶段漏罪漏人
漏人公安移送,或者直接提起公诉。
37、管辖错误
《高检规则》357条,与监委商量,与公安查清了就诉,没查清就送。公安与监委的交叉,要诉满足1、查清了;2、征求双方的意见;就可以诉了。不满足退回。
38、不起诉的识别
法定: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罪绝不诉。来自不同的机关不同的待遇,公安、监委做不起诉决定;本院的自侦部门发现建议撤销案件。
酌定:有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可以酌定。
存疑:退回两次应当不起诉,一次可以不起诉。
附条件:专属于未成年人。小孩犯罪,第4、5、6章的犯罪,一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39、不起诉的救济途径
公安:复议、复核
监委:上一级
被害人:向上一级申诉,向法院自诉。
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有罪轻微不判刑,向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40、审判阶段的庭前审查及审查结果
不等于开庭,决定是否满足开庭条件,书面的材料,程序性的。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管辖错误,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条2-6法条定位《高法解释》审判环节的第一个位置。
41、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可以开,庭前审查是必经程序,而庭前会议非必须开。多(材料多)、大(影响大)、争议(存在争议情况)的情况可以召开,修改后可以申请,但还是由法院决定是否开。不可以有实质性决定,如果是程序性事项,可以作出处理。要在庭审中说明。
如发现明显不清,检要么撤诉,要么补充材料。庭审中发现就可能不允许撤诉了。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一般不再处理,除非有正当理由。
42、出示未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如何处理。
算证据偷袭,辩方会提异议,可以说明理由,有必要要准许,要为辩方准备时间。同样辩方也可能,处理办法一样。新证据、新鉴定要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法院定。
43、没有移送立功材料通知移送。
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法院补充侦查,这是唯一的法院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表述,一般是不会有这样表述的,有违法院消极中立的地位的。这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功线索。
44、辩论、陈述阶段发现的新事实
恢复法庭调查,辩论要根据案例中的情节,是新事实证据要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恢复法庭辩论,没有新的要作出裁判。
45、公诉人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
是不是构成实质性改变,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销起诉都属于实质性改变,法院会要求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甚至给时间,但在指定时间没有提出的,法院只能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依法裁判。例,指控盗窃,口头说是盗窃转抢劫,如果没有书面追加法院会根据指控的盗窃事实依法裁判,新事实会不告不理。这都是修改《刑诉解释》。
追加起诉的是漏人,同案犯;漏罪的叫补充起诉;变更起诉是弄错了,可以是身份、法条、罪名;撤回起诉是无罪无责。在案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补充侦查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对漏罪漏人还需要补充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