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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 八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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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旗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领主,以谁为旗主,这在当时也是有原则的,即以长幼为序,兄长为旗主。比如镶白旗两个领主是多尔衮和阿济格,因为阿济格是哥哥,因此以阿济格为旗主,后来阿济格犯罪被革除,才由多尔衮当旗主。

    再如正蓝旗旗主是莽古尔泰,他死了以后,再由德格类继任旗主。镶红旗也是这样,由代善的嫡长子岳托任旗主。需要注意的是,任旗主的都是嫡出,庶出的是无法担任旗主的。

    第三,八旗的领主和旗主是不一样的,

    领主领本旗佐领下属人,形成主属关系,这种主属关系不是一般官僚机构中的上下级关系。主就是主子,属就是奴才,属人对领主具有人生隶属性。属人有两种,一种叫“阿哈”,是纯粹的家内奴隶,是包衣佐领下人。另一种叫“诸申”,入关以后称为“哈哴阿”,是旗分佐领下人,这两种人与领佐领的领主,都有主奴关系,只是在隶属的程度上不一样。

    阿哈服役于主子的家内,国家没有权力役使他们。而诸申是旗分佐领下人,是隶属国家的,被分封以后又属于领主之下的属民,对领主有私属性,所以就兼具隶属于国家、领主这两种隶属关系。

    领主分封制下的八旗,虽然集中于后金政权之下,另一方面,每一个旗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旗下官员都有本旗人的担任,一般情况下不能把别的旗的人调入当官,同色旗下的不同固山之间倒是可以担任,如正白旗满洲固山可以在正白旗蒙古固山任固山额真(即后来的都统)。

    所以,在入关前和入关初,一看到某个人任某旗的旗官,就可以判定出他的旗籍,明确了他的旗籍,又可以判断出他的主人是谁,与谁有主属关系。至于本旗人任本旗官的制度原则,直到康熙三十六年才改变,都统、副都统可以越旗担任了。

    正因为每个旗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清初政权又是由八旗联合共同组成,所以清初的国家大政,必须八旗领主联合决议,缺一不可。因为八旗有共同性事务,八旗共同组织的后金和清政权,有集中性的国家大事,必须联合议决。所以,当时的旗主、领主都具有当然的议政权,称为“入八分”。

    在八旗组成的一个政权中,每一个旗占八分之一,在共同议政的时候,就应该入八分。当时任议政者,除了旗主、领主还有每个旗的最高行政长官——固山额真,每旗一人。崇德年间扩大任命一些议政大臣,也是各旗平分,仍是占八分之一。

    八旗领主分封之下的“八分”政治体制还体现在财政方面。每个旗是一个经济实体,与明朝边民贸易,是以旗作为各自独立单位进行的。另外还有财物入八旗“八家均分”之说。如果打仗得到了战利品,如抢掠大量的金银财宝、牲畜和人口,战后八家均分,占据了大量土地之后,亦八家均分。

    旗主、领主对本旗军队也具有某种私领性,因为本旗士兵就是领主的属人。其中八旗的精锐部队——巴牙喇(护军),是各领主私属性较强的军队,守护其本人的府第。这种制度也一直沿袭到雍正朝。

    上面所说的基本就是八旗的政治体制以及领主分封制,当然入关以后,尤其是到了康熙朝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八旗旗主的权力日渐衰弱,中央集权不断增大,但有清一代,八旗制度仍然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直到清末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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