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害人害己
在互相争斗的世界,悲伤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
我们活在这种互相憎恨的世界,斗争成为我们的生活手段。
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通过竞争可以使企业优胜劣汰,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性需求,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从这个意义讲,竞争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健康的市场经济必定有着充分的市场竞争。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竞争也是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获取更多的市场资源和经济利益,或为捍卫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市场中同类企业采取的争斗、排斥甚至是打压等对抗性行为。如果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全然不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不顾市场基本准则的约束,则常常会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样的竞争不仅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会对竞争对手、消费以及资源环境等造成严重的伤害,直接扰乱、破坏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竞争本身是中性的,因其动机和手段复杂多样,其结果常常是不可确定的。一般说来,竞争的参与者能以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需求为前提;以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都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样的竞争即可称之为良性竞争,反之则属恶性竞争。
我们曾经陷入过恶性竞争的泥潭。例如,恶意价格战,以倾销的方式抢夺市场份额,甚至在市场上大打出手、欺行霸市;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刺探、策划负面新闻、网络攻击、恶意贬损、互挖墙脚;虚假广告、恶意诱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等。这种恶性竞争,不分行业类别,不分企业性质和大小,都曾发生过。恶性竞争在起心动念上,是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在方法手段上,不择手段,阴招迭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竞争结果上,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而且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是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我们的视野更广阔了,眼光更长远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的心胸变得更宽广了,境界也有了较大的提升。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还是企业自觉意识提升后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乃至全社会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意识的觉醒等方面,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应该说,我们已从一个少规则、缺监督、不公平、不正当、无序化的恶性竞争的泥潭中拔出来,开始进入到有规则、重监督、求公平、讲正当、有序化的良性竞争阶段。尽管如此,我们仍旧没有彻底摆脱恶性竞争的羁绊。这不仅是因为恶性竞争的案例依旧屡有发生,更在于恶性竞争的动因如同沉疴顽疾,难以根除。这将是一个相当艰难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根除,必须坚持施以良药,综合整治。这就需要我们倡导、鼓励、践行良性竞争,抑制、摒弃、惩处恶性竞争。
良性的竞争,需要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做保障,而良好的市场秩序则需要不断地完善和维护。这要靠内外两种力量的结合与互动。外部的力量主要是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监管和执法,以及媒体、群众的监督;内部的力量主要是靠参与竞争的企业自律、依规行事。两者应相互促进,正向作用,其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是代表人民意志执法,是一种普遍意志的体现。无论社会如何进步,都不能彻底排除某些企业脱离、违背甚至是破坏市场规则、不遵纪守法的可能,因为个别的意志靠的是自律,但普遍意志却可以约束和限制甚至是惩处违背普遍意志的个别行为,进而通过他律而使企业自律。作为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之中。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洁身自律;另一方面也要懂得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都能积极地如此作为,那么,市场环境和秩序必定会变得越来越好。
纵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国内范围还是世界范围,市场竞争都是经历了由无序到有序、由不公正到公正、由恶性到良性的逐渐提升过程,这说明人类社会还是把诚实守信作为公认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鼓励市场开放和竞争的同时,强调公平、正义和秩序,防止无序、不公、恶性的竞争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这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自觉体现,是公平、正义精神的彰显。国家是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政府是市场竞争的执法者,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社会其他主体,特别是广大消费者是市场竞争结果的承受者。各方都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用开放、公平、良性的竞争去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伊邪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