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看书小说 > 都市小说 > 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 第595章怼

第595章怼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干!为社么不干!?咱们律师不就是干这个的嘛!律师仗剑走天涯,扫平人间不平事!”万胖子小胸脯一挺,立刻一股豪侠气概涌了上来。

    “豪迈!不过这屋里就咱俩,就别装了!”王川笑道。

    “嘿嘿,客户给钱能不豪迈嘛!如果不给钱我也豪迈不起来啊!这案子你准备怎么做?”万胖子问道。

    “一边打,一边谈!如何?”王川问道。

    “正合我意!我现在手里就两人,一个一年级小律师,  一个实习老大爷。最近还有几个刑事案子没结,打的事交给我,谈的事就交给你了,如何?”万胖子道。

    “没问题。我会让冯律师跟这个案子。”王川道。昨天晚上他就想好了人员安排的事。

    “我之前做过两个这类案子,我来主导,你来谈判,律师费咱们五五分。怎么样?”万胖子道。

    “我就是这个意思。妥了!”王川笑道。

    他没有做过这类案子,  现在万胖子要挑大梁,  他正求之不得。

    上午十点半左右,  彭总派来了一位二十多岁的男人,他姓彭,叫彭辉。后来王川才知道他是彭总的侄子,大学读的金融专业,毕业后一直跟着彭总,在公司里做总助。

    “彭总,这是我们准备的委托代理合同,您看看。”王川将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手续递给了彭辉。

    “王律师,您千万别叫我彭总,叫我彭助理就行。”彭辉很谦虚,脸上还残留着一丝刚入社会的稚嫩和拘谨。

    “好,以后我就叫您彭助理。委托协议是根据昨天晚上我跟彭总谈的内容写的。”王川说完,接过前台小郭递过来的茶水,放到了彭辉面前。

    十多分钟后,彭辉确认委托协议没问题,  拿出公章盖章签字。

    “彭助理,贵司主营业务是做什么?以后如果有合作的机会我给贵司推荐下。”王川一边收委托手续一边问道。

    “我们主要是做金融业务。过桥、委托贷款、债权收购之类的。对了,  您的团队做法律尽调嘛?投资方面的。”彭辉问道。

    “做啊!我们现在有家顾问单位就是做投资的,  我们有派驻律师专门负责这一块业务。

    您说的债权收购我们也有涉及,主要是银行的不良资产业务。如果贵司想要做不良贷款项目我可以给您介绍下。”王川道。

    前段时间王川与欧阳乔通电话,欧阳乔让他再给多介绍几个资金方,潘二师兄家的投资公司虽然一直在做不良资产项目,但是毕竟资金有限,消化不良资产的速度还是有些慢。谷遗

    “好啊,咱们先办这个案子,后面有的是合作机会。”彭辉微笑道。

    王川明白,对方现在对自己还是不太信任,不知道自己靠不靠谱,虽然有沈大头从中介绍,但是鞋合不合脚只有试过才知道。

    下午,彭总的华天金控便将首笔律师费五万元打入了律所的账户。

    王川和万胖子合计了下,先由万胖子带着律师助理去当地法院起诉,提起撤销之诉,然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由王川待人去找债务人谈判。

    万胖子深知打蛇打七寸,只有将对方打痛了,  让对方感觉到压力,  对方才会老老实实坐下来谈判,妥协!

    万胖子就是想通过诉讼先让债务人感觉到危机降临,然后再逼迫对方就范。如果对方死猪不怕开水烫,那就只能一打打底,把对方送进去坐大牢了,这是万胖子和王川不愿看到的,因为这样也就意味着时间成本会增加,虽然听起来更解恨,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不是很有利,回款的周期会变长,不确定性会增加。

    次日一早,万胖子带着律师助理直奔苏省徐州偏远地区的一个不知名的基层法院,因为判决书是这里的法院出具的,被告也是在这里注册的。那位周继明周大爷则被安排查找因涉及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当事人被判刑的案例。

    王川暂时听消息,与彭总和彭助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万胖子带着律师助理来到偏远山区法院的立案庭时,立案庭内没有几个人,法官正在闲聊。

    “万律师,你们作为案外人,既不是具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这案子无关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啊!”一位略显有些龅牙的男法官看过案件材料后,不以为然道。

    “法官我们是受害方。原告未能参加本案二被告之间的诉讼,二被告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了贵院的判决书,被告一持有贵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先行查封田了被告二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却迟迟不申请强制执行,妨碍本案原告对被告二的债权实现。

    二被告的虚假诉讼已经妨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告是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万胖子据理力争道。

    “那……这案子都已经判了这么长时间了,已经超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间了。你自己看看!”男法官被万胖子怼了一回,心里不舒服,又找了个理由怼了回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原告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申请法院对被告二进行强制执行后,才知道被告一先于其对被告二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

    原告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至今一共才两个多月,原告向贵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六个月,原告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期间。”万胖子道。

    男法官拿着立案材料运了半天气,最后无奈道:“案件材料先留下吧,我们研究下,明天给你信儿。”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添加书签